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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200问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5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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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200问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5783
  • 条形码:9787521625783 ; 978-7-5216-2578-3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医师法200问 本书特色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医师法内容编写,学习全新医师法知识要点、全面了解医师权利义务简明法律知识读本

医师法200问 内容简介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执业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共计7章67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基本延续了《执业医师法》内容,但一些地方还是有较大的改动。为向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宣传普及卫生《医师法》,便于广大医师在紧张繁忙的临床工作之余学习掌握其内容精要,针对医师的现实需求,本书作者采取通俗的写法,将新的《医师法》的重点内容总结提炼出200个问题,辅以专业解答,方便广大医师朋友更好地学习《医师法》。

医师法200问 目录

**章 总 则

1 《医师法》是何时颁布的?

2 《执业医师法》修订时为何更名为《医师法》?

3 《医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4 法律上如何对医师进行定义?

5 成为一名医师应具备哪些条件?

6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有何区别?

7 医师应具备的专业精神有哪些?

8 哪些部门对医师负有行政管理职能?

9 法律规定医师节的意义有哪些?

10 医师职业的职称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11 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在规范执业、行业自律方面有哪些作用?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12 医师资格考试具有哪些特点?

13 医师资格考试包括哪些类别?

14 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5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有哪些?

16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有哪些?

17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取得有何特殊规定?

18 何谓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其特点有哪些?

19 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有何区别?

20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须具备哪些条件?

21 医师执业注册的内容有哪些?

22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提交哪些材料?

23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人员能否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24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能否出借、出租?

25 中医(西医)医师能否采用西医(中医)技术对患者进行诊治?

26 医师能否在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7 医师出现哪些情形依法不予执业注册?

28 何谓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出现哪种情形时应当注销注册?

29 何谓变更注册?哪些情况下医师可不变更注册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

30 哪些情况下应重新申请注册?

31 申请个体开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32 医师能否利用业余时间私自行医?

33 医师执业机构的种类和特征有哪些?

34 如何查询医师注册信息?

第三章 执业规则

……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7月31日)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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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200问 节选

35 医师权利的内容及特点有哪些? 医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具有的一定权能。具体来说,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医师在执业时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并要求病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保障。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允许范围限度;二是医师在执业时,依法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度和范围;三是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如若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及时保护或救济的可能性。 医师是社会中的一项特殊职业,由于其履行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权利,也不同于律师、教师、公务员等的权利,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医师权利的广泛性。为保障医师有效地行使其职权,法律、法规赋予其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一般公民不具备的,是不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人不享有的。这些权利主要有医学诊查权、疾病调查权、医学处置权、出具诊断证明权,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此外,还有获得医疗设备条件权,从事医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等。 (2)医师权利的法定性。医师作为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学工作者,其权利的来源是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利是在《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否定,不得剥夺。当然,医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诊查权、调查权、处置权等必须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在患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医师即使具备这样的权利,也无法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医师不具备或丧失了此项权利。 (3)医师权利同执业活动相伴相随,不可分离。医师的权利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医师的权利只能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时才能享有。如果只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没有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无法享有医师的权利。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不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也不能享有医师的权利。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被注销注册的,医师的权利同时丧失[1]。 36 医师执业时具有哪些权利? 医师执业时具有的权利有:医学诊查权;疾病调查权;医学处置权;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权;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参加专业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参与所在机构民主管理权。 37 什么是医学诊查权? 医师是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进行疾病诊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要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执业活动,要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职责,就必须具备医学诊查权。医学诊查权是医师的首要权利。 医学诊查权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对病人身体、心理状态进行诊断检查的权利。这是医师从事执业活动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否则,医师的一切权利便无从谈起。诊查的目的是发现患者的病理、生理改变,从而作出正确诊断,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案。 在我国很早就有了“望、闻、问、切”的诊查方法。古典的临床诊断方法是病状、体征、逻辑推理三部曲。自从生理学因素介入临床诊断后,主要是通过检查后,根据生理功能常数的变异发现病变的部位、性质和程度。随着物理学、化学、生物学、解剖学及生理学的发展,诊断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微生物检查、生化检查、免疫学检查、X光技术、同位素检查术、超声波检查、心电图,甚至CT、核磁共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疾病诊断检查中,并发挥着主要作用。 医师的诊查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其执业过程中必然具有的。但具体到某个病人来说,医师是否对其具有诊查权,还必须以就诊的人知情同意为前提,但某些传染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对传染病患者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强制性检查和治疗。 医师和患者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基于病人患病就医,医师提供医疗服务、实施诊查行为而产生的医师与患者的关系。病人到医院看病,首先要预约、挂号,这可以看作一种法律上的要约,医师对预约的答复、医院挂号处收取挂号费并向病人交付挂号单,便是医师、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承诺。从这时起,病人和医师或医院之间便确立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医师权利的行使从这一刻也便开始了。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在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具体检查的项目与内容。病人在享受医疗服务的同时,还应积极配合医师的检查,如实回答医师的提问,如实讲述病史。 医师的诊查权并不是绝对的。医师和患者作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虽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但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师在行使诊查权,对患者作出具体诊查决定之前(除传染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外),应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在认为需要通过化验或特殊检查才能查明病因或明确诊断时,应事先提出建议,征得患者的同意。患者如果无行为能力(婴幼儿、昏迷病人、严重精神病人),则应征得他(她)的家长、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这可以看作患者权利的延伸。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强制对其检查、治疗,必要时还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扩散。 [1]参见张永伟:“医师执业的权利与义务”,载《中国卫生法制》2000年第3期。

医师法200问 作者简介

主编 张永伟,主任医师,长期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医疗事故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工作,致力于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邯郸市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志军,硕士(博士在读),教授,现任河北工程大学副校长,兼任河北工程大学医学部主任、附属医院党委书记、邯郸市卫生法学会会长。 副主编 任朋顺,主任医师,现任邯郸市妇幼保健院党委书记、院长,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分会副主任委员,河北省妇幼保健协会副会长,邯郸市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田丰,博士,教授,曾长期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现任河北工程大学医学院院长,河北省医学科技创新和转化协会副会长,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生物安全智库专家,邯郸市社科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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