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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适用指南

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适用指南

作者:本书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38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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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适用指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3035
  • 条形码:9787510933035 ; 978-7-5109-3303-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适用指南 内容简介

  《适用指南/*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指导丛书》以《规范》中的“案件类型”部分为主要阐述对象,以“案件类型”部分的三级规定为基本写作单位,以“释义”“法律适用”“相关罪名及案由”“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典型案例”等五个部分为基本框架,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意蕴。其中,“释义”部分以《规范》中的“定义”“划分标准”“基本特点”等内容为重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呈现司法研究成果;“法律适用”“相关罪名及案由”部分旨在梳理、列明关联性、实用性强的信息,以便读者进一步研究之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部分立足审判实践,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强调规范指引,突出实用价值:“典型案例”中大部分为*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者*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适用指南 目录

**部分条文文本
*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2021年1月4日)………“
第二部分适用指南
1基本遵循….
1.1立足现行法律规定……
1.2关联环境资源保护……
1.3按照主导价值归类……
1.4衔接罪名案由体系……
1.5完善审判执行规则……
2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
2.1定义….
2.2划分标准……..
2. 2.1按照被侵害的环境介质属性,分为大气、土壤、水、
海洋等污染案件。 …
2.2.2按照污染环境的原因类型,分为物质污染案件和能
量污染案件。其中,物质污染案件包括固体废物、
电子废物、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
质污染案件,以及未纳入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污
染物等其他物质污染案件。能量污染案件是指噪
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能量造成损
害的案件。 ..
2.2.3在一个污染行为同时符合两种划分标准,比如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了土壤,既可能形成有毒有害物质污
染案件,也可能形成土壤污染案件的情况下,根据
具体案件重点保护的法益、维护的秩序以及统计需
要归人对应案由。 …
2.3基本特点.
2. 3.1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性与不可逆转性,且治理成本
高,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并
重。贯彻预防优先原则,坚守环境质量底线,依法
及时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预防性司法措施避
免、减少环境损害。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对已经造
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优先适用恢复性责任方式,落
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
2.3.2环境介质具有流动性与不可分割性,应坚持系统治
理。此类案件适宜以流域、湖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
功能区为单位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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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适用指南 节选

  一、河湖岸线  河湖岸线是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它是河流、湖泊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根据河湖岸线的自然属性、经济社会功能属性以及保护和利用要求,可以划分不同的岸线功能区,包括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其中,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和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或开发利用用途的岸段。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①  我国河湖众多,有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有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青海湖等重要湖泊,其中蕴藏着丰富的生物、矿产、航运、旅游等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沿岸城镇、港口、工业、基础设施、旅游等开发建设中,都可能涉及河湖岸线的利用问题。河湖岸线资源的开发可以带动流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导致了诸多生态环境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河湖存在“四乱”现象,即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具体指: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推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湖岸线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港口法》《河道管理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破坏河湖岸线保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围垦湖泊、河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港口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我国实行河长制、湖长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2016年12月、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为河湖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  我国特别重视大江大河的岸线保护工作。《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提出了依法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优化已有港口岸线使用效率、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和推进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等多项要求。2020年3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的通知》,专项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在建岸线利用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涉及岸线利用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我国还编制了七大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七大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等文件,系统性加强重大流域岸线保护。目前,黄河流域立法已经列入2021年的立法计划,该法出台后将成为保护黄河岸线的重要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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