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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6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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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5097
  • 条形码:9787521625097 ; 978-7-5216-2509-7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民间借贷纠纷。内容包含借贷关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借款主体认定、债务偿还认定、利息与违约金认定、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证据与时效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目录

一、借贷关系认定

1.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初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2. 借贷合意的认定标准

——工程公司诉王某民间借贷案

3. 借贷需要有双方合意,情侣之间没有借贷合意的特殊含义的款项往来无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案

4. 情谊行为中的财产纠纷问题

——张某诉肖某民间借贷案

5. 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

——严某诉高某民间借贷案

6. 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杨某诉郭某民间借贷案

7.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债权凭证认定以及交易习惯之应用

——林某诉朱某民间借贷案

8. 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下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的正确认定

——周某诉薛家村委民间借贷案

9. 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放贷且借款人构成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曹某军诉汤某芹、董某友民间借贷案

10. 出借人使用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

——王某诉余某民间借贷案

11. 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王某诉冷某、张某民间借贷案

12. 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

——刘某诉俞某、周某花民间借贷案

13. 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涉诉记录

——朱某诉林某民间借贷案

14.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的认定

——申某某诉传媒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案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5.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默示”追认

——朱某诉薛某、过某民间借贷案

16. 夫妻共同债务中收款行为的意思推定与共同经营的实务认定

——崔某诉赖某、赵某民间借贷案

17. 夫妻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实际用于经营夫妻作为股东的公司,非举债一方从公司经营中获益,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任某诉王某、凌某民间借贷案

1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谢某品诉谢某娥等民间借贷案

19.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曹某诉高某、姚某民间借贷案

20. 婚后父母给予子女生活帮助及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

——张某民、周某香诉庄某菡、张某月民间借贷案

21. 夫妻之间婚内借贷的司法审查要点

——程某诉蒋某民间借贷案

三、借款主体认定

22. 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人向他人借款是否构成共同借款的认定

——鞠某凤诉谭某刚、谭某南民间借贷案

23. 第三方收款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借款且无法证明款项去向,应认定其与债务人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张某春诉张某媛、石某方民间借贷案

24.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未谨慎审查资金流向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刘某诉房地产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25. 使用非备案公章亦会产生法律效力

——周某诉黄某杏、机械公司民间借贷案

四、债务偿还认定

26.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

——刘某某诉罗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27. 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现股东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田某诉杨某斌民间借贷案

28. 公司承诺偿还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债务应经股东会决议,否则为越权代理

——韦某诉匡某、农业公司民间借贷案

29. 清算组成员未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责任

——张某某诉黄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五、利息与违约金认定

30. 未约定利息和借期,借款人的还款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

——曹某诉刘某民间借贷案

31. 口头约定利息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熊某诉王某、邓某民间借贷案

32. 司法解释变化过程中利息的认定

——王某、樊某诉辛某、孙某民间借贷案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33.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区分定性

——韦某山诉韩某民间借贷案

34.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性质认定

——刘某甲诉刘某乙民间借贷案

35. 特殊社会关系案

外人在场时,借款协议可视为债务的转移

——铁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七、证据与时效

36.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款项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经贸公司诉王某民间借贷案

37. 在借款人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出借人还应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诉兰某民间借贷案

38.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和出借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沈明某诉平某民间借贷案

39. 当事人否认借款金额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事实问题

——韦某诉符某民间借贷案

40. 个人之间没有借据的大额转款性质认定

——许某诉胡某州民间借贷案

41. 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认定

——嵇某诉黄某民间借贷案

42. 内容存在瑕疵的借条证据效力的认定

——李某诉田某民间借贷案

43. 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的正确认定

——王某甲诉刘某甲等民间借贷案

44. 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认定

——曾甲诉刘某民间借贷案

45. 仅凭转账记录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证据认定规则

——家居公司诉章某民间借贷案

46. 关联交易对民间借贷关系影响及民间借贷现金交付认定标准

——张某诉杨某、肖某民间借贷案

47. 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之认定及处理

——李某诉杨某民间借贷案

48. 民间借贷中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49. 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的应对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田某诉胡某民间借贷案

50.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米业公司诉熊某借贷案

51.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逾期提交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黄某诉王某、杜某民间借贷案

52. 对权利侵害人认识错误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认定

——张某芳诉赵某、边某民间借贷案

53. 构成表见代理外观表象的证据认定

——杨某杰诉建设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54. 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不必然起算诉讼时效

——张某强诉陈某女、张某慧民间借贷案

55. 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应与本金债权的诉讼时效分割处理

——郭某诉董某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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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节选

1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初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104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初某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2日,初某将现金1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为初某出具收款条。2011年6月15日,李某将1万元存入农业公司,并取得农业公司出具的借据一份。借据中载明收到初某现金1万元,借入经办为李某。初某持收款条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李某提出初某手中掌握着其他时间由农业公司出具的借据,初某对此予以认可。 【案件焦点】 初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据以起诉的“借条”载明:“今收到事由:初某存款1万元月息1.5分2011年6月12日经手人:李某(姓名章)”,其实质为收款条,只能证实李某收到初某交付的1万元。至于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李某提交的借据内容为农业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收到初某现金1万元,借款于2012年6月15日到期,借入经办为李某。该借据为农业公司对外出具的制式借据,其时间与初某提交的收款条时间相差不大,可以证明初某交付给李某的1万元存入了农业公司。同时,初某认可自身手中掌握时间在先的由农业公司出具的借据,该借据与本案借据高度类似,可以看出初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止一次钱款往来。综合分析来看,初某对其交给李某的款项存入了农业公司这一事实,应当知情或至少是认可的,即初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具有高度可能性。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由双方的借贷合意及款项的实际交付共同构成。本案中,初某与李某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初某持收款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百四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高人民法院对大量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相关司法解释修正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驳回初某的诉讼请求。 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修改,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本书收录案例均裁判于该法修改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条文,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百六十九条、**百七十条**款**项、**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自2015年9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人民群众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更加有序,民间借贷秩序逐渐规范。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对借贷关系认识不清、借条不规范等情况。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初某持有收款条,李某对收到1万元亦没有异议。但李某提交了“借款”去向的证据,且能够证明初某对该款存入的资金融通公司知情。因此,一、二审法院均作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的认定。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一旦对任何一项内容存在疑问,应耐心谨慎,从严把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零八条**款确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断案件。 编写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张松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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