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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76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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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18809
  • 条形码:9787300218809 ; 978-7-300-2188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本书特色

★该书毫无疑问是美国行政法教材,1951年由被誉为“美国行政法先驱”的戴维斯教授撰写初版,二版之后由皮尔斯教授接棒续写,至今已是第五版。该书绵延半个多世纪,全面反映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进与新发展,对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长期产生重要影响。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这是一本经典的介绍在司法过程中全面展开的美国联邦行政法的巨著,凝聚了美国两位行政法大师Kenneth Culp Davis和Richard J.Pierce的心血,虽然本修订版是后者独著。在美国,它是面对和处置行政法问题的律师和法官应用多的著作。苏苗罕博士以令人敬佩的毅志,将此巨著翻译成明白、准确、易读的中文版本,必会成为中国的行政法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案头常备。 一一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果把这本书啃下来,你说你懂些美国行政法,没有人敢说你吹牛。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法》是一部关于美国行政法的体系性论著。不同于美国通行法学教材以对案例和材料的摘编并附加简略的评论或问题为基本结构,《行政法》既对美国行政法(包括立法和判例)的现状提供了要言不烦的梳理和描述,又对行政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切中肯綮的探究和分析。它继承了英美法系中以对法律义理(doctrine)做逻辑、系统分析的treatise传统,从而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中作为法释义学成果集中体现的法学教科书。《行政法》受到美国法院的极大重视,被判决引用逾4000次。书中译本将成为中国读者了解美国行政法的文献。 ——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这部皮尔斯教授撰写的行政法体系书第五版,承继了美国行政法学巨擘戴维斯教授的学术流脉,在充分把握立法、司法及行政实践的基础上,对美国行政法学说和制度进行条分缕析,体现了学术研究与制度研究的精妙结合。其脉络之清晰,学理之精深,行文之明快,分析之透彻,内容之翔实,常令人击节而叹。苏苗罕博士以“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的精神,译出这部鸿篇巨制,为国人奉献出这样一张美国行政法的知识地图,这样一份或可按图索骥的指南。对于中国的学术人和实务工作者而言,阅读此译本,将有助于把握美国行政法的学说要旨与制度流脉,从中管窥美国行政法的津梁与玄奥,这也将更新我们对美国行政法的理解,对于推进中国行政法的学术发展与制度改革,也具有相当的稗益。 一一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介绍了美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及前沿问题。本书是美国*经典的行政法学著作,在学术界具有广泛影响力,引用率很好高。作者就强调公平与效率协调的观念。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对于回避、听证、调查等过程中对于行政权力的要求和程序设计,也都遵从这一原则。程序设计一方面考虑到了效率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行政系统的各项专门知识问题,对行政纠纷的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目录

**卷
1 行政过程
2 哲学和宪法基础
3 法律解释与行政法
4 调查
5 《信息自由法》与其他开放政府立法
6 规则
7 规则制定程序
8 裁决的法定要求

第二卷
9 正当程序
10 证据
11 裁决的司法审查
12 行政迟延
13 禁反言、溯及既往、既判力和间接禁反言
14 首先管辖权
15 穷尽(行政救济)、*终性和成熟性

第三卷
16 原告资格
17 裁量与可审查性
18 救济措施
19 政府及其雇员的侵权责任
附录
附录A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B (联邦)行政程序法
附录C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附录D 司法平等法
附录E 联邦侵权求偿法
附录F 国家环境政策法
附录G 文书工作削减法
案例
主要参考文献
术语索引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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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节选

  《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在Kelley v.EPA②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存在分歧的合议庭以Adams Fruit案作为依据,判决环境保护局(EPA)的一项主要规则无效。《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 (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是一部复杂的立法,该法旨在清理美国境内数千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hazardous wastedisposal sites)。环境保护局是负责实施《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主要部门。环境保护局有权确定处理场,确认“潜在责任主体”(Potential Responsible Parties),并且确定所需要的清理该处理场的工作的性质。然后,环境保护局在两种救济手段中选择一种。在有些情况下,它给“潜在责任主体”一定的时间同意签署承担清理处理场责任的协议。如果“潜在责任主体”不愿意签署该协议,则环境保护局承担该项工作,并要求“潜在责任主体”承担该清理工作的费用。环境保护局所采取的许多对“潜在责任主体”不利的行为都得到处理(settled),但是“潜在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反对环境保护局认为它属于责任主体的观点而寻求完全避免这一责任,还可以通过证明环境保护局关于该清理处理场工作范围的决定是武断和恣意的,以试图减少其责任金额。复审法院对环境保护局根据《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所采取的行动赋予与大多数行政机关一样的高度尊重。  在《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实施过程中,法院还可以扮演另外一种角色。该法§107授权任何承担了清理费用的人,包括环境保护局提起私人诉讼以从任何其他责任主体那里得到公平的责任分摊。每年法院所受理的根据《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提出的责任分摊诉讼(contribution actions)就多达数百起。  《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实施结果让人失望。该法通过10年后,《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所规定的处理场得到清理的不足1%,虽然该法的实施成本总数已经高达数百亿美元之巨。大量的实施成本是体现为律师费,只有一小部分被用于清理处理场。③  《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实施结果让人失望,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根据该法§107所提起的私人诉讼而引发昂贵、漫长和复杂的诉讼。法院在那些案件中已经发布了数十份模糊、矛盾的判决意见。特别是,不同法院对“所有者或者运营者”(owner or operator)这一术语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①这一术语在《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中出于不同目的而多次出现。各法院对这一术语所作的解释相互矛盾,已经大幅增加了该法的实施成本,使得处理该法相关的案件更加困难,导致每个处理场都面临漫长、复杂的诉讼。司法机关所作的存在众多矛盾的解释,让人们不愿意购买处理场的股份或者向该处理场的所有人或者运营者发放贷款,也使得我们更难以清理处理场。  对于司法判决意见中存在的众多矛盾和难以解释之处而导致的严重问题,环境保护局作出了回应,试图启动规则制定程序对“所有者或者运营者”这一术语进行解释。《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15赋予环境保护局“颁布为了实施本分章的条款所必需的任何规定”的权力。§115所指的该分章包括了定义“所有者或者运营者”的条款和授权私人责任诉讼的条款,以及许多其他为了各种其他目的而使用“所有者或者运营者”这一术语的条款。在征询所有利害关系人的评论并进行考虑之后,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份规则,其制定目的是为了满足《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所有目的,包括私人责任的确定,而对“所有者或者运营者”进行界定。该规则详细涉及了由于先前法院划分豁免债权人和所有者之间界限的努力所引起的所有疑难问题,以及在行政机关和法院试图划定所有者和其他法律规定豁免责任的各类主体之间的界限而引发的众多问题。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合议庭中两位法官提供的多数意见认为,环境保护局无权基于《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中由司法机关负责实施的责任条款的目的,而通过制定立法性规则或者解释型规则对“所有者或者运营者”进行界定。多数意见援引了Ad-ams Fruit案以支持其观点。多数意见的理由是,国会赋予法院裁决《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责任纠纷的职责,已经默示地授权法院为了《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之责任归结的目的而对“所有者或者运营者”进行界定。这一推理内容宽泛,足以适用于所有其他既在适用《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之责任条款的司法判决,也在环境保护局实施《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程序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术语。《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所使用的大多数法律术语,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具有意义。而且,这一推理内容宽泛,足以包含几乎所有赋予私人诉权的其他规制性立法,如果法院在解决私人诉讼时必须适用该条款的话。  在Kelly案中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将该案与Adams Fruit案进行了区分。这两起案件至少可以基于以下两点理由进行区分。首先,环境保护局在实施《综合性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过程中界定和适用“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只能基于独立于该法的私人诉权条款的众多目的。相反,我们至少可以说,Adams Fruit案中讼争的劳工部的规则,其目的只是对根据《移民和季节性农业工人保护法》提起私人诉讼的条件进行界定。其次,*高法院在Adams Fruit案中对劳工部的规则制定权范围所作的讨论,属于法官附带意见。因为*高法院认定劳工部对《移民和季节性农业工人保护法》的解释与该法的“平常含义”不一致而拒绝采纳该解释,*高法院本来应该得出同样的结论,即使*高法院认定劳工部拥有发布规则的法定职权,可以以符合该法规定的方式对私人诉权的范围进行界定。  ……

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作者简介

  苏苗罕,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曾在英国诺丁汉大学、美国行政会议和美利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兼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兼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行政法、政府规制、能源法和信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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