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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上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3646744
- 条形码:9787503646744 ; 978-7-5036-467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德国物权法(上册) 内容简介
《德国物权法(上册)》着重贯彻对不动产物权法与动产物权法的区分处理。对不动产权权法自成系统地予以阐述,作者于1948年出版的《土地法》中,即曾法试。彼时的构思,如今在更广泛地基础上得以继续,并扩及至动产物权法。与此同时,作者不仅努力将所谓的物权法边缘领域纳入整体阐述之中,还致力于处处揭示私法制度与公法间的关联。所呈现给读者的,应是当今法律现实的物权法。为达此一目的,《德国物权法(上册)》更着重强调对各种法律事实的评价。
德国物权法(上册)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作者中译本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版序(摘录)
翻译凡例
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
**部分导论
**章物权法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3
第二章现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之区分11
**节物权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1
一、作为实体(私)法的物权法11
(一)客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法11
(二)主观意义上的物权——物权12
(三)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物权法14
(四)作为实体法之物权法15
二、“民法典”第三编之外的物权实体法规范16
三、物权法性的国际私法17
第二节“民法典”第三编之内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18
一、区别18
二、立法之主导思想19
三、本书之阐述方法20
第三章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之种类结构21
**节基本概念21
一、“物”的概念21
(一)物的有体性21
(二)归类问题22
(三)动产——土地23
二、物的功能整体性24
(一)重要成分24
1民法典第93条的基本规则24
2民法典第94条之特别规定25
3法律效果25
(二)一般成分27
(三)表见成分27
(四)从物28
(五)可替代物——可消费物30
三、收益——孳息30
(一)问题30
(二)概念31
第二节物权种类结构概要32
一、所有权——占有——所有权种类——类于所有权之权利33
(一)所有权与占有之区分33
(二)单独所有权——共有33
1共同共有与一般共有之区别33
2作为按份共有的住宅所有权38
3共同享有权利的其他情形39
(三)类所有权之权利:地上权39
(四)相对的所有权40
1让与之禁止40
2信托式的让与41
二、限制物权42
(一)用益物权:役权42
1用益权42
2地役权——限制的人役权42
(二)变价权43
1担保物权43
2实物负担44
(三)取得权44
1先占权44
2物权性的先买权44
3预告登记45
(四)补充:在自己的物上所成立之权利45
三、期待权46
四、“物权化的”相对权及其他法律地位50
第二部分共同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理论与制度
**编 结 构 原 则
第四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7
前言:基本思想57
一、“绝对性原则”58
(一)针对任何人的全面性的法律保护58
(二)人的不可分性60
二、公示原则61
(一)转让作用61
(二)推定作用62
(三)“善意取得作用”64
三、“特定原则”(“确定性原则”)65
(一)权利人之主体地位65
(二)处分行为66
四、可转让性原则66
(一)原则与例外66
(二)可否通过契约而附条件67
五、“无因性”68
第五章物权行为69
**节基础70
一AE8AE10、立法之规定70
二、物权行为学说的基本概念70
(一)物权合意70
(二)外部之公示71
(三)双方与单方法律行为71
第二节可适用之法律规定72
一、“总则”之可适用性72
(一)可适用之基本规定72
(二)修正75
(三)物权法中的归责76
(四)一般交易条件法之适用79
二、债法的适用84
(一)原则上的不适用性及其例外84
(二)为第三人利益之物权契约?85
(三)不当得利法上的返还请求之禁止86
第三节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86
一、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之间的基本关系86
二、物权合意之约束效力88
(一)不动产物权88
(二)动产物权89
三、决定物权合意的法律行为条件上的时间点89
第四节物权行为与其法律原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91
5取回权194
(六)费用偿还请求权之主张194
第二节适用范围问题195
一、关于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定之适用范围196
(一)限于无权占有196
(二)有权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权199
(三)不再享有占有权之占有人200
(四)无权的他主占有人201
1基本原则201
2例外:无权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假想的)占有权201
二、竞合问题203
(一)基本原则:民法典第987条以下之规定为排他性特别规范203
(二)例外:他主占有人之超越占有权204
(三)例外:民法典第816条204
(四)例外:侵害型不当得利之其他情形205
(五)例外:无法律原因之占有取得中的收益返还206
第三节具体构成要件207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07
(一)请求权人与请求权之相对人207
(二)请求权之内容208
(三)债法规定之可适用性210
(四)占有丧失212
(五)时效212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213
(一)无权他主占有人之责任213
(二)民法典第991条第2款之意义213
(三)例案214
三、收益返还请求权215
(一)基础215
(二)他主占有中的特殊问题215
四、费用偿还请求权217
(一)基础217
(二)费用之概念217
德国物权法(上册) 作者简介
弗里茨.鲍尔( Fritz Baur .1919-1992),生于迪林根/巴伐利亚。1930-1933年于慕尼黑与图宾根学习法律,1934年取得博士学位,1940年取得教授资格,1956-1977 年退休。在职期间一直在图宾根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其教席为:“民法与诉讼法”;其间多次拒绝德国其他大学的聘任。 弗里茨.鲍尔平生治学,虽重在物权法与诉讼法两块(学界祝贺其70寿辰的文集,亦大多为此两领域),但涉猎极广,著作满架(至1981年5月1日,仅其著作目录,竟达13页之多)。所撰多种教科书,均为经典性著作,其去世后,由其弟子不断修订,沿用至今。弗里茨.鲍尔一生学术头衔众多,并多次获荣誉博士学位。 于尔根.F .鲍尔(JurgenF. Baur,1937- ), 生于图宾根。弗里茨.鲍尔之子,故有深厚家学渊源。早年在图宾根、格丁根与慕尼黑学习法律,并以优异成绩先后通过第一次与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62 年在图宾根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如人们所预期,开始其学者生涯。1971 年在慕尼黑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取得教授资格。其教授资格论文题为《德国卡特尔法上的滥用》,至今仍为该领域开创性( gundlegnd)的论文。1972 年起在汉堡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1988 年至今专任科隆大学法学教授,其教席名称为:“民法经济法与欧洲法”。 于尔根.F.鲍尔治学板广,近年以能源法与欧洲法为其重点并有多项学术兼职。其6(197年)与6(2002年)大寿时,京年及学界友人即摸文成集,以示庆贺。这在德国法学界实为少见,其学术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罗尔夫.施蒂尔纳(RolfStimer,1943-),生于斯图加特。现为弗莱堡大学法学教授,德国与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任,意大利民诉法学者协会荣誉会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美国“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法律研究所欧洲通讯员,德国巴登一符腾堡州高等法院法官。曾任奥地利、瑞士与德国民诉法学者协会主席,在任教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期间,曾兼任瑞士日内瓦大学的客座教授。2001年与2003年曾受聘担任美国哈佛大学客座教授。 施蒂尔纳教授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物权法、支付不能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注重比较法之研究方法,所撰法律教科书及法律评论等均为该领域的权威著作。 张双根,1969年10月生于安徽潜山。1988 年9月-1992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 年9月-1995 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 年7月留校任教于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1998年12月-1999 年12月,获“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奖学金,赴德国进修。2000年6月至今,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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