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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2-01
开本: 32开 页数: 2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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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3499
  • 条形码:9787521623499 ; 978-7-5216-2349-9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发布以来,于2013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靠前监管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靠前监管的通行做法、增强了电子烟监管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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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1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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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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