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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030620514
- 条形码:9787030620514 ; 978-7-03-06205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综合知识(第二版)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作为有一定“综合知识”基础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在从事临床诊治工作前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使用的一本公共课培训教材。
本书共有六篇,包括卫生法规、循证医学、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职业病防治、老年医学概论。本书旨在提升住院医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人际沟通能力,树立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观念,培养科学的临床思维和多角度、多方面、艺术性处理临床问题的综合能力。
综合知识(第二版) 目录
前言
**篇 卫生法规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003
第二章 《艾滋病防治条例》 015
第三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018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021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028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033
第七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037
第八章 《处方管理办法》 041
第九章 医疗损害责任 046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056
第十一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063
第二篇 循证医学
**章 循证医学概论 071
第二章 治疗与循证医学 075
第三章 诊断试验评价与疾病诊断 083
第四章 预后与循证医学 093
第五章 系统评价和Meta分析 099
第六章 临床指南的评价与应用 107
第三篇 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
**章 临床思维 115
第二章 人际沟通 126
第四篇 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
**章 临床预防服务 139
第二章 临床戒烟干预 150
第三章 合理营养指导 157
第四章 身体活动促进 170
第五章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与公共卫生监测 185
第六章 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 194
第七章 医院安全管理 208
第五篇 职业病防治
**章 职业病防治总论 219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25
第三章 铅中毒 236
第四章 苯中毒 241
第五章 窒息性气体中毒 246
第六章 刺激性气体中毒 252
第七章 尘肺病 257
第八章 噪声聋 263
第九章 职业性肿瘤 273
第六篇 老年医学概论
**章 老年医学的基本概念 281
第二章 老年疾病的特殊规律及有效应对策略 288
第三章 老年人用药的原则及常见药物不良反应与处理 295
第四章 老年综合评估规范与流程 306
第五章 老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312
第六章 临终关怀 320
综合知识(第二版) 节选
**篇 卫生法规 卫生法律知识是当代医生必须具备的人文素养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必须熟知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通过本篇的学习,使学员了解和掌握我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增强卫生法制观念和卫生法律意识,增强遵守和捍卫卫生法制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保护人体健康,推动医学科学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篇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损害责任、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本章要点 ●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传染病预防制度。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疫情控制。 ●传染病医疗救治。教学目的 ●掌握:①法定传染病的分类;②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③预防接种制度;④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该采取的措施;⑤传染病医疗救治。 ●熟悉:①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 ●了解:①我国传染病预防相关制度;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节 概述 一、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一种由各种病原体,如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和原虫真菌等引起的,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传染病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众安全,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传染病防治法》分为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9章,共80条。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为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从预防传染病发生入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传染病不发生、不流行;防治结合,是指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所确定的管理原则;依靠科学,是指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组织科学攻关;依靠群众,是指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 三、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传染病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传染病防治法》将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四、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2009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目前,我国共有39种法定传染病,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六、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①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③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⑤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⑥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 一、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预防接种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一)疫苗管理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类疫苗;分发**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三)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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