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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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9120
- 条形码:9787510929120 ; 978-7-5109-2912-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 内容简介
侵权案例指导汇集*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典型参考案例,通过对同类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2版)/*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以案例的形式对*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法律适用中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实例阐释,对法律工作者化解侵权纠纷、准确掌握法律适用标准具有指导价值。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指导,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同种案例的司法处理结果预见。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 目录
1.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
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法院应当判决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2.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监护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沈贵红诉盐城浩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熊否抵扣雇主责任的认定
4.苏凤珍诉天津商业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提供劳务者受害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审查用工者的性质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5.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差评”若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则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6.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管理,应对乘客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7.汤某1诉连云港光鼎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责任纠纷案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超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9.沈丰杰诉上海市民办金盟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学校在学生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体育活动时,未履行安全提示或适当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产品责任纠纷
10.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 节选
一、被告地铁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高子玉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高子玉认为:被告地铁公司未对原告进站乘车进行恰当的引导,原告在进站时携带免票儿童正常通过闸机时被闸机夹伤,被告作为闸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高子玉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2年6月29日监控录像。该录像记录了原告高子玉与其携带的儿童刷卡进站的过程:原告刷卡后,其同行的儿童率先跑步通过闸机,原告跟随该儿童身后欲通过闸机,但与闸机扇门接触被阻挡后随即后退,未能通过闸机。因录像画面模糊,仅可看清原告腹部与闸机扇门接触,无法分辨是扇门夹住原告身体还是原告撞上扇门。 2.2006年9月29日扬子晚报新闻报道打印件,标题为《孕妇进站被闸机夹住肚子》的报道,主要内容为一孕妇在进闸机时由于动作缓慢被夹住腹部。 3.原告高子玉申请法院调取的2013年10月16日原告受伤所在的闸机的进站监控录像,该录像记录了一名成年人和一儿童同时进站,成年人在前刷卡进去后,儿童在后面尚未通过扇门时,扇门紧贴着儿童的头部关闭。原告高子玉以证据2、证据3证明被告的闸机扇门有可能夹住乘客。 被告地铁公司认为:在被告地铁站的每个售票窗口均有乘坐地铁的告示,告示中明确禁止儿童单独进站乘坐地铁,本案中所涉的闸机工作原理为刷一次票闸机扇门开启、关闭各一次,成年人陪同儿童通过地铁闸机应符合上述告示的要求和闸机功能的要求。乘客携带儿童正常乘坐地铁时只要符合*寻常的对儿童的监管义务即可安全通过地铁闸机。证据1显示原告高子玉同行儿童走出闸机时原告还未通过闸机扇门,原告未能对儿童妥善监管,儿童单独通过闸机后,原告为了追逐儿童不慎撞上闸机,故原告受伤是因其本人疏忽大意造成,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证据3证明了地铁闸机不会夹伤人,同时认为该录像反映的情况与原告所遭遇的情况不具有相似性,没有可比性。 被告地铁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固力保安全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扇门安全性声明,主要内容为:该公司为南京地铁一号线、二号线提供的闸机扇门安全可靠,不会夹伤乘客。 2.《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票务通告》,该通告张贴在售票窗口侧面,规定了车票使用、补票、车票损坏处理、换票规定等内容,其中载明:一张车票只限一人使用;一名成年乘客只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进站。 原告高子玉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据2票务通告仅说明了乘车的免票范围、乘车携带的物品等内容,但未说明儿童在成人陪同下如何进站。 经法院现场勘验,被告地铁公司进站闸机的运行方式为:乘客刷票后扇门开启,一名乘客通过后扇门关闭。 二、原告高子玉因本次受伤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真实性 1.医疗费36362.67元。原告高子玉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和原告现金支付部分共计36362.67元。被告地铁公司认可该项费用。 2.护理费12000元。原告高子玉按照司法鉴定的120天,按每天100元主张。原告提交了袁海尚、叶江宁等人的护理费收据,共计14740元。原告称其受伤后聘请多名护工进行护理,护理期限多于200天,实际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也高于每天100元,原告现主张护理费12000元。被告地铁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120天护理期限不合理,应当按60天计算,依法确定每天的护理费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原告高子玉按照住院53天,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地铁公司认可该项费用。 4.营养费1800元。原告高子玉按照司法鉴定认定的120天营养期限,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被告地铁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120天护理期限不合理,应当按60天计算,每天15元。 5.交通费800元。原告高子玉提交了2012年7月19日、7月26日、7月30日的加油费发票共计790元,出租车发票三张,停车费发票若干。其中停车费发票未载明日期。原告称其乘坐出租车或由其家人开车送原告就医,有些交通费票据没有保存,所以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无法与治疗日期完全一一对应。被告地铁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仅认可交通费100元。 6.残疾赔偿金59354元。被告地铁公司认可该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告地铁公司认为应由法院依法认定该项费用。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①**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和检票闸机的管理人,应当在乘客进站乘车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仅要保证闸机的正常运行,还要对乘客进站时安全通过闸机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引导,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使免票乘客能够正常通行。若被告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乘客受伤,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仅在票务通告中告知乘客车票使用等票务问题,但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进站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导致原告高子玉携带免票儿童刷卡进站时,在无法得知安全进站方式的情况下与闸机接触后受伤,故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地铁闸机扇门的开合是其正常的工作原理,原告在刷卡验票后其同行儿童已经通过闸机的情况下,欲通过闸机时未仔细观察扇门的闭合情况,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的损伤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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