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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陈江华著
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7-01
开本: 24cm 页数: 160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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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12047428
  • 条形码:9787312047428 ; 978-7-312-0474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三网(电信网、互联网和广电网)融合问题是近年来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研究热点。  《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从经济法角度研究中国三网融合进程中存在的法律监管问题,通过借鉴国外三网融合的经验,重构三网融合的监管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三网的融合发展、三网融合产业法律规制的挑战与回应、三网融合产业市场准入制度、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机构、三网融合的网络和内容规制、三网融合规制的手段和程序、规制三网融合产业规制者等内容。

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目录

前言

**章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节 三网融合引发产业边界消融
一、数字技术发展导致媒介融合
二、三网融合产业跨界经营兴起
三、三网产业融合实质和方向
第二节 中国三网融合发展历程
一、萌芽期(1994~2010年)
二、试点期(2010~2015年)
三、推广期(2015年至今)
第三节 三网融合成效显著
一、三网融合市场规模扩大
二、三网融合业务迅速发展
三、市场结构形成竞争格局

第二章 三网融合产业法律规制的挑战与回应
**节 产业规制及产业规制理论
一、产业规制与监管概念辨析
二、产业规制演进过程
三、产业规制理论
第二节 三网融合产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型产业内在属性的客观需求
二、促进和规范三网产业融合
三、通讯传媒产业仍需产业法律规制
第三节 三网融合产业法律规制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公共产品缺乏
二、规制权力配置不合理
三、规制法律理念存在局限
四、对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不足
五、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不够
第四节 三网融合法律规制现实回应
一、树立正确的三网融合规制理念
二、明确三网融合法律规制目的
三、重构三网融合法律规制体系

第三章 三网融合产业市场准入制度
**节 网络型基础产业市场化改革
一、网络型产业引入竞争机制
二、电信业市场化
三、广播电视业市场化改革
四、三网融合对企业规模和市场结构的影响
第二节 三网融合产业市场准入制度
一、电信业市场准入制度
二、广播电视业市场准入制度
三、互联网业市场准入制度
四、三网融合市场准入困境
第三节 三网融合市场准入制度完善
一、国外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
二、完善中国三网融合市场准入制度
……

第四章 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机构
第五章 三网融合的网络和内容规制
第六章 三网融合规制的手段和程序
第七章 规制三网融合产业规制者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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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节选

  《三网融合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三、国外规制机构融合的经验和启示  从经济发达且三网融合基本完成的几个国家的规制机构演变过程来看,各国在三网融合进程中为了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调整规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经过10多年的网络和多媒体融合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规制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国外三网融合规制机构的经验主要有:  (一)因时制宜的立法来确定规制机构的职责  从上述几个国家三网融合规制机构的演变过程来看,虽然规制机构设置模式和组织机构有差异,但各国都是根据各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来制定相关的法律,并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不断确认和完善规制制度和规制机构的职权。规制机构的职权也经过了不断演进和完善的过程。美国是独立规制制度的发源地,其早在1934年就制定了《电信法》,并依法成立了独立规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负责对美国广播电视、电信进行规制。在当时,电信业与广电业分业经营,联邦通信委员会内部设立公共电信的规制机构与有线电视的规制机构来进行分业规制。1996年的《电信法》彻底打破了美国电信业、广电业之间混业经营的限制。2001年9月13日,联邦通信委员会将内设的两个规制机构合并为一个竞争规制局,负责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的统一规制。其时的英国、德国、法国同属于欧盟国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电信和广电业的网络和内容分立规制,网络和内容各自必须统一规制的体制。但由于这三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不同,法律历史传统存在差异,所以三个国家选择三网融合产业规制的体制和机构也不同。在英国,不存在联邦制的问题,加之20世纪中后期的国有电信私有化后,英国的广电业和电信业私有化率高。2003年,英国《通信法》允许电信业和广电业双向进入,混业经营。英国政府为了协调规制职能,改变过去5个规制机构分别来规制电信业和广电业的局面,采用设立单一的规制机构同时承担内容和网络规制的模式。德国和法国采取网络规制和内容规制分别由两个不同的规制机构来规制的模式,目前大多数欧盟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在这一点上与英国的做法不同。德国和法国之间的差异在于德国的内容规制职能在于联邦各州,法国的内容规制则完全由一个国家机构视听管理局承担。这主要是由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本身存在两级国家权力机构,即联邦政府和16个州政府,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分配由宪法规定,相互不得干预对方权力的行使所造成的。根据德国宪法的授权,联邦政府对网络进行规制,但不得规制内容,内容规制权属于16个州政府,各州都有规制内容的法律。法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网络和内容的规制权同属于中央政府,只是依据法国政府机构设置传统和规制目的的不同,将网络规制权和内容规制权分别由两个政府部门规制,分立的两个规制部门应该相互合作,共同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规制问题。  (二)规制理念和目标明确  三网融合规制机构的理念在自由和限制之间寻找平衡。规制机构不是为了规制而规制,规制只是在市场需要的领域发挥作用,在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政府就不应规制。所以,在规制理念上需要掌握经济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平衡关系。各国规制总的目标是促进市场自由化,要求规制政策保证有效竞争,网络技术中立,促进文化和语言多样化以及媒体多元化。在三网融合规制过程中需重点关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欧盟要求成员国的国内规制当局必须在电子通信网、电子通信业务及相关联的设施及业务方面提供方便,促进市场竞争,尤其“保证用户包括残疾用户在选择、价格和质量方面得到*大的利益”。英国规制机构OFCOM内设“消费者小组”和“老人、残疾人咨询委员会”两个咨询委员会,分别负责市场规制中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和就涉及老人、残疾人的利益和意见向OFCOM提出建议。  (三)规制机构具有独立性  美国在早期设立独立规制机构时,就注意到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的重要性,规制机构若没有独立性就很难履行其职责,所以美国建立了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对议会负责的独立规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就是其中之一。欧盟在2002年《关于电子通信网及业务的共同规制框架(框架指令)》第3条第2款中明确要求:“成员国必须通过保证国内规制当局在法律上有别于所有提供电子通信网、设备或业务的机构,并在职能上独立于上述这些机构,以此保证国内规制当局的独立性。”从上述几个国家的规制机构来看,各国均重视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规制机构在法律上和实际功能上独立于网络运营商、设备运营商、服务运营商等被规制机构或者组织;第二,规制机构具备独立的资金来源,具备足够的资金保证规制行为正常进行;第三,规制机构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第四,规制机构采取一些特殊规制的程序和手段,以区别于其他政府行政机构的执法程序和手段。  (四)采取网络和内容统一的规制模式  英美两国采取网络和内容统一的规制模式,英国将原来两个规制部门融合到一个部门,美国是将原来在一个规制机构内的两个部门融合到一个部门,其共同的特点就是三网融合的网络和内容统一规制。2008年2月,韩国从体制机制上进行变革,成立了新的融合规制机构——广播通信委员会,统一负责韩国电视广播、通信和新传媒相关业务的规制,也从网络和内容分立规制改变为统一规制。德国、法国都是欧盟的成员国,2002年,欧盟的电子通信指令确定了对电子通信网络和内容分别规制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欧盟成员国间体现的方式不尽相同,如2004年,德国《电信法》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规定对电子通信网络,包括广播电视行业的网络传输、频谱分配由联邦网络规制局依据《电信法》统一实施;法国则通过广电规制机构和电信规制机构的配合来实施。德国对电子通信网络的规制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无论是电信的移动网、固定网还是广电的卫星网络、有线网络,都被纳入统一的电子通信网络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规制。虽然,有的国家采取网络和内容统一规制的模式,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分立规制的模式,但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世界上三网融合发展比较快的国家,在网络方面都采取了统一的规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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