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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一本通·物权编(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2175
- 条形码:9787510932175 ; 978-7-5109-3217-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一本通·物权编(第二版) 内容简介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为《立法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条文为纲,原有条文要旨的提炼参考已出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图书及其他图书,新增条文要旨的提炼根据条文关键词及内容概要。 法律规范的选取及排序。选取法律、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每一类别下优先按照与主条文相关性排序,其次按照发布时间从新到旧排序。 案例的选取及排序。选取*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并以此为序。 案例索引。每册书制作单独的案例索引,放在每册目录之后。索引中将案例按照内容主题分类列明,方便读者快速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一本通·物权编(第二版) 目录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基于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而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基于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而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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