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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

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9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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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0300
  • 条形码:9787510930300 ; 978-7-5109-3030-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 内容简介

  《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探索,“两法”修订研究,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地方性文件,域外考察与借鉴,统计分析。

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 目录

【改革探索】
加强新时期少年法庭专业化建设研究报告——以少年、家事审判协同发展为路径
关于疫情影响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非唯一治理路径
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完善
论中国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
论性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影响有多大?

【“两法”修订研究】
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革走向
对未成年人犯罪,该有中国版“少年司法”了
“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的目标与展望
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

【规范性文件】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0年3月23日)

【典型案例】
苏州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欺诈性抚养中的生父责任

【地方性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2019年1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4月1日)

【域外考察与借鉴】
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日本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动向

【统计分析】
2019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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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 节选

  《中国少年司法2020年第1辑(总第43辑)》:  (一)基本思路  在案件数量整体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整合优化中级法院辖区内各基层法院的少年与家事审判资源,成立统一的基层法院级别的少年家事法院,例如,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成立北京市**少年家事法院,管辖辖区内的未成年案件以及家事案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其上诉法院。条件成熟时可以进一步成立少年家事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实现少年家事审判的独立发展。  在当前国家持续精简公共机构、严控行政编制的背景下,法院增加编制有困难,可以考虑对现有的专门法院进行改革。例如,将基层铁路法院整体改制为少年家事法院,在原有建制、场地与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对跨区域的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资源进行整合,集中专业人才与配套资源充实进新的少年家事法院,在法院内部设立多个审判法庭,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开设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少年刑事与民事行政案件分开设庭,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动态调整、扩充少年家事案件受理范围。  相对于少年案件,家事案件的数量更多,社会公益属性与非诉程序属性显著。作为独立基层法院设置的家事法院在国外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与丰富实践经验积淀,学界关于家事法院的机构设置、受案范围、运行机制、审判程序等都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文章不再赘述。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可以搭上家事审判法院独立建制的便车,维护自身的独立性。  少年家事法院专属管辖跨区域的少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这改变了基层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或许会增加一些当事人去法院的交通成本,但当前中国交通基础设施状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早已有了翻天覆地变化,到临近区县诉讼并非什么难事,况且很多基层法院正在推行异地立案制度,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判效率,跨区域集中审理特定类型案件并不会明显增加当事人负累。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法院受理少年与家事案件的数量和能力差异很大,机构设置方面不宜“一刀切”。对于案件数量整体不多的地区,并不适合成立专门法院,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庭更为适合;案件数量特别少的地区则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少年家事法庭;少年以及家事案件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则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少年家事法院。  (二)少年家事法院的实践意义  在少年家事法院作为独立的基层法院模式下,其下设的少年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大为增加,即便相对于传统民事和刑事案件比例依然不高,但对于独立建制的少年家事法院而言,已不存在法院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  首先,少年司法在独立法院建制下以独立审判法庭的方式运行,能够*大限度摆脱传统案件审判模式对于其独特性与专业性的侵蚀,有助于形成符合少年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考评机制,实现“慢工出细活、出精品”。少年家事法院的司法理念与其他法院存在明显差别,在依法裁判之外更多强调司法拓展性的社会功能,法官从事裁判之外的诸项帮教扶助工作不再被视为“不务正业”,与政府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紧密配合也不再是“多此一举”,反而是常规性的工作要求。在此大环境下,一支高度专业的审判队伍得以培养,夯实了少年司法的人才根基。  其次,少年家事法院将成为政府与社会未成年人保护资源的汇聚地与中枢平台。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都有社会调查等制度,都强调政府力量与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传统基层法院受制于司法的被动性以及传统审判原理,难以抽出时间、精力和资源构建社会关系网络,这也并非法院主业或专长,少年司法的专业特色相对于普通审判难免显得格格不入。在当前全国法院结案压力大的情况下,耗费过多时间、精力从事审判之外的社会性工作,面临固有司法体制机制约束,少年司法的预期功能空间受限而施展不开。而在少年家事法院模式下,法院基于特殊的司法理念而有更为宽广的空间从事裁判之外的社会性工作,既有动力也有能力与政府及社会相关机构建立长期且密切联系,形成常规性工作机制,发挥常规司法审判难以企及的社会服务功能。在此意义上,独立法院建制能够将少年司法与家事审判共通共享的司法理念得以完全施展落实,真正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良性互动互补。  再次,少年家事法院可以容纳更多的与青少年相关的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不必拘泥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年龄标准,向上、向下以及纵向延伸案件受理范围,把尚未进入社会的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也纳入少年法庭管辖,更好发挥少年法庭的教育挽救功能。关于涉少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2009年*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中重新对少年综合庭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式调整,但并未形成较为统一、明确的案件受理标准。成立专门法院后,一方面,缓解了之前一直存在的家事案件与少年民事案件的区分难题;另一方面,少年家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能力与数量势必大大增强,有能力容纳更多家事案件之外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  *后,少年家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可以更好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与立法促进功能。一方面,加强司法的教育与行为矫正功能,通过司法建议书等方式,更加深入全面地参与中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社会与家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立法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实证分析报告与立法建议,推进中国构建形成先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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