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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作者:袁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21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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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96931
  • 条形码:9787562096931 ; 978-7-5620-9693-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本书特色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制 袁嘉 经济法竞争法领域重点问题 社会热点 法律社科专著》关注重点为经济法、竞争法领域的重点问题,也是社会热点问题。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Google、苹果、Amazon、微软、阿里巴巴、Facebook、腾讯等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超级平台在市场上掀起了激烈的竞争浪潮,带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出极具特点的竞争问题。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制 袁嘉 经济法竞争法领域重点问题 社会热点 法律社科专著》面向关注互联网平台竞争问题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学者、执法官员以及从事与互联网平台有关业务的职业管理人员、律师等。同时,体系化的内容设置也为其他对平台竞争感兴趣的读者提供新鲜视角。市场中同类图书较少,能够为互联网平台竞争反垄断规制问题的研究者提供一定内容帮助与思路拓展。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内容简介

  近十年来世界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一种以平台形式出现的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在全球迅猛崛起,随之伴生的垄断行为也愈发新颖与复杂化。《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制 袁嘉 经济法竞争法领域重点问题 社会热点 法律社科专著》首先对互联网平台进行了剖析,从经济学角度寻找平台竞争特点。随后结合近年发生的案例,针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了分析论证,对互联网平台背景下的三大垄断行为进行了典型化归纳与竞争效果分析,在总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同时还创新地以超级平台为视角作出针对性讨论,从未来平台企业发展趋势讨论反垄断规制问题。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目录

引言

**章 互联网平台概述
**节 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和特点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阶段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的分类

第二章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经济学理论
**节 双边市场和多边市场
第二节 网络效应
第三节 动态竞争
第四节 用户归属
第五节 注意力经济
第六节 数据

第三章 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
**节 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规制中的地位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竞争反垄断规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第四章 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节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的典型行为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

第五章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
**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路径

第六章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节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简述
第二节 相关市场的界定
第三节 创新与竞争效果评估
第四节 数据与竞争效果评估
第五节 经营者集中的救济与监督
第六节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问题的规制路径

第七章 超级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节 超级平台概述
第二节 超级平台相关垄断案例
第三节 针对超级平台的特别规制

第八章 主要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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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节选

  同样是运用MFN条款限制竞争,苹果电子书案与亚马逊电子书案被划入反垄断法中两种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本书认为,通过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轴辐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如下差别。  **,二者对于主体的市场份额的要求不同。轴辐协议中对于处于轴心地位的经营者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必须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这一观点在苹果电子书案中也有所体现,美国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在“电子书”这一相关市场中亚马逊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高达90%,显然苹果公司事实上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通过与电子书出版商分别签订代销协议的方式促成了各出版商之间固定价格的横向共谋。  第二,二者的主体及其主观状态不同。轴辐协议中特殊之处的关键就在于除轴心的经营者外,作为辐轮的外围经营者也是垄断协议行为的参与者,外围经营者之间亦存在通过协议行为达成限制、排除竞争效果,进而获取利益或避免遭受损失的主观意图,即使这种意思联络是难以被证明的。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主体仅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想要通过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其交易相对方客观上在滥用行为下是遭受损失的,而并没有作为滥用行为的参与者分享利润。  第三,二者的行为表现一般不同。轴辐协议中对于处于轴心地位的经营者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轴心的经营者与外围经营者的限制关系往往依托于交易、代理等法律关系;(1)若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则没有必要与交易对象的经营者一一联合进行纵向限制行为,只需要运用其优势地位对交易对象设置统一的交易条件,就能实现其主观目的中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苹果电子书案中,苹果公司与出版商之间采取的是“代理模式+MFN条款”,而亚马逊电子书案中,亚马逊公司虽然也采用MFN条款,但在其承诺中可以看到,亚马逊公司承认这种MFN条款是“强迫”经营者遵从的,更大程度上是利用其支配地位的表现。  第四,在有效区分轴辐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经营者的行为方式后,从规制方式也能对二者进行进一步的区分。本书认为,轴辐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对于轴辐协议中经营者的规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在证明方式中应采用美国判例中附加因素的考量标准,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考量,要对其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利弊分析,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这样的做法合理地回应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取证难、规制难,立法规定僵化、脱离实际的反垄断困境,使得相应行为在不借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前提下即可在反垄断法视野下作为一种垄断行为得以规制。  (四)规制难点  本书认为,轴辐协议本身是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横向合谋的替代工具以及掩饰手段,其实质是借助纵向关系达成横向共谋。其中表现为纵向协议形式的轴体只是交流、传递信息的媒介,因而不需要考虑其限制竞争的效果,判断时应当考虑轴心在其中的具体作用,分析在形式上的纵向垄断协议的面纱下,事实上是否进行了间接意思联络、产生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效果。  在学界对轴辐协议事实上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轴辐协议仍被广泛讨论的原因就在于其难以被反垄断法有效规制。本书认为,对轴辐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定性使之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被规制,关键在于对于间接的横向协议认定中辐条间存在共谋的证明。这一证明应当采取和一般意义上的协同行为一致的证明标准,对附加因素进行考量,确定附加因素即推定意思联络的存在。  ……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作者简介

  袁嘉,四川泸州人,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德法学家协会会员,亚洲竞争法学会会员,主要从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和法律经济学研究。代表性著作为《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企业联营规制》(德语)、《技术转让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等。曾为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科技厅等提供专项课题研究。创办川大创新与竞争法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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