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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5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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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2762
  • 条形码:9787510932762 ; 978-7-5109-327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以民法典法律适用为中心,按照当今主流法律评注体系,注重历史脉络、学理与实践的多重结合,深度解读《民法典》。按照历史由来、规范目的与含义、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他问题的结构体例,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系统的阐释。总结吸收了世界上重要国家法律与国际性法律的评注模式,融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显著有别于我国以前的法律释义书写作样式。本书由王利明教授担任主编,萃集国内民法学领域杰出中青年学者,选取民法典全部条文,既全景反映相应条文的立法、学说与判例现状,更在此基础上作出详细评述与注解,以全新评注方式吸纳世界法律评注体系优点,全新的解读方式全面解读《民法典》,为我国的法律评注提供了典型范本。

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定义 第九百九十一条 [条文主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 [条文主旨]人格标识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 [条文主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 [条文主旨]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 [条文主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第九百九十七条 [条文主旨]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第九百九十八条 [条文主旨]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条文主旨]人格利益合理使用规则 千条 [条文主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宇 千零一条 [条文主旨]身份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二条 [条文主旨]生命权的内容 千零三条 [条文主旨]身体权的内容 千零四条 [条文主旨]健康权的内容 千零五条 [条文主旨]危难情形的法定救助 千零六条 [条文主旨]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千零七条 [条文主旨]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千零八条 [条文主旨]临床试验的行为准则 千零九条 [条文主旨]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与科研活动 千零一十条 [条文主旨]禁止性骚扰 千零一十一条 [条文主旨]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 [条文主旨]自然人姓名权的权能、 千零一十三条 [条文主旨]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的权能 千零一十四条 [条文主旨]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千零一十五条 [条文主旨]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 [条文主旨]姓名与名称的登记及变更效力 千零一十七条 [条文主旨]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千零一十八条 [条文主旨]肖像权 千零一十九条 [条文主旨]肖像权的消极权能 千零二十条 [条文主旨]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条 [条文主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有利解释规则 千零二十二条 [条文主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 千零二十三条 [条文主旨]姓名许可使用及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规则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千零二十四条 [条文主旨]名誉权 千零二十五条 [条文主旨]名誉权的限制 千零二十六条 [条文主旨]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 千零二十七条 [条文主旨]文艺作品侵权 千零二十八条 [条文主旨]媒体报道失实时的必要措施 千零二十九条 [条文主旨]信用评价查询以及评价不当时的必要措施 千零三十条 [条文主旨]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的关系 千零三十一条 [条文主旨]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二条 [条文主旨]隐私权 千零三十三条 [条文主旨]隐私权侵害行为 千零三十四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的定义 千零三十五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千零三十六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处理的免责事由 千零三十七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千零三十八条 [条文主旨]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 千零三十九条 [条文主旨]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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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很好青年教师奖、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重量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典》《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很好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二、三、四卷),《民法总则研究》 (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法律解释学导论》(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一等奖);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很好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很好学术专著很好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很好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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