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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新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2093112
- 条形码:9787502093112 ; 978-7-5020-931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一图读懂新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本书将《安全生产法》的一百一十九条条文逐一转化为“一张图”进行展示,将复杂的法律条款转变为流程图,以期帮助读者快速理解《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精神。
一图读懂新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目录
**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指导思想、理念、方针、原则和机制
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5条 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责
第6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7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9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1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之一)
第1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之二)
第1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之三)
第11条 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第12条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13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14条 协会组织职责
第15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职责
第16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17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18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19条 国家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20条 安全生产条 件
第21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2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3条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24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25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26条 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27条 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之一)
第27条 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之二)
第28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29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30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31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32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33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34条 高危建设项目施工与安全设施验收
第35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36条 安全设备管理(之一)
第36条 安全设备管理(之二)
第37条 特种设备管理
第38条 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39条 危险物品监管
第40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备案
第41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2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43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44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45条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46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47条 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第48条 同一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
第49条 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之一)
第49条 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之二)
第50条 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51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52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 款
第53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54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55条 紧急撤离权
第56条 事故后的人员救治和赔偿
第57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第58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第59条 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60条 工会监督
第61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62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63条 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
第64条 审查、验收禁止性规定
第65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6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67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原则
第68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与报告
第69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70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71条 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72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条 件和责任
第73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
第74条 违法举报和公益诉讼
第75条 居委会、村委会报告义务
第76条 举报奖励
第77条 舆论监督
第78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之一)
第78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之二)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79条 事故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之一)
第79条 事故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之二)
第80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第8l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演练
第82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要求(之一)
第82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要求(之二)
第83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第84条 安全监管部门事故报告义务
第85条 事故抢救
第86条 事故调查处理
第87条 责任事故法律后果
第88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89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90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l条 监管部门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2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3条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第94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95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96条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97条 与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相关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8条 与特定建设项目相关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9条 与安全设备相关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100条 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101条 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违法行为及责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指导思想、理念、方针、原则和机制
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5条 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责
第6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7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9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1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之一)
第1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之二)
第1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之三)
第11条 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第12条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13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14条 协会组织职责
第15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职责
第16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17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18条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19条 国家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20条 安全生产条 件
第21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2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3条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24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25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26条 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27条 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之一)
第27条 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之二)
第28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29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30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31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32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33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34条 高危建设项目施工与安全设施验收
第35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36条 安全设备管理(之一)
第36条 安全设备管理(之二)
第37条 特种设备管理
第38条 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39条 危险物品监管
第40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备案
第41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2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43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44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45条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46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47条 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第48条 同一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
第49条 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之一)
第49条 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之二)
第50条 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51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52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 款
第53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54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55条 紧急撤离权
第56条 事故后的人员救治和赔偿
第57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第58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第59条 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60条 工会监督
第61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62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63条 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
第64条 审查、验收禁止性规定
第65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6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67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原则
第68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与报告
第69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70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71条 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72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条 件和责任
第73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
第74条 违法举报和公益诉讼
第75条 居委会、村委会报告义务
第76条 举报奖励
第77条 舆论监督
第78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之一)
第78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之二)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79条 事故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之一)
第79条 事故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之二)
第80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第8l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演练
第82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要求(之一)
第82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要求(之二)
第83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第84条 安全监管部门事故报告义务
第85条 事故抢救
第86条 事故调查处理
第87条 责任事故法律后果
第88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89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90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l条 监管部门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2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3条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第94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95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96条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97条 与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相关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8条 与特定建设项目相关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99条 与安全设备相关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100条 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101条 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违法行为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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