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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3714
- 条形码:9787510933714 ; 978-7-5109-337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 本书特色
本书以刑法典分则为纲,逐个罪名提炼条文主旨,采取条文释义、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实务问题、关联法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编写结构,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对法律依据的内涵进行了精准阐释,对办案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透彻解答,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诠释司法实务中应采取的具体办案标准。本从书所提炼的法律适用问题凸显典型性、疑难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参考性,特别适合公检法人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 内容简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社会稳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刑法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意义重大,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和相应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套装共4册)》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为基础,对罪名逐个进行解析,采取【罪名释义】【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实务问题】【关联规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编写结构,全面系统地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办案思路、标准和依据,为公检法办案人员提供办案指导。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 目录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帮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十四、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二十六、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七、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八、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三十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三十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十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十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三十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三十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三十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四十、重大飞行事故罪
四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四十二、交通肇事罪
四十三、危险驾驶罪
四十四、妨害安全驾驶罪
……
第二册
第三册
第四册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 节选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一)》: 1.本罪既遂的标准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是否进行了恐怖活动。 2.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借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自愿参加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因不明真相,因受蒙蔽、欺骗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经发现即脱离关系,实际上也没有参与实施恐怖活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如果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就不再是单纯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而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体现政策。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刑法对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依法从严处罚的精神,也体现了对一般参加者从宽处罚的精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往往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应当注意贯彻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政策精神。打击的重点是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经发觉即表示脱离关系,实际上停止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或者只是参加了一般性活动的;对于被煽惑、利诱参加恐怖组织,但没有积极行动的;对于被胁迫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轻微的等,均应在3年以下处刑。 4.划清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关键在于前者是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后者是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一般犯罪集团。 5.划清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非常相近,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很相似。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一是类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二是犯罪组织的性质不同。恐怖组织具有较浓的政治色彩,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地是为了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6.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救济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的规定,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包括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司法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具体的恐怖活动案件中可能两种认定方式并存。对于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不服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申请救济,其中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 7.对于恐怖活动犯罪,要注意做好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工作,用好用足刑法相关规定,不放纵犯罪 办案人员既要注意适用本条中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刑法有关杀人、爆炸、绑架等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第50条有关限制减刑的规定、第66条有关特殊累犯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符合刑法总则有关犯罪集团的规定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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