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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第4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544883
- 条形码:9787302544883 ; 978-7-302-54488-3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4版) 本书特色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我们的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所有公民所必须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既懂专业知识,又具有法律意识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具备基本的法制观念和法学知识是高等学校学生的**素质。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要求,我们出版了这本面向高职高专院校的教材。每章节在介绍法律理论时,都用一些通俗易懂的小案例来分析阐释理论知识,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4版) 内容简介
本书在第3版的基础上对教材体系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在介绍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具体包括: 宪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内容。本书内容新颖,体例科学,适合高职高专各专业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作为法律爱好者的参考用书。本书封面贴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防伪标签,无标签者不得销售。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4版) 目录
第1章 法学基础理论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1.1 法的概念
1.1.1 法的本质与特征
1.1.2 法的作用
1.2 法的渊源和效力
1.2.1 法的渊源
1.2.2 法的效力
1.3 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3.1 法律规范
1.3.2 法律部门
1.3.3 法律体系
1.4 法律关系
1.4.1 法律关系的概念
1.4.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5 法律责任
1.5.1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1.5.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2章 宪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2.1 宪法概述
2.1.1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2.1.2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2.2 我国的国家制度
2.2.1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2.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2.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2.5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2.6 基本经济制度
2.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3.2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4 我国的国家机构
2.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4.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4.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4.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5 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3章 民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3.1 民法概述
3.1.1 民法的概念
3.1.2 民法的基本原则
3.2 民事主体
3.2.1 自然人
3.2.2 法人
3.3 民事法律行为
3.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3.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3.3.3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3.4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4 代理
3.4.1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3.4.2 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3.4.3 代理权的行使
3.4.4 无权代理
3.5 民事权利
3.5.1 物权
……
第4章 经济法
第5章 劳动法
第6章 行政法
第7章 刑法
第8章 诉讼法
参考文献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4版) 节选
3.7.4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过程。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2.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正确履行合同。(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如下。①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②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指在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中与该条款内容相关的其他条款。交易习惯,指同类交易所遵循的惯常做法,以及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习惯。③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补救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5)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及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要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②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4版) 作者简介
王玲 工作单位:辽宁经济职业学院 职称:副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从事法律及国际贸易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2年,主要讲授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主要成果:《法律基础与实务》(第1版)《法律基础与实务》(第2版)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3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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