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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作者:陈顾远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1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94.5(7.0折) 定价  ¥13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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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202787
  • 条形码:9787100202787 ; 978-7-100-20278-7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律、历史、社会学等几十年来,这部著作一直影响着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滋养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现代中国法律专史研究就是追随陈顾远开辟的学术路径经久不衰,陈顾远文集出版价值很大。本书为陈顾远文集的**卷。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概要》是认可的法制史名著,堪称以近代部门法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经典性著作。本书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的方法不同,着重按照近代法律文明六法之别研究中国法制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是以部门法方法研究法制史的开山著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优选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几十年来,这部著作一直影响着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滋养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现代中国法律专史研究就是追随陈顾远开辟的学术路径经久不衰,陈顾远文集出版价值很大。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目录

《中国法制史》1934年版序

**编 总论

**章 开宗明义

第二章 探源索流

第三章 固有法系

第四章 重要典籍

第二编 各论

**章 组织法规

第二章 人事法规

第三章 刑事法规

第四章 家族制度

第五章 婚姻制度

第六章 食货制度

第三编 后论

**章 礼刑合一

第二章 今古相通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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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节选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由隋迄唐,廷尉寺改称大理寺,与御史台刑部分掌司法,而其他行政官吏恒亦参与其间也。隋,不采北周之制;盖北周设官,独成系统,秋官大司寇、小司寇、刑部中大夫、下大夫、司厉下士等,皆法官之属;御史台亦兼掌法禁,而以司宪称焉。其所承者齐制,故置大理寺,设官如旧,惟开皇三年,则罢监、评、律博士等员,加置正为四人;炀帝时,改丞为勾检官,增正为六人,分判狱事。司直增置其数,降其品级;并别置评事四十八人,仅正九品,为后世大理寺有评事之始。都官尚书在隋,改为刑部尚书,炀帝又置刑部侍郎,是为刑部尚书侍郎名称之始。天下刑狱上于尚书省,刑部隶于其下,以主掌之。是偏于司法上之行政事务者;其遇有死囚及可疑者,则移送大理寺,考核鞫讯后,奏上请裁,是偏于审判之责者;再有不当,则御史台纠正之,是偏于纠察之责者。然而文帝晚年,每于殿廷问事决罚,或杖或杀,亲自监临;至炀帝愈肆淫刑,理刑之官,实亦等于虚设。唐,大理寺为审判之官,卿、少卿掌析狱详刑;正,掌议狱,正科条;丞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司直评事掌出使推按。京师徒刑以上由其讯断,送其审断,其下则由京师法曹参军事与诸司断之;若执金吾糺获,亦送大理。御史台为行政诉讼与检举之官,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侍御史掌纠举百寮,推鞫狱讼;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刑部为司法行政之官,尚书侍郎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三机关之责任固各有其所专,然刑部以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大理及天下奏谳则有按覆之权,遂不免侵及审判权限。盖大理讯断京狱,流徒刑皆送刑部覆核,州县徒罪以上者,亦达于刑部,除死刑必奏外,流徒仍由部核,或责令更审,或径为覆判,其事刑部郎中员外郎掌之也。至于大狱之鞫,往往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及大理寺同按之,谓之三司推事,为明、清三法司之所本,于是御史亦参与司法矣。且死罪等,大理寺审断后,初则仅由刑部上奏,准其可否,后又命刑部会同中书门下二省更议,虽日慎刑,而中书门下皆参与司法矣。此外天下冤而无告者,则给事中,中书舍人,侍御史鞫其事,分直朝堂,迭知一日,谓之三司受事。穆宗时,又下令有司每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目的固在申理冤滞,并正刑部大理寺之弄法,然司法权之不统一,殊为显然。  有宋一代,覆按之权,由审刑院而刑部,审断之权由御史台而大理寺,辽金两朝则又有异也。宋在元丰以前,刑部掌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司法上行政事务为主,初犹详覆诸州大辟案,太宗时,夺其覆按之权,增置审刑院于禁中,有知院及详议官六员,详断大理寺刑部所断案牍,而上中书以奏天子论决。真宗时,又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凡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有刑按之处,刑在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于是详天下之法,其责归于审刑纠察矣。元丰官制行,两罢之,入其职于刑部,刑部遂又有详覆之权,此其一也。大理寺,宋初尚有定员,分掌断狱,旋以他官兼理详断官检法官等职;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置,以上于朝,故大理寺几同虚设。当时断天下之大狱者,实际上为御史台,台置推直官一人,专治狱事,并设狱以霸罪囚;后又置推勘官多人,鞫讯大狱,元丰间罢之,惟置检法一人,掌检详法律而已!自是大理寺始置卿、少卿、正、推丞、断丞、司直评事之官,主掌折狱详刑鞫断之事。职分左右,少卿分领;凡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称日断刑,由评事检法丞议之,正审之;凡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称日治狱,由丞专推鞫之。此又其一也。至于刑部大理寺所断狱不当罪,则由门下省以法驳正焉。辽初决狱,悉由南北两院办理,南院治汉人,北院治契丹人;而事关覆奏者,则以翰林学士给事中及政事舍人详决之。后始置大理寺少卿及正,主详决狱讼之事。南北两院之分,其特点也。金,各法司由汉人金人辽人分任其职;刑部大理寺皆同中国之旧;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御史台治之,则又同于宋初而异于元丰以后也。  元人中国,废大理寺,既于宗正府置断事官,又于刑部置狱,行政与司法更混同也;元初,于中书省置断事官,掌刑政之属,其名甚重,每以相臣任之。大宗正府亦置断事官,日札鲁忽赤,掌诸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诱掠逃驱等罪。仁宗皇庆元年,以汉人刑名归刑部,刑部置狱自此始,盖始终未设大理寺也。泰定帝又复初制,增札鲁忽赤为四十二员;而以省台覆核之;并诏自罪囚当释者,悉由宗正府审核,于是刑部虽存,不复过问刑狱之事。旋又定制,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焉。  ……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作者简介

陈顾远(1895-1981),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出版图书多部。1949年去台湾,出任台湾地区“立法委员”“民法委员会委员长”,曾任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其代表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婚姻史》已被收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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