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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567420
- 条形码:9787511567420 ; 978-7-5115-6742-0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 本书特色
本书可为在缅甸投资者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适合在缅甸投资者、缅甸研究者和相关法律研究者阅读。
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 内容简介
《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由八部分三十二章四百七十六条组成,涵盖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公司权力、股份、证券、公司管理、公司清算、注册、诉讼及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 目录
**部分 开始生效及释义…2
**章 名称、开始生效及释义…2
第二部分 章程、公司的成立及权力…8
第二章 公司和法人团体…8
第三章 公司基本要求和权力…8
第四章 本法下公司的成立和注册…9
第五章 公司章程…12
第六章 公司名称…15
第七章 公司交易…17
第八章 公司注册前的活动…19
第九章 依照本法注册或视为注册的其他法人团体…21
第十章 变更公司类型…28
第三部分 与公司资本相关的股份及相关内容…31
第十一章 股份和其他证券…31
第十二章 股份和其他证券的转让…37
第十三章 登记簿和公司权益证明…39
第十四章 红利…45
第十五章 影响股本的交易及事项、股本变更…47
第四部分 公司管理和行政管理、公开发行证券、抵押和财产负担、公司账目维护…59
第十六章 公司办公室及名称…59
第十七章 公司会议及程序…60
第十八章 董事及其权利与义务…70
第十九章 公司成员的权利与救济…85
第二十章 公众公司募股相关事项…90
第二十一章 缅甸境外成立的法人的股份发行…101
第二十二章 公司可进行的抵押和财产负担…104
第二十三章 财产接管人委任、资料编制、外国法人进行的财产负担登记…111
第二十四章 财务报告和审计…112
第二十五章 仲裁、债权人和公司股东间的协商、股份收购权…122
第五部分 清算…126
第二十六章 公司清算…126
第二十七章 清算未注册的公司…163
第六部分 注册官和注册办公室的权力…167
第二十八 注册官、注册办公室、文件登记、查阅的权力和费用…167
第七部分 诉讼与罪行…176
第二十九章 法院的审判权和诉讼程序…176
第三十章 犯罪与辩护…186
第八部分 其他…191
第三十一章 其他规定…191
第三十二章 有效条款和过渡条款…192
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 节选
**章 名称、开始生效及释义 **条 (一)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 (二)本法自国家总统决定的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除另有规定外,本法涉及的下述名词做如下解释: 1.相关法律:指已生效的对相关事项具有效力的国家的任何法律、细则、规章制度、通令和命令等。 2.相关方指: (1)与某公司相关时,具体指: a)公司的董事或秘书; b)相关法人团体; c)相关法人团体的董事或秘书; d)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个人。 (2)与个人(包括公司)相关时,一般指: a)与正在从事或即将从事相关事项的某人进行同样行为的任何个人; b)以其他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方式协作从事或即将协作从事相关事项的任何个人; c)针对相关事项指定的任何个人。 (3)但是,因下述原因可依照第(1)和第(2)款规定视为相关方的,则不得让其参与其他任何事项: a)履行任何专业技术或商业活动责任时,向任何人提供建议或代表任何人从事相关事项的; b)公司股东会议或分类公司股东会议中委任为某人的代理或代表的。 3.被授权人:指外国公司委任的常驻国内的作为其代理代表其履行本法项下事项的任何个人。 4.董事会:指在任何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会共同工作的公司的所有董事;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董事会则指该名董事。 5.公司:指依照本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公司或现有公司。 6.分担人:指在公司清算时有责任向公司资产账户出资的所有人,包括尚需通过诉讼确定为分担人的任何人和在*终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被指控为分担人的人。 7.法人:指依照本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包括其他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成立的任何法人团体,无论该法人团体是否依照本法注册。 8.法院:指依照本法具有司法审判权的法院。 9.债券:指公司用于借款发行的任何证券,包括信用债券。 10.董事:指本法下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的: (1)被委任董事职务或候补董事职务,且正在履行上述职务的任何人; (2)未被委任董事职务或候补董事职务,但从事下述职务的: a)视同被委任董事职务的人员; b)使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按其指示或意愿执行的人、或就前述执行做出命令的人、或行使董事会有权行使的职权的人、或对前述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管的人。 董事因他人适当履行其专业责任时提出的意见或因上述人员与董事、公司或团体有业务往来而遵照执行的事项,不适用第(2)款第 b)项规定。 11.现有公司:指依照已废除的任何法律成立并注册的公司。 12.专家:指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事项相关的工程师、估价师、会计师和专业授权其出具任何意见的任何人。 13.财政援助:指包括贷款、保证、担保或免除义务和债务等财政援助。 14.外国公司:指外国公司或其他外国人或二者合作在缅甸境内成立的直接或间接占有35% 以上所有权权益的公司。 15.控股公司:指持有相关联子公司的股份的法人团体。 16.部委:指依照本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或履行注册官职能的联邦部委或该部委的继承机构或依照相关法律成立的机构。 17.管理人员:指在任何公司或法人团体中能够胜任下述工作的任何个人: (1)对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整个业务或业务的主要部分做出有效决策的或参与做出有效决策的人员; (2)对公司或法人团体财务具有显著影响的人员。 18.期权:指在某个时间段内可按约定价格购买或处置股份或证券的权利。 19.常住居民:指依照相关法律获得永久居住权的人员或每12个月内至少在缅甸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人员。12个月指: (1)现有公司或依照已废除的任何法律成立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团体,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2)依照本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公司或法人团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 20.普通决议:指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若允许)出席股东大会并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通过的决议,且确定有意将该决议作为普通决议的会议通知已正式发出。 21.外国法人:指在缅甸境外成立的法人团体或公司。 22.所有者权益:指在公司合法或公平获得的或指定的权益,可包括通过下述方式获得的权益: (1)直接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2)直接或间接持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另一公司的股份; (3)通过协议使持有人直接或间接有权对公司任何决议的投票权产生控制权。 23.规定事项:指依照按本法制定的细则、规章制度、通令、命令、指示、表格或格式所规定的或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或事项。 24.旧法:指1914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条例》。 25.私人公司:指依照本法或已废除的法律成立的且满足下述条件的公司: (1)公司员工以外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不得向公众发出认购公司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的要约; (3)可由章程规定限制股份转让。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持有某公司某一股份或多份股份的,应将其视为一名公司股东。 26.发起人:指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之目的,准备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在其中有误导或不实说明的任何人。但是,本释义不适用于向参与公司成立的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 27.招股说明书:指某公司向公众发出的邀请认购公司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招股说明、通知、传单、公告或其他邀请文件。但是,本释义不得适用于只陈述正式编制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任何商业广告。 28.公众公司:指依照本法或已废除的任何法律成立的私人公司以外的公司。 29.可登记权益:指依照第十三章条款规定,公司以某登记账户登记的任何证券。 30.注册办公室:指公司清算相关司法事项中,在公司提交公司清算申请前连续6个月内作为公司*长时间使用的注册办公室地点。 31.注册官:指履行本法项下公司登记注册责任、行使本法或其他任何相关法律赋予注册官的其他权利和职责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及其继承机构、注册官或联邦机构、或任何局级人士。 32.某一法人团体(包括公司)的相关法人团体指: (1)该法人团体的任何持股公司; (2)该法人团体的任何子公司; (3)该法人团体的持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 33.关联方指: (1)与法人团体(包括公司)相关时,指该法人团体的控制人; (2)与个人(包括法人团体)相关时,指: a)个人的相关方(不包括与此人相关的法人团体); b)此人的相关方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 c)上述第(1)款或第(2)款第 a)、b)项规定所述人员控制的任何法人团体。 34.指定银行:指为开展相关业务和活动,依照《金融机构法》或其他任何相关法律确认的或赋予相关职权的任何银行。 35.担保权益:指本法或其他任何相关法律规定的或确定的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权益。 36.股份:指某公司股本中所包含的股份。 37.签名:指在向注册官提交的或由注册官出具的任何文件上做出确认的标记,该签名无须纸面上的原始墨迹签字,可将签名者的名字按注册官许可的方式进行电子形式输入。本法项下向注册官提交或由注册官出具的任何文件上的签字均属以上形式的签名。 38.小型公司:指除公众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满足下述条件的公司: (1)该公司和该公司的子公司的员工人数不超过 30 人或在本法规定的员工人数范围内; (2)该公司和该公司的子公司上年度收入总额在 5 千万缅元以下或在本法规定的收入总额范围内。 39.债务偿付能力测试:指下述各事项,须与上述公司相关的或适时规定的会计准则相符: (1)公司对一般经营活动所需支付的债务具备偿还能力; (2)公司资产超过公司负债。
缅甸联邦共和国公司法 作者简介
翁艳,中共党员,云南民族大学亚非语言文学硕士,常驻缅甸首都内比都,专业从事缅甸语翻译十余年。现为中油国际管道公司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缅甸语高级翻译、高级经济师。翻译发表《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保护法》《缅甸联邦共和国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缅甸联邦共和国领海及海域法》《缅甸联邦共和国内河航运法》《缅甸联邦共和国石油及石油产品法》《缅甸联邦共和国引渡法》等多部缅甸重要法律。 张伟玉,中共党员,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法国巴黎政治学院访问学者,精通缅甸语。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区域国别研究院东盟国家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北京高教学会国际政治研究分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周边外交、东南亚地区与缅甸国别研究等领域。学术论文发表于《国际政治科学》《当代亚太》《东南亚研究》等CSSCI期刊,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多篇文章发表于《人民日报》《世界知识》《学习时报》《环球时报(英文版)》等报刊。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国际扶贫中心项目等,出版专著《缅甸军人政权的转型逻辑》《缅甸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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