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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理解与适用

作者:王启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4-01
开本: 32开 页数: 16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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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理解与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576404203
  • 条形码:9787576404203 ; 978-7-5764-0420-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理解与适用 王启辉 系统评价理解与适用》旨在系统评价《医师法》,促进“读者”对《医师法》正确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推动医师职业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理解与适用 王启辉 系统评价理解与适用》名为《理解与适用》,实为《评注》,既有“注”更有“评”,其“读者”既包括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作者长期从事医药卫生法律实践和医药卫生法学研究,沟通于医药卫生法领域的实践和学术、法律和理论,这对《理解与适用 王启辉 系统评价理解与适用》的写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理解与适用 王启辉 系统评价理解与适用》严格遵循了法律文本的既有体例,但书中评注既体现了作者对医药卫生法律实践的深刻理解,也体现了作者对医药卫生法学的深度认识,尤其是对《医师法》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内容值得立法者和学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理解与适用 目录

总序

前言
**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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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理解与适用 节选

  《理解与适用》:  【本条主旨】本条规定的是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合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9条第3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但是,该法仅为进一步立法或制定措施作出了承诺,并未对远程医疗配置进行具体的规范。《医师法》本条**句的规定恰好是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项承诺的践行,为医师开展远程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本句规定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医师远程医疗服务和医师亲诊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法第24条规定了医师亲诊义务。那么,实施医师远程医疗是否就否定了医师亲诊义务,或者远程医疗服务和医师亲诊义务是否互不相容?法律规定医师亲诊义务的目的在于:首先,保障医师能够获得准确的疾病诊疗所需的信息。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动态性,医学的专业性、患者自我判断的主观性等因素往往导致医师非经亲自诊查难以获得该等信息,因此需要医师实施亲自诊查;如果非经医师亲自诊查也能获得该等准确的疾病诊疗所需的信息,则亲自诊查即非必要。其次,“亲诊义务”的内涵并不限于“诊查”,还应包括亲自实施“治疗”。因此,“亲诊义务”的内涵实际为“亲自诊疗义务”。考察治疗行为发现,采取治疗措施同样可以细分为两类:一是患者自我采取治疗措施;二是由医师(或医师团队)采取治疗措施。若医师亲自实施治疗并非必要,则“亲自诊疗义务”也非适用于所有医疗领域。再次,医疗服务很大程度上是“团体服务”,团体成员之间的专业合作,对医师个体亲自诊查、亲自治疗开拓了延伸空间。更为重要的理由是:所谓由医师个体完全实施亲自诊查、亲自治疗,既无必要,也无现实可能。*后,远程超声检查、远程达芬奇手术等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由医师远程开展可接触式诊断、治疗,在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上实现了与传统医患时空同在诊疗过程等同的功能,且随着相关技术的协同发展,可服务范围越来越广。这也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因此,医师亲诊义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相容性。  第二,远程医疗服务适用的范围。医师亲诊义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相容性,但是该两项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告诉我们,其相互之间必然存在不相容的部分。问题在于:哪些诊疗行为必须由医师个体亲自完成,哪些诊疗行为可以通过专业团体成员的行为完成,又有哪些诊疗行为可以交由患者自主完成或协助完成,尚未划定界限。对此,一部分应当是立法者应该承担的职责,另一部分只能在基本原则之下,由临床实践、管理实践、司法实践在个案中具体解决。《医师法》本句规定“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从本句表达来看,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必须在监管之下,但是,该监管首先应当是规范性监管,如此,何种医疗卫生服务“适宜”于以远程医疗方式提供,应该纳入审批事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必然需要将该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于是政府对远程医疗的监管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而不是通过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如果该结论可以成立,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则不符合法治要求,应当在此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如上所述,自《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医师从未脱离“单位人”的身份,其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必须依托单位组织,一方面这是监管的需要,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医疗服务的提供需要专门的设施、设备、特定环境和专业团队等综合支持。因此,无论是医师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坐堂接诊”还是远程提供医疗服务,只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问题,其依然离不开医疗卫生机构这一组织,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在智能医疗越发精进的情况下,未来医师开展医疗服务,这种组织依赖性比以往更加紧密。但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受制于医疗卫生机构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诊疗科目”。“医疗卫生机构”实质上可以被界定为“以医师为主的依法自我管理的专业团体”,哪位医师可以开展何种“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认定和内部管理,这不单是执业方式的问题,更是服务能力和患者安全的问题。因此,本句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理在其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王启辉,南京大学法学博士,东南大学伦理学博士后,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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