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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篇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7409489
- 条形码:9787517409489 ; 978-7-5174-094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纪检监察案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篇 内容简介
本书案例解读拟逐条提炼《政务处分法》主旨要义, 列举120个案例或事例, 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 以案说法, 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政务处分法》, 为纪检监察干部掌握《政务处分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 准确理解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以及法律责任等提供有益参考。
纪检监察案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篇 目录
**条
案例1 【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制度】
案例2 【强化政务处分工作的震慑作用】
第二条
案例3 【监察机关可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案例4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政务处分】
案例5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
案例6 【监察机关可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案例7 【始终坚持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
案例8 【政务处分工作应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案例9 【政务处分应坚持“二十四字”工作方针】
第六条
案例10 【政务处分的事由和程序法定】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案例11 【监察机关可依法作出六种政务处分】
第八条
案例12 【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的影响期】
案例13 【准确把握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
第九条
案例14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应分别问责】
第十条
案例15 【集体违法应追究有关公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案例16 【监察机关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案例17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公职人员可免予政务处分】
案例18 【被动参与违法活动的公职人员可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案例19 【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的应从重处分】
案例20 【准确把握其他应依法从重政务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案例21 【监察机关依法对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案例22 【准确把握犯罪的公职人员其他应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案例23 【正确计算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
……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纪检监察案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篇 节选
《纪检监察案例指导:篇》: 【解读】 政务处分直接关系到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保证政务处分的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适用规则,合理把握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着力提高政务处分工作的精准性。对于具备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要从重处罚,毫不姑息手软,真正起到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本案例中,G某某作为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各项纪律,然而他却自诩“霸道总裁”,其所作所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前,他不仅与个体老板“对口型”串供,伪造虚假借款合同对抗组织审查,还对负责报销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阻止知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证据,更是唆使他人诬告现任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企图转移调查组视线。被立案审查调查后,他既不配合调查,包庇同案人员S某,没有任何认错悔错的表现。G某某的行为符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有关规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终其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的区别联系,对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先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九条的规定,考虑其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和责任,然后再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从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准确适用政务处分情节。一是注意区分“可以”与“应当”。《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对从轻、减轻处分使用的是“可以”的表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对从重处分使用的则是“应当”的表述。因此,在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时,如果具有从重情节,监察机关应当在违法行为应受的政务处分幅度内,给予公职人员较重的政务处分。二是注意兜底条款的适用前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处分情节的兜底条款均要求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因此,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成为从重政务处分的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三是注意“其他从重情节”的把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七项是兜底条款,规定的是其他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节。理解和适用该兜底条款的原则是,这些情形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为从重情节的,才能被认为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其他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才能成为从重政务处分的依据。此外,政务处分应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做好与党纪处分在处分隋节、处分程度上的纪法衔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与第十一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规定相对应,是宽严相济、精准处置的体现,也是落实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的要求。在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政务处分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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