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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340192
- 条形码:9787565340192 ; 978-7-5653-4019-2
- 装帧:一般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内容简介
本书深入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全面介绍了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规则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和制度等内容。全书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修改要旨, 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机制的*新改革内容, 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实用性。
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目录
**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管辖
**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四节 公安机关管辖
第五章 回避
**节 回避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节 辩护
第二节 刑事代理
第七章 证据
**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规则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调取与审查判断
第六节 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章 强制措施
**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第五节 拘留
第六节 逮捕
第七节 强制措施的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审判
第十五章 执行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附录:常用刑事法律文书
主要参考文献
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节选
《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一、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旨在将诉讼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对程序的预先设定,进而防止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或者不受控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视为现代诉讼的“帝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先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加以规定,即“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宪法或者基本法中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的方式对刑事诉讼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其本身就是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与程序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正当程序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正当程序原则*早规定于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中,后被《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条所确认。与程序法定原则一样,正当程序原则也强调刑事程序的法定性,要求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所依据的规则必须事先确立,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作出处分。 程序法定原则为法治国家所普遍确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在法律依据方面,国家必须事先通过立法活动对刑事诉讼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和参加刑事诉讼,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法必依。 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的表述*早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证据理论之中,但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形成于18世纪批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启蒙运动中。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以及天赋人权思想的普及,反对司法专横、反对有罪推定和禁止肉刑的呼声日渐高涨。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无罪推定进行了初步阐述:“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此后,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对无罪推定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即“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时至今日,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国际普遍适用的保障人权特别是被追诉人人权的重要原则。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对于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依法宣告其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从性质上来看,无罪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一方面,在依法被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当假定为无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的状态。另一方面,通过公诉机关提供控诉证据、履行证明责任,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追诉人有罪,实现从“无罪的推定”到“有罪的认定”的转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指出:“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当局均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如不得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不得在审判中戴上手铐或被关在笼中,或将其指成危险罪犯的方式出庭。媒体应避免作出会损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报道。此外,预审拘留时间的长短并不能说明罪行情况和严重程度指标。拒绝保释或在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判决,并不会损及无罪推定。” 根据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相关要求,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证明被迫诉人是否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追诉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必须提供足够证据以证明被追诉人有罪,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就要承担证明不力的风险和后果:被追诉人有权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但是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无须担心证明不力的风险和后果。 ……
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作者简介
北京警察学院警察执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很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联合培养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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