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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42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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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2515
  • 条形码:9787521622515 ; 978-7-5216-2251-5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本书特色

74个典型案例真实再现,深入阐释剖析裁判规则,聚焦土地争议8大热点主题 【理论综述】详细解读基本含义,系统梳理常见处理方法 【典型案例】精选74个典型案例,全面汇总实务疑难问题 【律师点评】归纳总结裁判规则,探索解决问题全新路径

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内容简介

本书比较详细地把与土地相关的争议进行了梳理,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为读者呈现此类案例裁判的规则,并从律师的角度点评,提出自己的理解与建议。行民交叉是土地争议解决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但目前市面上专门探讨此主题的书籍还不多,作者以自身办案优势出发,除了在章节的具体问题和案例中探讨之外,在每一章很后,都会专门针对行民交叉问题做细致探讨。 本书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登记、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八个大的主题,每个主题之下又细分知识点,全面、深入。

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目录

**章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节土地权属争议类型 3

一、争议双方均未领取权属凭证的土地权属争议 4

典型案例1. 1. 1 土地权属纠纷中争议双方均无权属凭证如何处理? 5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西村民委员会巷口村民小组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行政处理案

二、一方或双方已领取权属凭证的土地争议 8

典型案例1. 1. 2 土地登记重复的, 如何寻求救济程序? 8

———刘某木等19 人诉衢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 纠纷案

第二节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原则 18

一、“三个有利于”原则 18

典型案例1. 2. 1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应当贯彻“三个有利于”的处理原则 19

———陆川县珊罗镇珊罗村水井头一、二村民小组诉陆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二、诚信原则 23

典型案例1. 2. 2 土地权属争议各方曾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 24

———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六何村民小组诉上思县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林地权属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三、利益平衡原则 28

典型案例1. 2. 3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无权属凭证的, 行政机关在处理权属纠纷时应当兼顾双方利益 29

———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福隆村委莲塘村诉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来宾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若干规则 33

一、土地权属的占有取得 33

典型案例1. 3. 1 土地权属争议中的时效取得规则 34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民新村定额农业经济合作社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二、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39

典型案例1. 3. 2 土地权属争议中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符

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40

———博白县亚山镇白花村元福岭队诉博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三、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中的行政裁量 47

典型案例1. 3. 3 土地权属争议中人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48

———扶绥县龙头乡坛龙村美祥屯村民小组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第四节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52

典型案例1. 4. 1 民事诉讼中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 应当先行由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53

———马德某诉陈某平、陈某艳等返还原物民事纠纷案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管理

**节农村宅基地分配 61

一、农村宅基地分配的原则 61

典型案例2. 1. 1 对村委会宅基地分配决定不服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3

———张某泉诉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某村民委员会行政争议案

二、农村宅基地分配的对象 66

典型案例2. 1. 2 非本村村民是否有权申请宅基地? 67

———大化瑶族自治县某村屯村民小组诉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71

典型案例2. 1. 3 存在重复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认定后证的效力? 72

———孙某娟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案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75

一、基于宅基地交换发生转移 76

典型案例2. 2.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能否以该集体宅基地修建房屋? 77

———李某山诉湘潭县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

……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

**节土地承包经营的取得 145

一、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 145

典型案例4. 1.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是否有权承包集体土地? 146

———胡某提诉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 150

典型案例4. 1. 2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 150

———利国镇红五村委会第六经济合作社诉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登记行政纠纷案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154

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154

典型案例4. 2. 1 行政机关对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155

———黎某忠与龙门县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权及复议纠纷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政救济 161

典型案例4. 2. 2 乡政府不具有处理集体成员请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的行政职责 162

———肖某威等6 人诉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

第七章土地开发利用

**节违法建设的处理 295

一、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关 295

典型案例7. 1.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296

———胡某某等诉新疆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纠纷案

7. 1. 2 城管未经政府责成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300

———莫某某诉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赔偿纠纷案

二、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 304

典型案例7. 1. 3 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304

———长春万科柏翠园业主委员会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三、违法建设事实的查明 308

典型案例7. 1. 4 规划部门认定违法建设的函对当事人权利是否存在实际影响? 31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郊村民委员会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纠纷案

7. 1.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违法建设的函件是否可诉? 314

———彭某琼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行政复函纠纷案

四、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中的赔偿 317

典型案例7. 1. 6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造成建筑物内物品损失的应予赔偿 318

———马某林、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因强制拆除行政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违法用地的处理 323

一、违法用地的处理机关 323

典型案例7. 2. 1 镇政府对违法用地的行为是否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324

———宁波市鄞州雷兴贸易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处罚纠纷案

二、违法用地的举报与投诉 327

典型案例7. 2. 2 国土部门对于违法用地投诉是否应当立案? 328

———李某德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三、违法用地的处理 332

典型案例7. 2. 3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 332

———甘某与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纠纷案

第三节小产权房的处理 335

一、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制 335

典型案例7. 3. 1 城镇居民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凭证应予撤销 336

———吴某珠诉惠来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案

二、小产权房的补偿与赔偿 341

典型案例7. 3. 2 小产权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可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获得补偿 341

———谢某存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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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节选

**节 土地承包经营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是现阶段我国集体农用地利用的主要形式, 即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集体成员使用, 特定情况下非集体成员也可承包集体土地, 并由承包人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收益的经营形式。 我国大约于 1983 年开始**轮集体土地承包, **轮承包的期限是 15 年。 各地具体落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的时间各有不同, 较早开展的地区大约在 1993 年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 此次承包的期限是 30 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大约于 2023 年届满。 对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作为一种长期实践并保持稳定的土地利用形式, 同样不断显现出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 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 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对集体财产有权管理和收益的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 家庭为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单元。 考虑到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周期不同, 其中林地的承包使用和收益周期较长, 所以承包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可以依法继承。 考虑到其他用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具有集体成员身份属性, 承包其他用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不能继承。 但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土地的, 家庭内成员死亡的, 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可以继续承包。 为了灵活经营集体资产, 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经由集体表决的程序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典型案例 4. 1.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是否有权承包集体土地? ———胡某提诉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案① 裁判要旨 未能举证证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经过了大多数集体成员表决同意以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行政机关颁发的承包经营许可证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 杨某伍。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胡某提。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 巴中市恩阳区升旗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胡某提系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升旗村 1 组农民。 1998 年 10 月,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胡某提承包土地 1. 9 亩, 承包土地分户登记明细卡载明, 承包期限为 1998 年 10 月 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 日。 同年, 胡某提外出务工, 将房屋卖给其姨妹龚某莲, 同时也将承包地交于龚某莲代种。 2006 年 8 月 24 日, 刘某芳 (龚某莲之女) 将购买的原胡某提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杨某伍, 签订了 《房屋买卖协议》, 并将诉争的部分土地指定给杨某伍使用。 2005 年 5 月,原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在未征求原告胡某提意见的情况下, 将胡某提承包土地中约 1. 5 亩登记到第三人杨某伍名下, 并为杨某伍颁发了巴州府农地承包权证 〔2005〕 0240057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8 年 1 月 9 日, 第三人杨某伍将户口从巴中市渔溪镇五显村 4 组迁至渔溪镇升旗村 1 组。 2013 年 9月, 原告胡某提务工回来后发现其原承包的土地登记给了第三人杨某伍, 遂要求第三人巴中市恩阳区升旗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升旗村村委会) 等部门解决。 2013 年 9 月 2 日, 升旗村村委会作出 《关于胡某提与杨某伍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但胡某提未签字。 另查明, 1998 年 10 月, 杨某伍在巴中市巴州区和平场乡 3 村 1 社有 4 个人的承包土地。 同时查明, 2013 年, 经国务院国函 〔2013〕 16 号文件批准成立巴中市恩阳区, 将原巴中市巴州区含渔溪镇在内的 24 个乡、 镇划归恩阳区管辖。 被告恩阳区人民政府行使其辖区内土地登记行政管理职权。 胡某提不服巴中区人民政府给杨某伍核发的巴州府农地承包权证 〔2005〕0240057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巴州府农地承包权证 〔2005〕 0240057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胡某提 1998 年外出务工后, 原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于 2005 年将胡某提承包土地的一部分向杨某伍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案中没有证据表明, 2005 年向杨某伍颁证时, 原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告知了胡某提颁证的内容或者诉权。 胡某提务工回来后, 于 2013 年 9 月知道了向杨某伍颁证的内容。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 第四十一条**款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起诉期限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长不得超过2 年”之规定, 胡某提在知道颁证内容后 2 年之内提起本案诉讼, 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胡某提在 1998 年 10 月承包了升旗村 1 组土地 1. 9 亩, 承包期内胡某提未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升旗村村委会提出交回承包土地。2005 年原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杨某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 杨某伍的身份尚不属于升旗村 1 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升旗村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杨某伍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2 / 3 以上成员或者 2 / 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 但升旗村村委会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经过了上述程序。 同时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上诉人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发包方升旗村村委会与承包人杨某伍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原颁证行为亦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法院认定原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给杨某伍颁发巴州府农地承包权证〔2005〕0240057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 予以撤销的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集体土地作为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积累和分配的重要来源, 因此, 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经营并收益是应有之义。 但随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实际状况的不断变化, 集体土地由外部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立法也不得不承认外部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承包形式, 只是在对外发包的程序上作了一定的限制。 而近年来, 相当部分的观点主张推进集体土地产权流转, 认为目的在于促进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价同权, 充分体现集体土地的价值, 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新的 《土地管理法》 亦顺应这一潮流, 对加大集体土地集约利用, 集体土地向外流转大开方便之门。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更为开放, 实际上致使集体土地原则上应当由集体内部成员承包经营的限定已经无法坚持。 集体土地由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现象不断扩大, 在实现所谓的提升集体土地价值, 追求两种所有制的土地同价同权的目标的同时, 其实亦应当反思现行制度的一些不足。 首先, 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在管理上存在不便。 外部单位和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承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限制, 缺乏组织上的连接纽带, 集体经济组织即便作为土地所有权人, 对外部单位和个人如何妥善长效利用土地资源, 仍缺乏有效管理, 外部承包人将承包的集体土地用作他途的现象层出不穷。 其次, 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容易产生纠纷。 集体成员内部承包集体土地一般事先制订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承包经营关系较为稳定, 不宜产生纠纷。 而外部承包人和集体土地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通常只是个案, 常常因为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更迭导致合同解除或变更的纠纷。 而且一旦发生土地征收, 外部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因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偿费用的归属争端, 更是不乏其例, 属于征收补偿类案件的高发区域。 *后, 虽然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培肥地力, 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但外部承包人承包集体土地, 目的在于追求经济效益的*大化, 对于土地的利用不会考虑长效化, 如大面积种植桉树后导致土地后续无法利用的现象。 而且, 外部承包人由于承包关系不稳定, 也不太愿意对土地利用作长期规划和投入, 不利于集体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终仍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多样性, 对于集体土地的长效利用究竟是利还是弊, 还是一个长久的话题。 集体土地如何有效利用是一个关系到产业协调发展, 经济形势稳定的关键问题, 必须引起学术探讨和行政管理足够的重视。

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 作者简介

宋静,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校外导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带领福律阁诉讼团队专注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闲置土地收回、土地出让金纠纷、城市更新(旧改)项目等领域的复杂争议解决。 黄家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主任。连续多年担任广州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城市更新、住房和建设、水务等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有多宗争议标的金额超亿元具有标杆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有深入的研究,在行政争议解决细分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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