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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1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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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4878
  • 条形码:9787521624878 ; 978-7-5216-2487-8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本书特色

·法律文本规范 ·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 ·案例典型指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内容简介

本书为多年改版的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优选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非常不错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学生学习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焦点与难题。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全书特色在于既帮助读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术语以及司法适用,又避免繁杂、冗长。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21年12月24日)

劳动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工时、薪酬管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3月25日)

*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1978年5月2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

劳动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2022年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企业年金办法

(2017年12月18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实用附录

1.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2.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3.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4.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5.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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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节选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释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三)项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参见 《劳动法》第26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6-8条 案例 1.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 案件适用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是解雇的前置程序,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在尽到这些义务后,用人单位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 案件适用要点: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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