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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教程

作者:隋彭生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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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教程 版权信息

合同法学教程 内容简介

  《合同法学教程/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注重结合实务,回应了实务上的一些热点问题;采用“夹叙夹例”等表述方法,有大量压缩饼干式的案例,有以案释法的效果,有利于加强读者对法律的“直观了解”,提升其阅读兴趣。  《民法典》“合同编”分为三个分编,首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  《合同法学教程/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基本按法典的体例,按章、节撰写。  《合同法学教程/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在每章之后附有“思考题”,思考题一方面注意用题来提炼、提示本章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参考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考题,可作为法学硕士入学考试的参考。  《合同法学教程/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按教材体例撰写,适合本科生阅读,也可以作为其他层次教学的参考书或作为各类职业培训的教材;因比较贴近实务,也可作律师的执业参考书。

合同法学教程 目录

**章 合同法概述
**节 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节 合同遵循、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节 要约与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合同书的审查
第四节 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
第五节 缔约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六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四节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节 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 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充抵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提存
第六节 免除与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预期违约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责任聚合、加害给付

第九章 买卖合同
**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风险承担及孳息归属
第四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 特种买卖合同、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等合同
**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
第四节 特种赠与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民间借贷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二十八章 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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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教程 节选

  《合同法学教程/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一、强制缔约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的含义  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不能自由决定,须按法律要求成立合同或者决定合同内容的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一是为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和实现,二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制缔约义务的要求  1.为完成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强制缔约义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494条第1款)。对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为保证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等需要下达的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必须予以充分保障,相关的民事主体之间(如企业之间)负担强制缔约义务。  2.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缔约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494条第2、3款)。这是法律对公用、公共企业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如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旅客运送合同、储蓄合同、邮电合同的供应人、服务提供人等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义务实际上取消了这些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和任意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订立合同通常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完成的。如公共汽车到站,停车开门,是发出要约的行为,乘客上车是承诺行为。公共汽车公司应当“按时按点”发出要约,不得拒绝旅客上车(承诺),不得选择旅客。  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96条第1款)。可能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条款都是格式条款,也可能合同中的部分权利义务条款是格式条款。它们都可以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中经常有一些空白条款由当事人填写,如保险合同就是如此。由当事人填写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的,这样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事先设计的,相对人不能更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这种不能更改的格式条款被称为“锅炉钢板条款”,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对相对人要有特殊的救济措施。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未采用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6条第2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只顾一己之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负担提示、说明义务,要使对方注意到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条款的存在,能够理解其内容。免责条款是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  合理的提示方式,应区别一般提示义务和特殊提示义务。所谓一般提示义务就是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如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大号字,或者在免责条款下面用横线标注等。免责条款必须“引人注目”或“显而易见”。所谓特殊提示义务是指对因老、弱、病、残而认知事物受到影响的人士要尽特殊提示义务。特殊提示义务要求格式合同提供人明确向对方指出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存在,或者没有理解重大利害关系的意义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未进入合同或者未订入合同(就该条款未达成合意),即是说,该条款未成为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未进入”,就失去了发生效力的前提。  有时格式条款提供人将打印好的合同书交给对方签名,没有作提示,只是要对方自己看,对方出于对提供人的信任,没有阅读或者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书就签了名,没有发现合同书中对自己的重大不利条款。尽管合同书中有这个条款,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了名,仍可认为该条款未进入合同。  虽然提示了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但格式条款提供人没有按对方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说明,对方没有理解该条款意义的,也可认为该条款未进入合同。  主张“未进入合同”,是“对方”的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此项权利。  主张“未进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与无效有所不同。无效的条款,该条款是合意的内容,是已经进入合同的内容,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均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97条)。  ……

合同法学教程 作者简介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讲授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课程。注重研究教学关系、教学规律,授课受到广泛欢迎。  授课及理论研究注重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  出版《合同法要义》《合同法论》《民法新角度》《用益债权原论》等著作,发表数十篇民法学术论文,学术上有独立的见解和观点。目前重点研究民法中的合同法律制度和占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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