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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43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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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2775
  • 条形码:9787521622775 ; 978-7-5216-2277-5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本书特色

紧跟立法动态,结合新法更新修正内容。 【实务讲解】讲解实务问题,全面、系统学习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精选常见案例,直观、生动解决法律问题 【风险提示】预见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应对方案】提出有效方案,快速、有效解决法律纠纷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总结企业近年来较为常见的法律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具体而言,本书内容覆盖了公司的设立与终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公司的内部治理,公司的对外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品牌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经营中的经济犯罪等主题。从本书内文的写作方法来看,探讨每个具体问题时,在介绍法律原理与实践现状之后,举真实案例进行探讨,列出判词的核心摘录或者律师的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应对问题的方案或者预防风险的对策。本书为新修订的第四版,主要是结合新法的颁布与修改,尤其是《民法典》的颁布,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进行修改,使图书内容更贴近现实、更符合读者的需要。本书的更新主要在于:增设企业管理者婚姻家事常见法律问题一章,《民法典》颁布背景下相关条款的更新、相关内容修改、增加新的内容,结合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修改和更新相关内容,等等。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目录

**章 公司的设立与终止 **节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意义及重要性 二、出资并不代表法定股东资格的确认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等于不缴 四、公司筹备阶段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五、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投资人能否要求退回投资 六、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经营风险 第二节 公司出资纠纷 一、代缴出资的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二、实缴出资与股份占有并不必然成正比 三、抽逃出资的认定情形以及处罚 四、作为注册资本的知识产权贬值时如何处理 五、干股的赠与 第三节 公司的终止 一、股东起诉要求公司解散的条件及方法 二、公司解散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公司是否陷入僵局 三、有限责任不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否定 四、公司在清算期间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五、公司被吊销与公司恶意注销后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与一般公司法人的区别 二、有限合伙企业是对外融资和设置股权激励的好工具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三、一人公司为股东作担保的股东责任 第三章 公司的内部治理 节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一、章程——公司的“宪法” 二、股东协议与章程之间存在冲突时如何适用 第二节 股东会与董事会 一、开会啦!——股东会的召开与临时股东会 二、投票吧!——股东会的表决机制 三、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四、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及法律风险 第三节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与隐名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 三、新股东加入公司,是否应承继原来的公司债务 四、51%对49%——大股东的权益体现 五、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 六、当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股东是否一定享有分红权利 七、“两事一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节 公司的管理架构及管理权限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二、金字塔结构控股模式可以确保公司控制权及有效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的公章究竟该由谁持有 四、公司监督机制如何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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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节选

一、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做到合法有效?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公司都会有自己的规矩,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公司规矩的书面体现,属于公司内部针对所有员工的“法律”。公司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管理,是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目前,大多数公司所制定的、员工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核心是惩罚性内容,公司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规章制度似乎非常好用。而实际上,公司将规章制度用好却并不是那么容易。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的?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是否都有效? 笔者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服务了很多国有和私营大中型企业及外资公司,遇到许多关于规章制度的案例,发现目前许多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或程序上都存在瑕疵。当出现纠纷的时候,公司把规章制度拿出来交给司法机关裁决,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很大。 关于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 条有所体现。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需要符合以下两点要求: 1. 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符合民主制定的程序 笔者在给一些公司作劳动法培训的时候,往往会提到民主程序问题,公司负责人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听到后往往会很疑惑:什么是“民主程序”?他们常常反映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均是内部领导之间商议出来的结果,有些负责人甚至对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都不太清楚。笔者在此提醒各位相关负责人:如果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就会直接导致规章制度无效。 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的员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参与公司的管理,以及公司的员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法律要求公司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后, 公司还需要公示,即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广而告之”,不能对规章制度“遮遮掩掩”。在笔者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常会见到有公司为了规避给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等义务,事后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情况后补所谓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劳动仲裁和诉讼的依据。为了防止公司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公示、通知的要求甚为严格,所有未经公示或者通知员工的规章制度均视为无效。a 2.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合法 判断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要以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认定标准。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公司禁止“双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出现,若发现则要求其中一人离开公司,并将此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公示。那么,这种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呢?类似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公司根据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管理,看似无可厚非,实则违法。《民法典》第110 条第1 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042 条第1 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就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恋爱、婚姻等相关人生大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加以干涉,公司如此规定实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对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审查,是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重要事项之一。各地法院也在此问题上态度明确。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 条明确规定:如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并经公示、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 条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依据。但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如有关规定过于严苛或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有权认定相应条款无效。 以案说法 …… 2. 员工提出不知悉规章制度的存在且公司无法举证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 处罚员工的依据 王某为报社下辖某发行站的站长,负责管理站内报纸发行以及发行员的送报工作。2009年 7 月 17 日,在报社当天印刷出版的报纸中,用铜版纸发行了恒大足球特刊。时值当时纸张收购价高,报纸发行的当天出现了大量恶意收购报纸当废纸变卖赚取差价的事情,导致当天王某发行站负责的区域在一些地方甚至无报纸可卖。 因为事件影响较坏,报社对此事件作出调查后认为王某参与了这次私收报纸的事件,帮助他人私收报纸。随后,报社以其发行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奖惩管理规定》中的“在发行特刊中物流发行员若出现监守自盗或联合他人变卖报纸导致报社或读者的利益受损的,报社将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为依据,将王某解雇。王某不服,提起诉讼。在法庭上,王某否认自己知道报社的《奖惩管理规定》,报社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知悉。 【判词摘录】a ◆ 本案中,虽然报社主张王某作为管理人员,严重违反了报社规章制度, 影响报社的经营,故对王某作出开除处理,并提供《奖惩管理规定》佐证。但报社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知道《奖惩管理规定》,王某对此予以否认,报社以此证明王某严重违反报社规章制度依据不足,报社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报社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应对方案 1.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要合法。首先,公司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由员工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领导们切勿自己关起门来制定规则。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是不会被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的。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后,为使规章制度能够真正起到“有章可循”的作用而不被法院否定,公司应尽量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细化禁止性条款,这样在员工违反规定时,才能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在司法实践中,若规章制度的设定过于粗糙,那么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则比较低。 2.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让员工签收,且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也必须要员工重新签收。这样做似乎有点“强人所难”,但是法律确实对公司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和告知员工,这个程序非常重要。对于规章制度,要公告、组织学习、签收,做到人手一册。在很多案例中,公司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中的某条或某几条为由指出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而作出处理,但此时往往会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形(如上述案例)。笔者建议,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应复印一份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在该复印件上书面签上“已领取该规章制度”的字样。与此同时,在有新的或经修改的规章制度时,公司也应及时下发给员工,同样要求其书面签收确认,该书面签收证明应明确文件的名称或文号。公司应该保留好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一些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同时还应不定期地对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和考试,并要求员工签到。 ……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 作者简介

张扬,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至今,为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服务(如南方都市报社及其关联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航空、时代商业、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美国GLC建筑设计、日本明治、香港楼上集团、香港翠华集团等)。已出版《劳动用工完全法律指南》《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婚姻法律攻防战:律师告诉你离婚纠纷的60个秘密》《HR高效解决方案:法律风险防范与证据指引》《青少年法律知识实用问答》等著作。 蒋丹青,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曾为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企业法律诉讼及非诉事务,为多家企业和协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及品牌保护培训,并受邀在大学兼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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