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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2-01
开本: 32开 页数: 4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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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2973
  • 条形码:9787521622973 ; 978-7-5216-2297-3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本书特色

全链条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打击侵权、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新修改的种子法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内容简介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共10章、94条,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亟需对种子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对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完善法律责任;针对“放管服”改革,对林木种子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调整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〇五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说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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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〇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九条中的“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后增加“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三、将第十一条**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二条**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将第三十一条**款、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将第四款中的“三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十三、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将**款中的“一万元”修改为“二万元”,“十万元”修改为“二十万元”。 十四、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将**款中的“一万元”修改为“二万元”,“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五万元”修改为“十万元”。 十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在**款中的“第三十三条”后增加“第三十四条”。 **款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十六、删去第八十四条。 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款:“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十九、将本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含草案说明)(2021年最新修订)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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