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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

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

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4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84.0(8.0折) 定价  ¥480.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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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2779
  • 条形码:9787510932779 ; 978-7-5109-327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 内容简介

  《中国民法典评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评注类标杆作品。丛书共分为七编十二册,涵盖《民法典》各分编,内容包括【法条原文】【法条由来】【法条评注】【其他问题】四个部分,紧跟法律、司法解释发布步伐,融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以及《民法典》出台后*高人民法院集中清理的一批司法解释(新增7件、新修111件、废止116件),是目前为止首套将《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融合编写的大型工具书。  丛书融合“中国民法典评注小程序”,每条评注内容均可通过小程序查看,小程序包括【法典评注】【音频学习】【新旧对照】【关联法条】【关联案例】【参阅文献】六大内容,帮助广大读者全方位全景式系统化学习《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为系列之一,是对民法典合同编法条进行评注。

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 目录

**册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三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四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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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 节选

  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体现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个方面: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以及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获得补救的权利、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当事人因正当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利益,也受到法律的保障。  第二,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义务或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都是对法律的违反,因此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从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应负的义务,将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法律责任乃是合同义务的保障,失去了法律责任,合同将很难产生真正的拘束力。  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效力,也包括排斥第三人的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有学者将债的效力界定为:“为实现债的目的,法律赋予债的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某种行为之力或者拘束之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①事实上,在实践中合同的履行通常受到第三人的影响,如第三人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采取拘束债务人等非法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如果不赋予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排除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权利,就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  在通常情形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当然生效,这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三是当事人约定了特殊生效要件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以办理公证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合同签订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在当事人办理了公证以后才能实际生效。

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很好青年教师奖、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重量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典》《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很好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二、三、四卷),《民法总则研究》 (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法律解释学导论》(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一等奖);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很好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很好学术专著很好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很好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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