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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作者:李旺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4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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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601890
  • 条形码:9787302601890 ; 978-7-302-60189-0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介绍涉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涉及靠前民事裁判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司法协助以及靠前商事仲裁等内容。本书力图简洁明了,突出中心。本书可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本科生作教材,亦可供自学参考。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靠前合作以及靠前上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呈现出高度的专业化,这对靠前民事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书的论述有利于从实际操作层面为靠前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目录

**章 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
**节 冲突法上的实体法
前言
一、冲突法上的实体法之一-识别
二、冲突法上的实体法之二-住所
三、冲突法上的实体法之三-公共秩序保留
四、冲突法上的实体法之四-当事人法律选择行为的有效性
结语
第二节 冲突法正义
前言
一、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的表现
二、冲突法体现的实质正义
结语
第三节 国际私法争议问题
前言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属地主义与普遍主义
三、传统国际私法与冲突法革命
四、国际私法立法的今天与明天
五、适度管辖与长臂管辖
六、事实互惠与法律互惠
七、大国际私法还是小国际私法
八、国际经济法还是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
结语
第四节 属人法的确定
前言
一、关于国籍国法的确定
二、关于住所地法的确定
结语
第五节 外国法的适用
前言
一、外国法查明方法
二、外国法的事实法律中间说
结语

第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节 *密切联系原则
前言
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导意义
二、*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结语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前言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依据
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四、当事人意思的表现形式
五、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强行法
六、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殊合同
……

第三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程序
第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条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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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节选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一、关于国籍国法的确定  (一)国籍依照各国的国籍法加以确定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籍属于各国的国内事务,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国籍法,在什么条件下赋予国籍由各国自己决定。国籍在公法上表明特定的自然人具有一国公民的法律地位,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国际私法上国籍亦是重要的连结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三章中多所采用国籍作为连结点。  那么国籍如何来加以确定呢?《草案》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规定来看应该排除适用法院地法。而国际私法学界早于20世纪90年代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9条规定“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依该国籍产生疑问时所涉国家的法律确定”。那么,我们从这两者的规定可以得出国籍的确定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即国籍法的结论,采取的是“领土法主义”的方法。  何谓“领土法主义”的方法呢?领土法主义也可以称为属地主义,意味着依照相关国家的国籍法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在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当事人甲某的本国法时,应该根据相关各国的国籍法来确定,即甲是否具有A国国籍,应该依据A国国籍法来加以确定,是否具有B国国籍应该根据B国国籍法来加以确定,依此类推。如果甲只具有A国国籍,那么就应该以A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正如莫里斯所指出:“法院地法决不能决定一个人是不是某一特定外国的国民,那只能由有关国家的法律来决定,”自然人具有哪国国籍应该采取领土法主义,由相关国家的国籍法决定。这样的属地主义在冲突规范中也是存在的,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48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这个被请求保护国就是如此,一项技术在A国是否是专利依据A国专利法确定,在B国是否是专利依据B国专利法确定。  根据领土法主义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方法如下:如自然人甲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中国,依照中国《国籍法》第4条,甲出生时取得中国国籍。2001年甲迁往加拿大,并于2005年后取得定居资格及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取得了加拿大国籍。那么在根据冲突规范要适用甲的本国法时,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看其是否具有加拿大国籍,此时应该依照加拿大的国籍法来加以判断。加拿大政府依照其本国国籍法赋予甲国籍表明其具有加拿大国籍;其次我们看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前所述,甲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那么问题在于在2005年甲取得加拿大国籍后是否还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那么什么叫自动丧失呢?从《国籍法》第14条中我们能找到答案,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可见,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通过申请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并不需要到中国的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甲自然是依照加拿大国籍法提出申请,加拿大主管部门依照该国籍法进行审查批准后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自动丧失制度就是为了减少和防止双重国籍的出现。由此,可以得出甲在2005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并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在国际私法上应该以加拿大的法律作为甲的本国法。  (二)国籍冲突时国籍国法的确定依照国际私法的相关制度加以解决  由于采取领土法主义的方法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那么就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如果甲具有A、B两国的国籍(或多国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此时就应该依照关于由于国籍冲突而确定自然人本国法的法律制度来加以确定。解决因国籍冲突而产生的本国法的确定问题是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重要任务,因为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英美法系国家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日本国际私法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及结婚实质要件仍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结点。为了解决因国籍的冲突而产生的国籍国法,2006年6月制定的《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二个以上国籍,其于国籍国中有经常居所时,则以该国法为其本国法。如果于国籍国无经常居所,则以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国家法为其本国法。但其中的一个国籍为日本国籍时,则以日本法为其本国法;应依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无国籍时,依其经常居所地法。”  ……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程序 作者简介

李旺 单位:清华大学 职务、职称:教授 性别:男 年龄:56 专业:诉讼法 研究领域:诉讼法、国际诉讼法 研究成果:著有《国际私法新论》、《国际诉讼竞合》《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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