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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13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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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3721
  • 条形码:9787510933721 ; 978-7-5109-337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本书特色

本书立足刑事诉讼法,逐条提炼条文要旨,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包括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深入研究条文在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新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刑事诉讼卷包括【条文要旨】【关联法规】【理解与适用】【司法问题】【指导案例】等栏目。本书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有效适用是实现司法职能的基本要求。为了满足公检法办案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需求,编写了《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套装上下册)》,《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套装上下册)》能系统地帮助读者准确把握法条要旨、办案标准和依据,为公检法办案人员提供指导与参考。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套装上下册)》在阐明条文要旨及其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增收司法适用的主流观点,佐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并附以刑事诉讼法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对提高公检法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目录

上册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制度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分工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
第五章 证据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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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节选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套装上下册)》:  4.如何准确把握“认罪”“认罚”  关于“认罪”的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不同的认罪形式表明了犯罪人对待犯罪的不同态度,反映了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刑法上也会得到不同的评价。同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也会因认罪的阶段、程度、价值的不同而在从宽与否,从宽幅度上得到不同的评价。  关于“认罚”的把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上述规定,“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认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会有不同的体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审查起诉阶段“认罚”则表现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是“认罚”的实质要件,“签署具结书”是“认罚”的形式要件。所谓“同意量刑建议”,是指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这里的“刑罚”,原则上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缓刑适用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明确刑罚执行方式,避免出现检察机关事先不提意见、待法院宣告缓刑后又抗诉,或者被告人自以为是缓刑,在被判处死刑后提起上诉的情况。此外,退赃退赔是否到位、财产刑执行有无保障,也是判断被告人认罚态度的重要考虑,切实避免对被告人从宽后财产刑无法执行到位的被动局面。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对适用何种审判程序有选择权,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新创设的概念,因此,对“认罚”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在获得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三是确保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宽处罚的建议有发表意见权,对程序的适用有选择权;四是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认罚”不仅体现了犯罪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而且通过一系列“认罚”的行为,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因此,将“认罚”作为从宽考量的因素,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有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对于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背地里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处理。  5.如何准确把握“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准确把握:  (1)从实体上准确把握“从宽”的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损失、预交罚金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对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照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又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依法层报*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报核作为一种特殊的量刑制度,还要从严掌握。  二是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如同自首从宽一样,都是“可以”从宽,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当然,“可以”从宽,不是可有可无,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即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从宽处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已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下来。与此同时,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的经被告人同意的量刑建议,即会成为*终的量刑,这种前后呼应的设计,*大限度地消弭了“可以”从宽的不确定状态,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根本上改变实践中形成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尴尬局面。当然,对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其认罪坦白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必须依法严惩。  三是区分情形,适度从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需要强调,以往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认罪”关注较多,对“认罚”关注相对较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予以规定,这就意味着“认罚”已经是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在量刑上应予考量。此外,被告人选择或者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因放弃了审判程序中的质证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量刑时适当从宽处理是合理的。从试点情况看,对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给予量刑上的减让,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2)从程序上准确把握“从宽”的以下要求  一是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要体现从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明确规定,应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期间,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主张尽可能地适用非羁押措施,以体现程序上的“从宽”,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甚至出现“刑期倒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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