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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王进喜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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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在律师与公证制度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相应修改,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等规制部门对先前的规章、行业性规范进行了部分修正,本书根据这些修订进行了适当修改。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目录

**章 律师制度概述
**节 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 当代几个主要国家的律师制度
第三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和使命
**节 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 律师的使命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
**节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节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与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
第三节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
第四节 兼职律师制度
第五节 律师宣誓制度
第六节 律师执业的几个限制
第七节 取得内地(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

第四章 律师执业机构
**节 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其责任形式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程序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六节 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第七节 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

第五章 律师的管理体制
**节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演变
第二节 律师协会的性质与职责

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七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节 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演变
第二节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八章 律师收费制度
**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律师收费的标准和方式
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程序和监督检查

第九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
**节 律师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律师的行政责任
第三节 律师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律师诉讼业务
**节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一章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
**节 律师非诉讼业务概述
第二节 非诉讼业务的工作方式
第三节 非诉讼业务的工作领域
第四节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第十二章 公证制度概述
**节 公证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公证制度的功能
第三节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十三章 公证的基本原则
**节 概述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章 公证机构的任务与业务范围
**节 公证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
第十五章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十六章 公证员
第十七章 公证程序
第十八章 公证的效力
第十九章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合同公证
第二十一章 继承权、遗嘱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第二十二章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公证
第二十三章 收养关系公证
第二十四章 身份关系公证
第二十五章 涉外公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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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节选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在内地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考取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依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办理。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应当依据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除有《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情形外,应当依照《律师法》、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香港居民参加实习,可以安排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进行。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应当向拟选择进行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拟选择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进行实习的,可直接向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实习,由拟接收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办理实习登记,并按规定向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内地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接收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者澳门的实习人员。  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备案。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由该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予以监督和考核。  香港、澳门居民实习期满,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意见,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查,并由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实习鉴定意见和律师协会的考核结果,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当地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应当通过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参加培训。申请培训,除按照实习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港、澳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加入内地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团队负责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2009-2012年度客座研究人员;2002-2003年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2010年9月-2011年6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法律伦理的50堂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主要译作有:《论律师的流动管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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