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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

作者:卢以品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1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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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94765
  • 条形码:9787520394765 ; 978-7-5203-9476-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 内容简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一方面,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仍存在许多似是而非、有待厘清的问题。本书从现实案例出发,以法律和法理为依据分析论证,力图澄清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困惑。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 目录

**编 主体篇
**章 消费者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消费者身份之界定
第三节 知假买假者之消费者身份
第四节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第二章 经营者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身份
第三章 消费者协会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消协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编 权利篇
**章 安全权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消费者安全权之保障
第三节 产品召回制度
第四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限度
第二章 知情权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消费者知情权之保障
第三节 经营者虚假宣传之规制
第四节 经营者欺诈
第五节 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
第六节 行业惯例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
第七节 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
第三章 自主选择权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禁止外带食品”类公告的效力
第三节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四节 餐具收费之辩
第四章 公平交易权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公平交易条件之确认
第三节 格式条款之规制
第五章 求偿权
**节 案例导读
第二节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四节 求偿权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第五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章 结社权
……

第三编 特别消费篇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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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 节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本案后因有新的证据,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韩付坤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再审法院并未就韩某的消费者身份问题作出回答,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认为“多美好超市原审及再审阶段提交了进口商的采购合同、发票、出厂罐装证明、原产地证书、报关单、检疫证明文件、采购订单及进口流程说明等证据,证实涉案红酒来源合法,经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影响食品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故驳回了韩某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月1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3,左卫东系列案(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导读:通过左卫东的遭遇可以折射出中国职业打假人面临的司法困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左卫东”“知假买假”“判决”等关键词,查询到自2016年,左卫东在重庆雪芹农副产品经营四家分店均购买了一份25元的菠萝干,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起诉到法院,均获赔1000元之后,又在贵州、湖北、江西等地各药店购买不同种类的壮阳药,起诉到法院要求十倍赔偿。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的以左卫东作为原告,按照不同省份的法院对左卫东“知假买假”行为的判决梳理,共计82份判决,涉及20个法院。针对左卫东“知假买假”行为的各地判决虽然不同,但是同一法院针对左卫东事件判决都是相同的,多数法院会针对左卫东起诉的多起案件同一天作出结果相同的判决。针对左卫东“知假买假”向各地法院提起的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20个法院中有11个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退一赔十,1个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折中判决被告支付五倍赔偿,8个法院(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支持十倍赔偿。其中涉及消费者身份认定作为争议焦点的法院有12个,其中认可左卫东作为消费者的法院有8个(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不认可左卫东作为消费者的法院有4个(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第二节 消费者身份之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只是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基于这一条款,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消费者进行界定。一主体要件1.消费者应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包括购买商品的自然人、购买服务的自然人,使用商品的自然人、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以及购买并使用商品的自然人和购买并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因此,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不一致时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亦即消费者和提供商品及服务的经营者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也不一定为商品和服务支付了对价。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正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法律保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区别于合同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在合同关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是待定的,但在消费关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行为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2.法人、其他组织不是消费者理论和实务中一度争论单位能不能成为消费者。一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单位也会消费,如为职工发福利而购买生活物资,此时单位就应该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与理 作者简介

卢以品,三峡大学法学系专任教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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