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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体保险合同的制度构造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体保险合同的制度构造

作者:周志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7-01
开本: A5 页数: 30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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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体保险合同的制度构造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66009
  • 条形码:9787519766009 ; 978-7-5197-660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体保险合同的制度构造 内容简介

本书以团体保险合同制度构造为中心,在阐释团体保险独特性、梳理归整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分歧与争议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法律解释学、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提出了以下见解:应当合理设定投保团体的适格要件,以控制团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为了满足防范道德危险的需要,宜对现行保险法制关于保险利益之规定进行改良,建立以责任为标准的保险利益制度;在缔约信息义务制度方面,应当构建符合团体保险特征之制度,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之免除制度、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之减轻制度;为实现团体保险员工福利与民生保障之社会治理功能,应当确立团体保险合同部分有效性规则与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则,以及应当引入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制度等。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体保险合同的制度构造 目录

目录导论一、研究背景及目的二、研究现状与评析**章团体保险合同制度构造的理论与现实基础**节团体保险之界定一、团体保险的缘起二、团体保险的流变与发展趋势三、团体保险的界定第二节团体保险之目的与功能:社会治理的推进一、团体保险之*初目的与功能:工厂事故危机管理与员工福利二、团体保险社会治理功能新发展趋势之一:从工业事故危机管理到社会活动风险管理三、团体保险社会治理功能新发展趋势之二:从城市员工福利到农村贫困治理第三节团体保险之运营方式:团体机制一、团体保险的合同形式:主保险合同与保险证并存二、团体保险的核保机制:以团体为危险单位与“事后核保”模式三、团体保险的数理机制:平均费率、经验费率与规模经济第四节团体保险合同之法制:供给不足一、现行《保险法》:碎片化立法二、保险监管规范:法律位阶较低且侧重监管三、相关司法解释: 虽有萌动但*终搁浅第二章团体保险逆向选择之控制:以投保团体适格要件为视角**节投保团体资格的内在动因:控制逆向选择一、逆向选择之释义及对其控制的必要性二、团体保险中逆向选择的特殊性三、团体保险中逆向选择控制的特殊命题:投保团体的适格性第二节投保团体适格要件及其评析一、投保团体成立之目的二、投保团体之大力度优惠人数三、大力度优惠投保比例之四、团体成员参保资格之第三节我国投保团体适格要件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实务运作之检视二、我国投保团体适格要件之完善本章小结第三章团体保险道德危险之防范:以保险利益原则为视角**节道德危险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一、道德危险之界定二、保险利益是防范道德危险的重要工具第二节团体保险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之考察一、团体保险合同权义结构:探讨保险利益问题的基础与前提二、团体保险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之隐忧第三节团体保险之保险利益立法模式选择一、“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立法模式之分野二、“同意主义”立法模式适用于团体保险之弊端三、“利益主义”立法模式在团体保险中的采行与改良本章小结:我国团体保险利益的法制改良之路第四章团体保险缔约信息之披露:以如实告知与提示说明义务为视角**节缔约信息披露之于保险合同特殊性一、信息经济学、法律经济学与缔约信息披露的勃兴二、保险合同缔约信息披露的路径:如实告知与提示说明义务第二节团体保险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一、团体保险适用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之考察二、团体保险中如实告知的内容与范围界定:估测团体危险大小所需的重要事实三、团体保险中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宜包括被保险人四、团体保险告知义务主体之例外第三节团体保险的提示说明义务制度一、团体保险说明义务履行对象之不同观点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制度本身遭遇的批评与反思三、团体保险之特殊性对提示说明义务之影响第五章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权益之保障**节团体保险部分有效性规则之确立一、部分有效性之释义二、部分有效性与合同部分无效的联系与区别三、部分有效性规则确立的路径选择第二节团体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一、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反思二、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路径及其评析三、团体保险投保人合同解除规则的特殊性四、团体保险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制度之设计第三节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制度之引入一、赋予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之正当性诠释二、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法律性质之界定三、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行使要件之解构四、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行使与防范逆向选择之衡平五、小结第六章团体保险合同制度的外部资源**节团体保险合同制度外部资源的主要形式第二节团体保险合同制度外部资源存在的合理性一、团体保险在事故赔偿体系中的作用及优势二、团体保险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价值三、团体保险的“中间属性”第三节我国团体保险合同制度外部资源的构建结论与建议附录团体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摘录附录一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商法典》中关于团体保险相关的规定附录二《法国保险合同法》中关于团体保险相关的规定附录三美国关于团体保险相关的规定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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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体保险合同的制度构造 作者简介

周志(1983- ),男,江苏徐州人,2019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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