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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

刑法的私塾

作者:张明楷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5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6.8(7.2折) 定价  ¥6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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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1279908
  • 条形码:9787301279908 ; 978-7-301-2799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法的私塾 本书特色

《刑法的私塾》:每个周末,教授与研究生们,汇聚一堂,共商学术。这个刑法的私塾,十多年来,人来人往,风雨不歇。这个私塾里讨论的一切,这个魅力无穷的刑法世界,今日首次呈现!

刑法的私塾 内容简介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的私塾》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刑法的私塾》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刑法的私塾 目录

堂 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
第二堂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第三堂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第四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五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第六堂 正犯与共犯
第七堂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第八堂 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
第九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一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二堂 侵犯财产罪
第十三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四堂 贪污贿赂罪
第十五堂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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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 节选

  《刑法的私塾》:  学生:倘若这个厂严重影响当地的生存环境,即使这条路是这个厂修的,村民挖断这条路是为了阻止这个厂的环境污染行为,是不是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而不构成犯罪呢?  张明楷:这当然也是可能的。  学生:倘若村里的这个厂子是个环境友好型企业,村里的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哪方修建的。某人家门前的大路就是这个厂出村的必经之道,他因为眼红别人开厂挣钱,就将自家门前的这段路挖断了,导致厂里的货车无法通行,*终造成停产一个月的后果,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吗?  张明楷:我觉得这时候路是谁的很重要。并不是说路是谁修的就是谁的,自然形成的路也是有具体归属的。如果他家门前的路在他家的宅基地上且一般仅是他家的私家通道,挖断了这样的路即使影响了别人的生产生活也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这路是全村人都可以通行的大路,挖断后严重影响了工厂生产经营的话,也不能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从这个罪的罪状中列举的犯罪手段来看,“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都是破坏了生产资料的方式,那么,根据同类解释的原则,“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也应该理解成以破坏生产资料的方式破坏了生产经营。挖断路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破坏这个厂的生产资料,所以不能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分则中的罪状有时候规定得十分具体,有时候又比较笼统,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就规定得比较笼统,但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又规定得十分具体。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存在通过是否减少了被害人的财产来理解的可能,也就是可以从发生的结果来解释这个词,但在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时就不能如此了。因为这个罪已经明确地规定了行为方式,不能从生产经营是否受阻来理解行为,而必须通过罪状描述的手段来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可以被定这个罪。  学生:*近,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农村的男人,在家摆了几桌酒席,同时迎娶了三个女人。这三个女人不分先后,都是老婆,但他们从来都没有领过结婚证。有人认为重婚罪要求被告人的每次婚姻都必须登记,也就是说,一个人同时有两次以上的登记才构成重婚罪,依据这种观点,这个案件中的男子似乎就不构成重婚罪了。您同意这样的观点吗?  张明楷:这样的行为当然已经构成重婚罪了。曾经在广东发生过一个类似的真实案件。一个男的同时和两个女的举行了婚礼,在酒席上,这个男的说,“今天我结婚,娶两个妻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有人认为,在这两个女的同时嫁给这个男的之前,这个男的并没有配偶,因而不构成重婚罪。我觉得这涉及如何归纳案件事实的问题。即使所谓“同时迎娶了两个妻子”,两个中必定有一个可以理解为配偶,另一个可以理解为重婚对象。  再给你们举一个涉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例子。《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个罪的罪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现实中就发生了这样的案件。被告人是某啤酒厂的一名职工,他知道这个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某天,他在路上捡到一张小纸条,纸条上写着他所在的啤酒厂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他明明知道这是假的,但由于他与啤酒厂厂长有积怨,还是把捡到的这张纸条复印了很多张到处张贴。形式解释论者或许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无罪,理由是“法律规定构成本罪需要‘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被告人仅是散布了虚假信息,并没有捏造”。但我认为这种解释太过形式化。这个罪的法益是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实际上,侵害法益的行为往往是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假设一个人在自己的笔记本里写了很多虚假的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东西,但他一直把笔记本锁在抽屉里不打算让别人看,难道这样的行为是犯罪吗?要是有人撬开抽屉偷了笔记本,把笔记本里的东西四处宣扬,导致了严重毁损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结果,难道后面这个人没有“捏造”,仅是“散布”,所以不构成犯罪吗?所以,我主张将法条中规定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理解成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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