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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作者:王慧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7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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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95151
  • 条形码:9787520395151 ; 978-7-5203-9515-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重点研究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实体法研究为主,兼论追诉机制。从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和实然表现入手,破解船舶肇事犯罪与其他交通工具肇事犯罪的理论屏障,重点分析常见多发性犯罪的刑事责任,以确定船舶肇事犯罪的刑事追责原则,创新水上交通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着重探讨船员等水上从业人员入刑的必要性和规范标准,运用“信赖原则”、“风险社会”等理论探讨责任阻却问题,兼顾水上执法人员犯罪风险的防控;同时,直面我国水上交通涉罪案件难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现实困境,剖析“两法衔接”不畅的诸多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建立提供方案。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目录

**章 水上交通犯罪概述
**节 水上交通犯罪的概念
一 交通犯罪
二 水上交通犯罪
第二节 水上交通犯罪的分类
一 刑法分则体系下水上交通犯罪的分类
二 行政犯视域下水上交通犯罪的分类
第三节 水上交通犯罪的特点
一 水上交通犯罪的经常性和多发性
二 水上交通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三 水上交通犯罪主体更具特殊性、专业性及协作性
四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司法追诉困难

第二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
**节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一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定义
二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产生、确认和实现
三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第二节 水上交通领域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界分
一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二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第三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
**节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一 危害水上公共交通安全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 妨害水上交通管理秩序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 水上交通领域渎职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 水上交通领域侵权类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节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一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二 中国刑法典立法模式分析
三 附属刑法中的水上交通犯罪

第四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典型行政犯
**节 交通肇事罪
一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二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三 船员业务过失犯罪认定的特殊性
四 引航员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
五 水上交通事故“人员失踪”的认定
第二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第三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
二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

第五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典型行政犯
**节 污染环境罪
一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
二 船舶溢油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认定
三 海洋油气平台溢油污染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妨害公务罪
一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
二 水上交通领域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第三节 非法采矿罪
一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
二 水上交通领域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追诉
第七章 中国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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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节选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此外,从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来看,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与刑法典之间的不协调也导致其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适用。在我国立法实践中,部门法观念极强,几乎每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领地”,所以在制定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时,刑法学者和专家几乎很少被邀请参与其中,而参与立法的学者通常都为本部门法领域的专家,他们对刑法并不太熟悉或者缺乏深入研究,由此导致他们在设定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时,并没有审慎地从刑法角度加以揣摩和思考,从而使得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与我国刑法典之间不配套、不协调、不衔接,*终导致这些刑事责任条款变成一纸具文。所以,只有当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设置了真正的罪刑规范时,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附属刑法也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对于行政犯采用的是一种依附性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中规定行政犯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行政法规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只作出笼统的宣告,并不设定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如“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认为,采用这种依附型的行政犯立法模式,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大一统的刑法立法理念及罪刑设置习惯密切相关,并存在许多缺点:**,激化了成文法体制下刑法条文的机械化与行政法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此种立法模式下,附属刑法不具有独立的应用性,对刑法典依赖性极强,而刑法多次的修改大都是关于行政犯的内容,由此造成刑法频繁的变动,不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威严性,这是行政法规易变性与刑法稳定性之间矛盾的深刻体现。第二,这种立法模式带来的是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差,不利于法律的执行。由于附属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都只是概括指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指明依照刑法的哪一个具体罪名或责任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在实务中也很难将刑法条款和附属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相对应,甚至出现对应不准、对应不上的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案情,虽然都是从附属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出发,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应出不同的刑法罪名,从而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第三,还有部分行政法规中虽然明确列出了刑事责任条款,但是由于刑法已随着时代变迁而多次修改,附属刑法却还未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新旧法交错无法适用。第四,依附性立法模式下还可能出现附属刑法的处罚罚则要求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却找不到对应的制裁条款,导致对于行政犯的处罚在附属刑法规范操作层面并不能真正落实。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在中国,至少在现阶段,所有的刑罚法规都集中在刑罚典之中,而在刑罚典之外则几乎看不见,因此,在中国不存在日本所谓的行政刑法”。  虽然在刑法理论界习惯将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作为刑法的渊源或者广义刑法的内容对待,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刑事追诉所依据的只能是刑法(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不包括非刑事法律规范。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也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判断。非刑事法律规范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非刑事法律规范与刑法的连接点,它并不规定某个行为的罪名和法定刑。即便存在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定罪处刑的依据仍在刑法,犯罪成立与否并不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指示为前提或者根据。换句话说,即使非刑事法律规范中不具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但如果有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也应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反之,即使非刑事法律规范中存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如果刑法并没有相对应的规定,则不能将此规定上升为刑法。可以肯定地说,由于非刑事法律规范实质上缺少规范的制裁要素,因而实质上不是刑法的渊源。  ……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作者简介

  王慧,女,1986年生,陕西延安人,法学博士。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省宁波市“一带一路”研究院研究员,大连海事大学海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海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致力于刑法、海上违法与犯罪方面的研究,先后在《比较法研究》、《刑法论丛》、《学习与探索》、《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社会科学家》、《法治研究》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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