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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各国城乡规划法解说(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044837
- 条形码:9787513044837 ; 978-7-5130-4483-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各国城乡规划法解说(第二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符合立法本意的解说,内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便于领会与实施。附录部分收录了与城乡规划联系紧密的重要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各国城乡规划法解说(第二版) 目录
目录
**部分 导论
第二部分 分章详解
**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附录2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附录3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各国城乡规划法解说(第二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行政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还要接受本级政府及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权力机关、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为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和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既可以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关部委要会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了实施规划许可的程序要求,是否建立了规划公开公示制度,是否实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等。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涉及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要明确各项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方式和程序,明确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依法可采取的各种措施,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在建项目的跟踪管理、巡察或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采用遥感技术等先进技术手段,掌握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提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用这些法定的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则有遵守与配合的义务和责任。但也必须注意,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同时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采用其他法律不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制发的,格式统一的,证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只有经过严格培训、严格考核,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人员才可以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资格,才可被授予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如不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勘测,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教育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只限本人依法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因离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缴销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行政监督检查结果的法定处理措施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其目的在于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城乡规划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纠正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和有效的实施。《城乡规划法》授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情形时,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地方政府领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行政处罚的责成履行法定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直接处置等方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机关通报情况,并提出处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属于本系统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各国城乡规划法解说(第二版) 作者简介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政策法规司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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