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读者节开场福利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作者:李伟平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5-01
开本: 16开 页数: 28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84.2(7.8折) 定价  ¥10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暂时缺货 收藏
运费6元,满39元免运费
?新疆、西藏除外
本类五星书更多>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2701172
  • 条形码:9787522701172 ; 978-7-5227-0117-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内容简介

   《民法典》已经通过并生效,《民法典》对是否采纳原因理论这一理论主线,态度并不明确,但在合同目的、不当得利等制度中均有原因理论的身影。本书主张在《民法典》中确立原因理论,作为《民法典》的体系主线,整合《民法典》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作为《民法典》的内部体系串联的原因理论,既要规定原因的赋予功能,在考察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效力时考察原因,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同时也要采用原因的矫正功能,对缺乏原因的给付结果进行矫正。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目录

导论
一 问题源起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本书结构
五 创新之处
六 说明与限定
**章 原因理论在大陆法系中的历史发展及其成因
**节 原因理论在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 罗马法中的契约原因
二 罗马法中赋予交付转移所有权效力的原因
三 罗马法中的返还诉及其原因
四 小结
第二节 原因理论在近现代大陆法的发展及其成因分析
一 法国模式
二 德国模式
三 意大利模式
第三节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评析
一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的优劣性分析

第二章 原因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
**节 原因理论与意思自治:弊端纠正与价值维护
一 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二 “意志决定论”在法律行为效力赋予方面的局限性与弊端
三 “原因”是意思自治理念的真正维护
第二节 原因理论与法律正义:道德因素在法律行为中的不可或缺性
一 法律行为中道德因素的重要性:民法内在体系构建的需要
二 “原因”作为法律行为的道德基础
三 “原因”是哲学思想在民法中的反映
第三节 原因理论与公共利益:原因理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功能
一 现行法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上的不足
二 原因: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评价机制
第四节 原因理论与财产归属矫正: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发挥矫正作用
一 不当得利中“原因”:学说检讨
二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因”:给付目的之证成
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原因理论之适用
第五节 总结

第三章 原因理论的内涵解说
**节 原因理论之概念理解
一 比较法上的两种原因理论
二 应为的选择:二元论的原因理论
第二节 “原因”概念与其他概念的辨正
一 原因理论的内部区分:目的与动机
二 原因理论的外部区分
第三节 无因性理论的理解与适用
一 无因性理论的理解
二 无因行为的适用范围
三 无因行为与不当得利

第四章 原因客观方面对负担行为的影响与适用
**节 原因客观方面对合 质的影响
一 原因合意的成立与实现之一般理论
二 负担行为原因的查明与负担行为类型的认定
第二节 原因客观方面的虚假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 负担合同客观原因(给付目的)虚假
二 “恶意串通”之概念内涵驳正
三 通谋虚伪行为之定性与适用
第三节 原因客观方面与合同解除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以客观原因理论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解释
三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之司法适用

第五章 原因的主观方面之民法适用
**节 原因主观方面的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动机错误在各国民法上的地位与调整:比较法的视角
三 动机错误的制度构造:原因理论的解释模式
四 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构造
第二节 主观原因的不法性: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解释适用
一 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规定及其不足
二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设计理念与基础
三 路径构建: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不法原因给付无效的制度依据
四 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设计

第六章 原因的客观方面在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应用
**节 原因理论与非债清偿
一 非债清偿的性质定位
二 非债清偿的立法模式——兼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
三 以原因理论解释非债清偿
第二节 原因理论与不当得利返还关系的确定
一 以给付目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当事人的认定依据
二 以给付目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当事人认定依据的具体展开

结论:原因理论之于《民法典》的意义与价值
一 确立二元主义的原因理论
二 原因客观方面的缺失与错误对负担行为的影响
三 原因主观方面的错误与不法对给与行为的影响
四 原因客观方面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节选

  (三)《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具有独立的规范意义:从主观方面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否定  既然前文已述,《合同法》第52条第3项既不是大陆法上的“虚伪行为”,也不是“法律规避行为”,那么该项规定的规范意义到底为何?笔者认为,该项的“非法目的”具有重大且独立的规范意义。仅就文义来看,《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包含三大要素:“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本项规定的重点仅可能是“非法目的”,“合法形式”“掩盖”等都不可能是本项的重点。笔者认为,在未明确规定大陆法系原因理论的我国民法上,该项正是为目的或动机在否定法律行为效力上的作用提供理论支撑。也即是,法律行为不仅可以是内容违法、标的物违法等客观不法,主观上的不法也应是法律调整的重点。而我们狭义上所说的“目的不法”,只能通过合法的形式进行承载,形式上即为不法的合同,直接依据第52条第5项即可否定其效力,没有必要单独规定。故“合法形式”“掩盖”仅是“非法目的”的客观表现形式,是客观的存在,本项将“合法形式”“掩盖”写出来也仅是对现象的描述,不是对此两者的法律构成的强调,第52条第3项的构成要件仅“非法目的”一件而已。  近代民法不但强调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个人利益,还需兼顾公共利益的周全保护。19世纪大陆法兴起的主观原因理论即被认为较之客观原因理论更能在注重个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它对当事人的动机亦给以考察,当动机不法且满足相应条件时,合同无效。王伯琦曾言,吾人行为标的外,有其更重要之内容,即目的……故人之行为之目的,实为该行为整个社会价值之所系,如其目的违法,自不应使发生法律上之效力。如租赁房屋,虽其直接标的及间接标的均属合法,如其租房之目的在于经营不合法或背俗之营业,应为无效。如借款为赌博,赠与为维持姘居关系均为无效。①  我国学界大多数学者也认为目的非法与否在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上应有一席之地。如韩世远认为“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合同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既指合同的目的,又指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违法,有的体现为标的违法,有的体现为标的物违法。但合同内容虽不违法,但其目的违法者,同样使合同归于无效”①。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就《合同法》的出台时代背景而言,很难说立法者是因为意识到《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针对的是合同本身的违法;《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强调的是合同动机或目的的违法问题,故才有如此的规定。②但上述学者的观点中并未明确“目的”何指。  笔者认为,当代民法较之近代民法,实现了由积极干预到消极干预的转变,即要求在充分尊重个人意志的同时实现个人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来实现对不法行为效力的消极否定。而能够违背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除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外,还应包括符合法律评价要求的、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某些心理考虑(即动机)。正如梅迪库斯所言,只有动机才使中性无色的财货给付成为有伤风化的行为。③动机存于当事人的内心,但如果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表示于外可为相对人所察知的,则应成为法律行为效力的评判事由。故笔者认为,《合同法》第52条第3项所调整的是当事人的主观不法,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尚未达成目的合意,但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表示于外,可为相对人所察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动机违法,如为开设卖淫场所向对方租赁房屋,而出租方不知其租用动机违法。二是达成原因合意的目的违法。  ……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作者简介

  李伟平,男,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基础理论、债法等方面的研究,在《政治与法律》《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民商法论丛》《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项目多项,获青岛大学第九届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优秀奖。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