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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158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1048
- 条形码:9787510931048 ; 978-7-5109-3104-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158辑) 内容简介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等编辑特色。考虑到*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非常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158辑) 目录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不履行跨行政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监管职责的认定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
周某某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还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傅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修复中劳务代偿问题的探析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先予执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二、案例精析
刑事
张某甲贪污、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滥用职权行为的性质认定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黑飞”行为的司法认定
肇某某、金某某贪污、滥用职权案——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渎职罪主体身份之认定及支持抗诉意见书改变原指控罪名和抗诉范围的处理
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公司、罗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化工企业出卖易制毒化学品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民事
邓某某诉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个人信息泄露的民事救济途径认定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余甲返还公司印章、证照纠纷案——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与证明路径
李某某诉北京懋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居民住宅电梯噪声污染标准和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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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与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158辑) 节选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158辑)》: 一、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1997年《刑法》修订,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分章规定,渎职罪的主体也由国家工作人员限缩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做法纯化了渎职罪主体,使渎职罪真正成为侵害国家正常活动和信誉的犯罪。但这种限制不能完全反映国家权力行使方式多样化、非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现实,不能准确打击实际发生的渎职犯罪。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实质性解释,将实际履行国家管理职权的人员纳入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渎职主体解释》)规定,除了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以下三类人员也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12年12月7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渎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或者受委托型渎职罪主体的认定。根据上述解释,以下人员有职可渎,能够成为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的把握重心在于公共管理职能,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级审判、检察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等都属于国家机关。此外,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也行使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并不影响认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在准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包括依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性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些机构体制改革前原本是国家机关,体制改革后调整为事业单位,但其仍然行使着国家对这一领域的管理职能。依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规定的新华通讯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气象局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期货的主管部门,依据《证券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针对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刑法设置了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又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保险法》规定,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性公司、企业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使行业内的行政管理权的公司、企业,如中国电信总公司、国家烟草总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公司、航空工业公司等行业垄断性公司、企业。 上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性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渎职罪的适格主体。 2.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必须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其次受委托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后委托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该权力委托行使。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对食品卫生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化娱乐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交通及交通经营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场等公司单位负责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渎职罪的适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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