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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史评论(第三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1150414
- 条形码:9787101150414 ; 978-7-101-1504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明清史评论(第三辑) 本书特色
以中国历史学研究重镇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为依托,齐聚国内外明清史研究领域的TOP学者,*new研究成果、*前沿学术动态尽汇于斯,相关领域的从业者不可不读,普通读者亦可一窥明清广阔的历史天地。
明清史评论(第三辑) 内容简介
《明清史评论》辑于2019年8月出版,第二辑于2020年6月出版,此为第三辑。该书为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所编,以书代刊,出版节奏为半年一辑。本辑收录文章13篇,包括学术人生、专题论文、文献整理、学术评论、学术动态等板块。作者均为当今明清史研究领域国内外的名家、专家,文章既聚焦于热点论题,也有新的发现与开拓,代表了当今学界有关这一领域特别是以江南为中心的明清史研究的前沿水平。
明清史评论(第三辑) 目录
学术人生
樊树志教授访谈纪要
专题论文
周绍明著、董乾坤译、尹建龙校:宋元时代的乡村组织
张海英:明清政府地方管理的多样性
——以明清江南市镇中的“同知”与“通判”为视角
卜永坚:十九世纪初李毓昌案的“理性”与“迷信”
陈妤姝:马戛尔尼使团绘制图像中所见清朝对其外交策略
吴才茂:清水江文书所见“信票”性质考释
——兼论清代长官司的职权及其剥离
闫爱萍、杨 波:清代中期山西的土地关系与村落社会治理
——以高平榆树村地亩摊派为中心的考察
陈 江:江南文化与文化江南
——江南文化史研究的若干问题
彭慕兰著、蔡丹妮译:正确行动、正确信仰和泰山娘娘
周 荣:历史之碎片 心性之一体
——明清佛教碑刻大数据与佛教社会史研究方法论的反思
文献整理
复旦大学松江田野考察组:上海松江西林禅寺、灌顶禅院明代碑铭校录
学术评论
邱 雨:评《马背上的朝廷:巡幸与清朝统治的建构(1680—1785)》
学术动态
巫能昌:“明清区域社会研究的省思”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明清史评论》征稿启事
明清史评论(第三辑) 节选
李毓昌案之案情重组 目前所见之二卷本《伸雪奇冤录》,是1928年或1929年之石印本,是对1881年初编、1895年再编之四卷本《悯忠录》之简化及石印。而2000年之简体本,则以石印本为主而稍作增补。对此,本文**节已考证之。但《伸雪奇冤录》与《悯忠录》异同何在,则不得而知。《伸雪奇冤录》**卷**篇文章,其实并非李毓昌案之公牍,而是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的《李皋言明府事略》。《国朝先正事略》刊行于1869年,正好是李毓昌案审判结束一甲子,又早于《悯忠录》初度编成之1881年,单就出版先后而论,有可能1881年《悯忠录》初度编成时已收录此书《李皋言明府事略》一文。但是《悯忠录》1881年四序二跋的作者却完全不提该文,会不会是他们认为该文部分内容涉及神怪果报、荒诞不经而有意忽略?这虽也未尝不可能,但果报信仰深入人心,当时还得到清仁宗朱批之鼓励。李毓昌同乡黄兆??作为历城县教谕,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也足够高了,却也在其1895年的序言中大谈此案之果报情节,而且,黄兆??不仅完全不提李元度该文,还添加了李元度文所没有的情节。因此笔者推测,1881年《悯忠录》初度编成、1895年《悯忠录》再度编成时,尚未收录李元度文,直至1928年或1929年此书付诸石印时,才把李元度文加入,还排在**卷**篇的显赫位置。而且这个安排破坏了**卷按照时间顺序收录李毓昌案相关公牍的严格秩序,更像是20世纪人由于对清朝公牍体系陌生、对历史文本秩序疏忽而导致的结果,而不像出自清朝光绪初年中级官员李中华的手笔。 因此,本文会把《伸雪奇冤录》卷一**篇即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李皋言明府事略》放进本文第三节处理,而以卷一直接关于本案之状、禀、札、咨、奏折、圣谕等当时官方公牍104篇为主,重组李毓昌案情及破案经过,有必要时,则征引其他相关史料以资佐证。又为叙述及阅读方便,以下纪元年份及农历日期,悉以阿拉伯数字显示。 1808年,淮安府山阳县水灾,江苏布政司命候补知县李毓昌等调查赈灾情况。李毓昌带同李祥、顾祥、马连升等三名仆人,于是年九月二十八日抵达淮安府城,寓居城内“漕院东首善缘庵”。十月三日,会晤山阳知县王伸汉,然后前往“西乡两坊查赈”,于本月二十八日返回府城。王伸汉直接向李毓昌说自己“意欲捏报户口,多领赈银”,邀请李毓昌同谋,李毓昌拒绝。王伸汉命自己“管门家人”包祥,经李毓昌仆人李祥,再度邀请李毓昌同谋。李毓昌“仍不允从,并称欲禀藩司”。王伸汉畏惧阴谋败露,遂听从包祥建议,买通李祥,先毒杀李毓昌,再“妆做自缢情形”。李祥同意,且策动顾祥、马连升同谋。十一月六日夜,李毓昌“自县署饮酒回寓”,李祥把包祥预先提供的毒药“信末”混入茶内,请李毓昌喝。李毓昌“毒发,声嚷腹痛,经李祥用手巾扪住其口,包祥、顾祥、马连升一同将李毓昌悬挂梁上殒命”。时间当在十一月六日深夜或七日凌晨。七日当天,李祥等向官府报案谓主人李毓昌轻生自缢,淮安府知府王毂得王伸汉贿赂,不予深究,径以李毓昌轻生自缢上报。 李毓昌“被自缢”后十一天,十一月十八日,叔父李泰清到淮安府城探望李毓昌,惊闻侄儿死讯,悲痛之余,不虞有诈,将李毓昌灵柩运回即墨县家乡,预备安葬。次年二月,李泰清发现李毓昌“生前所穿皮袄、马褂,胸前两袖,俱有血迹。当时生疑,开棺看验。……当用银簪入口探视,银簪青黑。……明有毒药将死,复行吊挂,假作自缢情形”。于是,李泰清于是年五月二日向京师都察院呈递禀状和“血衣二件、银簪一枝”等证物,要求调查。都察院左都御史特克慎受理此状,并作三点建议:一,不可轻信李泰清自行验尸的结果,须由山东巡抚衙门再度为李毓昌验尸,“以辨虚实”;二,调查江苏省有关李毓昌死亡的“原报案卷”;三,“关提”李毓昌三名仆人到案,协助调查。清仁宗高度重视此案,于李泰清京控十天后即五月十二日下旨,确立调查方向:李毓昌之死,“其中难保无知情同谋情弊”,清仁宗在圣旨这一句上特别朱批“贿属灭口”四字,也就是说把“其中难保无知情同谋情弊”增为“其中难保无知情同谋、贿属灭口情弊”。分明要求往谋杀案方向调查。清仁宗还斥责两江总督铁保:“实属不以人命为重,草率因循之至!”要求铁保认真调查,否则“断不容汝辈无能之督抚”。 五月二十三日,本案嫌疑人之一马连升首先落网。马原本是住在京城内的内阁中书姚逵的仆人,姚逵是李毓昌一年前会试房师,姚逵似乎很欣赏李毓昌,把马连升荐给李毓昌。李毓昌死后,马连升又回到京城,投靠姚逵,正值本案展开调查,姚逵就命人将马连升解送京城内的南城兵马司。马连升无意中自投罗网,但没有供吐实情,被即日移交刑部。 其后,顾祥被捕于苏州府吴县,李祥被捕于安庆府怀宁县,二人和马连升一样,在初期审讯期间没有透露实情,坚称李毓昌自缢身亡。两江总督铁保派人于六月十日把二人从南京押送北京刑部;淮安府知府王毂亦于同日被押往北京;包祥被捕日期和地点不详,但也于六月十六日从山东被押往北京;王伸汉则于六月二十八日前被押送到北京刑部。至此,李毓昌案主要嫌疑人都已经落网,而王伸汉也于七月三日前“供认谋毒情节”。对于朝廷来说,真相已经大白,以至于六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一连三天由署理山东布政使朱锡爵主持,在山东省城济南“南门外校场”对李毓昌尸体进行检验,得出李“先受毒后悬吊”的结论,也显得无关宏旨,清仁宗甚至下令停止验尸。 朝廷为山阳县水灾拨出的赈济款项达“九万九千有余”两,王伸汉从中贪污多少?贿赂何人?王伸汉*初供认“侵冒银六千余两,伊曾送本府王毂银二千两,各委员银一千六百余两”。但清仁宗不相信赃款如此之少,要求继续审讯调查。八月二十九日,仪亲王永璇等上奏,综合各犯口供,发现原来“王伸汉侵冒赈银共二万三千两,分给各委员林永升等及王毂、薛元等计银九千八百五十两,该犯入己银数,至一万三千之多”,细目如下: 王伸汉行贿名单 贿款(两) 1 淮安府知府王毂 2 000 以修理衙署名义支付王毂 1 000 2 王毂家人曹德(开销工料银) 1 000 3 同知林永升 1 000 4 典史吕时雨(查赈委员) 900 5 试用从九品温南峰(查赈委员) 800 6 试用州同龚国烜(查赈委员) 750 7 试用州同谢为林(查赈委员) 750 8 试用从九品黄由贤(查赈委员) 750 9 训导言廷鐄(查赈委员) 300 10 县丞张为栋(查赈委员) 300 11 府知事余清扬(查赈委员) 200 12 同知林永升家人薛元 100 总计 9 850 可见,王伸汉以虚报受灾户数方式,从朝廷赈济山阳县水灾的99 000两中,贪污23 000两,又把其中的9 850两贿赂12人,自己实得赃银13 150两。受贿人士中,淮安府知府王毂所得贿款*多,王伸汉除直接送王毂2 000两外,又以修理衙署名义支付王毂1 000两,再以开销工料银名义支付王毂家人曹德1 000两,前后共向王毂行贿4 000两,占贿款总数四成多。这很有理由,因为王毂是王伸汉顶头上司,王伸汉必须买通王毂,才有望谎报李毓昌死因,层层上达。b另外,朝廷委派调查山阳县赈灾情形的“查赈委员”凡十人,除李毓昌及山阳县教谕章家璘外,其余八人都跻身王伸汉行贿名单,这也很有理由,因为王伸汉如果没有大部分“查赈委员”的合作,是无法虚报受灾户数的。 早于七月十一日,即王伸汉供认谋害李毓昌约八天之后,清仁宗已经下旨:“李祥、顾祥、马连升均凌迟处死,包祥着即处斩。”但又添加刑罚:把李祥“押至李毓昌坟前,先行刑夹一次,再行处死,仍着摘心致祭”;把包祥也“刑夹一次,再行处斩”;把顾祥、马连升二人“重责四十板,再行处死”;王伸汉本应斩决,但因为尚须与其他犯人对质,暂不行刑。八月二十九日,仪亲王永璇等对于本案各犯拟定刑罚,九月二日,清仁宗下旨,“王伸汉着即处斩”,“王毂着改为绞立决”,“林永升着改发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其余均按永璇建议行事。至于两江总督铁保,因未能及时查明真相,清仁宗怒斥为“无用废物”,“着革职,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 另一方面,清廷对李毓昌及其家属则大力褒奖抚恤,李毓昌获追赠为知府,其十四岁侄儿李希佐过继为李毓昌子嗣,且获赐举人,山东巡抚衙门还赠送李毓昌遗孀林氏一千两,作为其女儿的未来嫁妆及其继子李希佐的助学金。此外,清仁宗还“亲制《悯忠诗》五言排律三十韵”,立碑于李毓昌祖坟前,以资褒扬。 李毓昌被谋杀及获抚恤褒扬一案,颇能反映19世纪初清朝的司法制度、政治气氛、社会文化。该案侦破过程甚为平淡简单,无甚玄机可言。但是,该案作为一桩案件虽已审结,作为一个文本的生命才刚刚开始,而且更加曲折离奇。
明清史评论(第三辑) 作者简介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成立于1925年,为复旦大学成立最早的院系之一,是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该系师资力量雄厚,研究专业方向齐全,科研成果卓著,在国内历史学科中名列前茅。著名历史学家周谷城、谭其骧、周予同、蔡尚思、杨宽、耿淡如、田汝康、金冲及、朱维铮等长期在该系任教。该系为国内有历史学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的单位之一。近年来,该系在明清史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史学理论与中外史学史研究、世界古典文明研究等领域颇有学术建树。 刘永华(1970.1—),男,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福建上杭人。1991 年获得厦门大学历史学系历史学学士学位,1994年获得厦门大学历史学系中国古代史硕士学位,2003年获得加拿大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东亚系哲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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