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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作者:李超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9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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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2652
  • 条形码:9787521622652 ; 978-7-5216-2265-2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本书特色

依据《民法典》及修订后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编写 指导2021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适用 聚焦《民法典》时代的司法新规适用 一线司法工作者倾力撰写,直击实务热点 展现律师诉讼思路与法官裁判尺度 指导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有效维护合法权利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内容简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本书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很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很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民间借贷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章、起诉、受理与管辖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三章、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第四章、民间借贷与虚假诉讼第五章、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第六章、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第七章、本金、利息与违约金第八章、民间借贷与夫妻债务第九章、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目录

**章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高金公司诉甲行星海支行、德享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否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调整

——长×基金诉中×华房地产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三、对于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甲某男诉乙某女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吴国某诉陈晓某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借条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六、拟制交付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何影响

——曾某诉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七、协议约定投资关系转为借贷关系的效力如何

——米某某诉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八、当事人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之债,其效力如何认定

——朱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九、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能否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罗某某诉A房产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的虚假通谋意思表示

——刘某某诉抚顺某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十一、就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债权人可否依以物抵债协议主张权利

——马丽某诉陈文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十二、父母向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申乙、秦某某诉申甲、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十三、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担

一、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虚假诉讼

——欧×公司诉特××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二、涉“高利贷”“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贷事实如何审查

——万某诉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三、如何区分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

——彭某兵诉赵某斌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明标准如何确定

——××房地产公司诉任某、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五、借款人支付还款款项的账户为出借账户时,应由哪一方承担证明借款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许某诉郑某、华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六、如何审查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肖某诉简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七、口头约定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提交反证后,何种情况下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转移到出借人

——刘某诉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八、和解协议在法律关系性质上是否属于消费借贷

——天津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九、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侵权责任后又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能否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陈某某诉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三章民间借贷责任人的认定

一、未载明出借人的债权凭证的持有者是否认定为出借人

——孙某某诉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如何确定借款关系中还款义务主体

——卢某诉万顺置业公司等借贷纠纷案

三、他人持冒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可否构成表见代理

——××罗公司诉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如何认定借款人

——陈某诉李某、的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五、公司管理人员与其管理公司之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林某某诉甲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六、父母在无保证责任情况下代替子女偿还借款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罗甲诉罗乙、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七、幕后出资人能否作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

——温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四章民间借贷利息、违约金问题

一、如何审查民间借贷“阴阳利率”

——某公司诉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还款时未明确先还本或还息的,应当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仪某诉中××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三、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如何处理

——周其某诉胡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如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中支付利息,应如何确定利息标准

——樊某诉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五章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

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原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B国贸公司诉C化工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王某刚诉王某江、卢某晶民间借贷纠纷案

三、旧债未届期又出借新债并重新出具借条的,担保人可否援引新贷还旧贷规定免除担保责任

——张某某诉柏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借款合同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但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如何处理

——药业公司诉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五、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如何承担

——陈某某诉海×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六、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质权人控制,能否成立质权

——甲行某分行诉张某某、某担保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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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节选

二、还款时未明确先还本或还息的,应当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仪某诉中××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本息还款顺序问题提出:借贷双方未就还款顺序进行约定,则借款人还款应为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应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仪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公司 2005年,中××信公司向仪某借款200万元。双方于2005年12月13日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主要内容是:仪某借给中××信公司现金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为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20日。借款利息为年息12%,如果提前还款,双方协商解决等内容。 前述200万元,仪某已向中××信公司支付,该公司就200万元分别于2005年12月13日、28日出具收条。双方确认中××信公司2007年8月20日还款300000元、2007年12月25日还款200000元、2008年4月2日还款100000元、2008年6月2日还款100000元、2008年9月2日还款100000元、2010年5月13日还款200000元,以上共计100万元。仪某诉讼请求是主张中××信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30600元。 各方观点 仪某观点: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信公司还款100万元为借款本金没有事实根据。无论是根据银行规定还是民间借贷一般惯例,在本息不能一次归还的情况下,还款先息后本是个基本原则,一审判决根据中××信公司的陈述认定还款100万元为借款本金没有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准确认定利息数额。抛开100万元还款是利息不提,假若按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计算,仅利息就高达100余万元,并非330600元。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仪某对于中××信公司的还款性质负有举证责任,该认定违背举证分配的基本原则。对中××信公司所还款项10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中××信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在中××信公司不能举证100万元是偿还本金的情况下,中××信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仪某还款为利息的主张成立。一审法院的认定,违背法律常识,也违背基本的金融常识。三、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一审判决仅判决利息330600元,在否定本金200万元的基础上断章取义作此判决,显然有徇私枉法之嫌,判决显失公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中××信公司观点:中××信公司偿还的100万元是借款本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仪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中××信公司已向仪某还款100万元,仪某认为该款系利息,中××信公司认为该款为本金,在双方对此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仪某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未能举证情况下,该院对仪某主张不予采信,故认定中××信公司已偿还仪某借款本金100万元。中××信公司尚欠仪某的100万元,应当偿还仪某。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给付利息,该约定数额不违背法律规定,中××信公司应向仪某支付利息。仪某主张的利息给付金额不违背双方约定,本案中,该院依照仪某主张的利息数额判决。 二审法院观点:仪某与中××信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债务应当清偿。仪某与中××信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对逾期还款利息未作出约定,现仪某主张按照借款期间的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中××信公司未依约还款,其应当向仪某给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下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中××信公司向仪某的每次还款应当先抵充利息,之后再抵充借款本金。*后判决中××信公司偿还仪某本金1647952元及截至起诉时的利息145610元。 法官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利息保护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未作出约定,仪某主张按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依据,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符合国家规定。关于还款是先抵充本金还是先抵充利息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被《*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适用时应按照借款人的还款逐笔进行计算抵充利息和本金的数额。而这一观点在《民法典》中也被确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综上,为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相关纠纷,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协议时,出借人应当注意:其一,要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其二,要约定借款人还款时是先抵充本金还是先抵充利息;其三,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约定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观点集成 作者简介

李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曾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民法解释与裁判思维》《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公产房纠纷裁判思路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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