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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6辑,总第198辑)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6辑,总第198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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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6辑,总第198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2281
  • 条形码:9787510932281 ; 978-7-5109-322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6辑,总第198辑) 内容简介

  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6日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本辑刊登了该意见及其解读文章。  2020年11月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使读者准确理解条文原意,本辑刊登了该司法解释的解读文章。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严格地理标志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5月2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本辑刊登了该意见及其解读文章。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孙某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该案的裁判表明:公司章程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应按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公司亦应按章程规定进行回购。股权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非属物权请求权,依法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应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股权回购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则不予保护。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6辑,总第198辑) 目录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2021年7月6日)
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解读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6月29日)
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2021年5月21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2021年5月20日)
解读《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5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年1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纪要
(2020年12月29日)

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节录)
(2021年4月22日)
青岛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4月22日)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孙某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评析]股权回购权应否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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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6辑,总第198辑) 节选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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