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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

论法的精神(上)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1959-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58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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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005685
  • 条形码:9787100005685 ; 978-7-100-00568-5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法的精神(上) 本书特色

本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

论法的精神(上) 内容简介

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

论法的精神(上) 目录

张雁深: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
张雁深: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
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
孟德斯鸠论著举要
著者原序
著者的几点说明
**卷
**章 一般的法
**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人为法
第二章 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伸出来的法律
**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的性质有关的法津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在宽政官暴政国家中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总结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第五节 共和政体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什么地方呢
第八节 为古人关于风俗的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进一解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节 本章的主旨
第二节 在政治的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爱共和国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节 怎祥激励爱平等和爱俭朴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建立平等
……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刑等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失系
第十章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失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八章 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
原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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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 节选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权力留给他的臣民去行使。在土耳其,这三种权力集中于苏丹一人身上,所以可怖的暴政统治着一切。  在意大利各共和国,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国还少。因此,为自保起见,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像土耳其政府所采用的那种残暴的手段,国家检察官①以及密告者随时可以投进密告书的狮子口,这二者的设置就是证明。  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  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揽各种职权;欧洲就有一些国王独揽国家的一切要职。  我肯定地认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纯粹世袭的贵族政治,并不完全与亚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这些共和国中,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政治宽和些;所有的贵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计划:而且在那里,因设有各种机关,宽严可以相济。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  司法权不应给予永久性的元老院,而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①;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它的存续期间要看需要而定。  这样,人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就仿佛看不见、不存在了。法官不经常出现在人们的眼前;人们所畏惧的是官职,而不是官吏了。  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场合,也应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许他要求许多法官回避,结果所剩余的审案的法官就像都是由他选择的了。  其他的两种权力则可以赋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团体,因为这二者的行使都不以任何私人为对象;一种权力不过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另一种权力不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而已。  但是,法院虽不应固定,然而判例则应该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见的话,则人民生活在社会中将不能确切地知道他所承担的义务。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是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利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如果他们犯了法律所规定的重罪,需要立刻加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在此限。在这种场合,他们只是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所以仍旧是真正自由的。  但是,如果立法机关认为由于某种危害国家的阴谋或通敌情事,国家已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它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行政机关,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保持他们的自由于永远。  这是补救拉栖代孟民选长官的虐政和同样专制的威尼斯国家审理官的缺陷的惟一的合理方法。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人们对自己的城市的需要比对其他城市的需要,了解得更是清楚;对邻居的才能比对其他同胞的才能,判断起来要正确得多。所以,立法机关的成员不应广泛地从全国人中选举;而应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居民选举代表一人。  代表的*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  ……

论法的精神(上)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近代西方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译者简介:张雁深是我国资深翻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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