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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侵权责任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张新宝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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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版权信息

侵权责任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全书基本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结构设计,便于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和适用。对于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新的法律规则和内容,本书均作出了对应性的修改,进行了适当的说明和评述。本书在结构和语言表达上尽量简化和清晰,可以方便教学和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目录

**单元 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关于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侵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过错
第四章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节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节 原因叠加行为
第五章 民事责任竞合与法律责任聚合
**节 民事责任竞合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聚合
第六章 责任抗辩
**节 责任抗辩概述
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第三节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第二单元 损害赔偿
第七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 赔偿损失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其他侵权责任方式
第八章 人身损害赔偿
**节 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第九章 精神损害赔偿
**节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第四节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十章 财产损失赔偿
**节 财产损失赔偿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三节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十一章 侵权损害后果的分担机制
**节 社会保险制度、商业性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后果分担
第二节 作为损害分担机制的补偿
第三节 双方都没有过错情形的损失分担

第三单元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监护人责任
**节 监护人责任概述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第十三章 用人者责任
**节 用人者责任概述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承揽人责任
第十四章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节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自己责任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通知规则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知道规则
第十五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错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十六章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节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
第三节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 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四单元 典型侵权责任(上)
第十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反告知同意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第三节 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 医疗产品缺陷、输入不合格血液致人损害
第十八章 产品责任
**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第三节 赔偿损失和其他责任方式
第十九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第二节 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
第三节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节 关于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第五节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单元 典型侵权责任(下)
第二十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章 高度危险责任
**节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第二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第三节 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第二十二章 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
**节 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情形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三节 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
第四节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
第五节 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
第六节 第三人过错与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节 建筑物损害责任
第二节 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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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节选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一)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因此行为人可依法不承担责任。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是指损害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如不可抗力,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  一般抗辩事由是由法律作出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之不承担或者减轻的特定事由。它包括如下几类:(1)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之正当性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等;(2)基于客观事件的抗辩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3)基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的抗辩事由。特殊抗辩事由,是指具体适用于某一特殊类别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之不承担或者减轻的特定事由。这类特殊抗辩事由不是由侵权责任法在“一般规定”中作出规定,而是由规定某类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款作出具体规定。(三)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是指只要存在该特定的抗辩事由,就当然、绝对地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无须考虑其他因素,尤其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受害人是否同意。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又称为附条件的抗辩事由,是指在存在该特定抗辩事由时,得酌情考虑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但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尤其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的方式和场合等。(四)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前者是指可以完全免除行为人之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后者则指只能部分免除行为人之侵权责任即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三、侵权责任能力问题(一)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  侵权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相同。其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为追求自身利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侵权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第二,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行为人超出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将不生效。而侵权责任能力是抽象的,并无一定的范围;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否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要构成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侵权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研究侵权责任能力的意义在于:只有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人才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没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人不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由其他主体(如监护人)承担责任。在有些案件中,后者的被侵权人可能无法得到赔偿救济。(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法学理论一般认为,侵权责任能力之判断,不能一概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为准,亦即须就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行为人有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  《民法典》第1190条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侵权责任能力理论,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没有过失的前提下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多也只是视其经济状况对遭受损失的人予以适当补偿。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过失(如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尽管行为人对于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失,但是其对于自己陷入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状况有过失,因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三)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此等规定表明,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被认为是“行为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法人作为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此等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理论上被认为是一种替代责任。法人对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也表明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特聘教授,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现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张新宝教授是当代著名民法学家,在民法的诸多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领域有多部著作和大量论文,多次获得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省部级一等奖。此外,张新宝教授作为我国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理论的开拓研究者,就相关主题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过多篇重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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