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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8495
- 条形码:9787521618495 ; 978-7-5216-1849-5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 本书特色
【上篇】防范遗嘱见证风险及见证业务标准化流程 【下篇】遗嘱见证纠纷裁判的法律问题及规则认定
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 内容简介
本书上篇是律师遗嘱见证技能的操作指引,对见证风险产生的原因、如何避免以及对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标准化流程进行了分析,是本书的核心部分。下篇梳理了律师遗嘱见证业务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难点、堵点,总结了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法律实践问题和遗嘱见证纠纷裁判规则,,为遗嘱纠纷司法裁判的进一步研究留下一些思考和启示。
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 目录
上篇遗嘱见证技能篇
**章律师见证业务通论
**节见证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见证服务的建立与发展
二、国外见证、公证的历史与发展
三、我国见证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律师见证业务概述
一、律师见证的由来与作用
二、律师见证的内涵外延
案例1:对已签订的合同、已完成的行为进行见证,或者对即将发生的事实予以先期见证等无效
案例2: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3:律师代书没有在现场进行,律师事务所赔偿百万
三、律师见证业务的种类
案例1: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获轻判
案例2:报案公安不立案,律师见证帮助自诉
第三节律师见证行为规范与风险
一、专家证人与专家责任
案例1:在外加工“半成品”的公证书带到现场,公证书被判无效
案例2:身份证持证人与身份证照片不符,公证处应担责
案例3:律师作见证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二、事实审查与风险防控
案例1:明知遗嘱内容无法实现仍进行见证
案例2:遗嘱设置了生效条件,公证遗嘱失效
案例3: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律师事务所有可能承担责任
案例4:未尽告知义务,见证存在程序性瑕疵
案例5:律师事务所对于见证书盖章的审查把关很重要
三、回避原则与跟踪服务
第二章遗嘱见证业务标准化
**节律师见证遗嘱的特别风险
一、迟到的风险
案例:司法所派人协助遗嘱见证,忘了如何见证的,遗嘱被判无效
二、不尽职风险
案例1:遗嘱人签名不能确定为真,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2:见证人心不在焉,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3:经鉴定,遗嘱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公证遗嘱被判无效
三、形式的风险
案例1:见证时录像、拍照存档都不可少
案例2:律师遗嘱见证需要专业,切莫凭感觉发挥
四、赔付力风险
第二节律师遗嘱见证的必要环境与规范
一、遗嘱见证要有独立的工作环境
二、遗嘱见证要配备现代化的工作设施
三、遗嘱见证要有专业的见证律师
案例:遗嘱见证不够专业引发赔偿、退费
四、遗嘱见证要有缜密的谈话笔录
案例1:律师将见证地点写错,被认定为遗嘱人主体不确定
案例2:律师“强行见证”遗嘱无效
五、要与遗嘱人签订恰当的法律服务合同
六、出具严谨的遗嘱见证书
七、律师事务所审查盖章要专业
案例:律师事务所在遗嘱见证书上盖章时应注意把关
八、现场遗嘱见证应慎重
案例1:录音录像起作用的代书遗嘱见证
案例2:是否具有立遗嘱能力,“精神正常试错法”很重要
九、见证遗嘱存档
第三节律师见证遗嘱分述
一、见证自书遗嘱
案例1:打印的自书遗嘱无效
案例2:律师自书遗嘱见证重点在于遗嘱能力的补强
二、见证代书遗嘱
案例:代书遗嘱见证律师图省事,代书人不合法致遗嘱无效
三、见证打印遗嘱
四、见证录音录像遗嘱
案例:录音遗嘱法律规定确认的律师见证录音录像遗嘱效力
五、见证外籍遗嘱人密封遗嘱
六、涉外法定继承见证和涉外遗嘱见证
第三章与遗嘱见证相关的律师业务
**节遗嘱信托及财富信托
一、遗嘱信托
案例:“遗嘱信托**案”
二、家族信托
三、慈善信托
第二节意定监护法律服务
一、意定监护的渊源
二、意定监护律师业务
三、意定监护律师见证的风险防范
第三节生前预嘱和生前契约
一、生前预嘱
二、生前契约
第四节遗嘱的后续服务
一、遗嘱的修订、撤回与重立
二、遗嘱执行人
三、遗赠约定的执行
案例:接受遗赠的表示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四、律师履行证明义务
五、开展密封遗嘱保管服务
下篇遗嘱见证实务篇
第四章律师见证遗嘱纠纷裁判的法律问题
**节见证遗嘱纠纷裁判问题梳理
一、律师见证遗嘱是否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界限如何明确
案例:律师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二、一名律师是否可以进行遗嘱见证
案例1:见证人未取得律师资格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案例2: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三、代书遗嘱能否打印
四、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赔偿范围与责任保险
五、见证遗嘱无效,见证律师是否必然应负责任
六、不加限制判决对第三方赔偿会形成不良社会风气
案例: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向第三方赔偿应当慎重
第二节见证遗嘱纠纷裁判标准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案例:遗赠协议中处分财产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二、遗嘱能力的认定
案例1:遗嘱人患有阿茨海默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立遗嘱能力
案例2:遗嘱人的行为能够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须再进行司法鉴定
案例3:进行民事能力鉴定应在一审期间提出书面申请
案例4:遗嘱人患有脑梗死不能否定其立遗嘱能力
案例5: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能力,司法鉴定只能作为参考
案例6:公证遗嘱效虽高,行为能力也重要
案例7:公证遗嘱效力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应当与《公证法》的规定相统一
三、失实遗嘱的失职认定
四、一名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认定
五、打印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后记
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 节选
第二章 遗嘱见证业务标准化 律师见证业务的风险大。其实,在律师见证业务中,遗嘱见证风险才更大,是律师见证业务风险防范中的*短板,这也是本书写作研究的初衷。 **节 律师见证遗嘱的特别风险 除了具有律师见证的一般风险以外,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见证遗嘱的风险会更多、更复杂。律师遗嘱见证更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迟到的风险 因为遗嘱见证纷争往往出现在遗嘱人的百年以后,比如有人在 50岁时立了遗嘱,活到 98岁去世的,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如果依然 “健在”,可能也物是人非。 在遗嘱继承诉讼中,有的纷争起因可能是见证遗嘱造成了遗产分配的不公。更多的可能是见证遗嘱会成为庭审的关键证据,律师事务所面临出庭举证不能的风险。 在律师事务所开展遗嘱见证业务前就应当有预案如何出庭接受质证,见证后续工作要扎实有效。 如果遗赠受益人、遗嘱受益继承人因为遗嘱无效败诉导致了财产损失,受损失的人根据以往相关判例向律师事务所主张赔偿的可能性非常大,律师事务所可能面临作证不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案例:司法所派人协助遗嘱见证,忘了如何见证的,遗嘱被判无效 经法院前往村民委员会调查,王某 3表示:几年前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某找到村委会,说要立遗嘱,后村委会协调镇司法所,司法所派了两个人去崔某家,当时村委会让我和贾某跟着去。我不知道遗嘱是谁打印的,不知道手写部分是谁写的,也不知道遗嘱的内容,记不清崔某和她老伴王某本人是否签字,我没有全程在场,中间有出来抽烟,我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贾某表示:几年前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镇司法所派人去崔某家帮她立遗嘱,村委会让我和王某 3跟着去,当时有崔某、王某、他们的大儿子、司法所的人在场;我不知道遗嘱是谁打印的,不知道手写部分是谁写的,也不知道遗嘱的内容,记不清崔某和她老伴是否本人签字,我全程在场,我的名字是我本人签的。经法院与司法所联系,该所表示:本案涉及的遗嘱年代久远,该所人员流转更换,无法查询到当时是否有工作人员到崔某家办理代书遗嘱。 法院认为,王某 1提交的王某遗嘱,系打印与手写结合的书写方式,性质为代书遗嘱,经法院调查,代书人王某 3、贾某见证代书遗嘱的过程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打印人无法确定,遗嘱手写部分填写人无法确定,遗嘱是否为王某签字无法确定,故该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王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参加遗嘱见证的有四个人,两名签字见证的人不懂遗嘱见证的法律规定,两名法律人见证后却未签字,导致遗嘱继承纠纷发生后,没有人能为遗嘱人立遗嘱过程提供有效证明,结果遗嘱被判无效。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数是法律人,他们掌握的继承法律知识与执业律师、公证员水平基本相当。所以,如果换作未经遗嘱见证专业训练的律师去作见证,本案遗嘱无效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案件审理已经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在大多数类似案件中,法庭一般只会释明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进而为当事人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而已,法官在休庭以后能够亲自前往村委会、司法所展开庭外调查核实,难能可贵。 司法所领导可能是考虑到其工作人员见证遗嘱因无效而带来的赔偿风险,但根据笔者推测的司法所、村委会的指派任务内容,司法所工作人员本应当发现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上补充了手写内容,如果不是一次性形成的遗嘱会因存疑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建议王某重新打印,或者重新全部手写,或者重新全部代书,然后再亲笔签名、签日期;指导村委会指派的遗嘱见证人正确承担见证义务,如全程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监督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要求村委会留存一份见证遗嘱存档,等等。 为了服务好留守老年人,有必要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遗嘱见证法律业务培训,保障好老年人享有遗嘱权利。在本案的立遗嘱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场本应当有职责指导遗嘱的有效确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既然见证了遗嘱的形成过程,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应当也据实在遗嘱上签名见证,对于遗嘱形成过程应当作好记录,事后将工作记录和遗嘱一起存档保管。 本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目前的遗嘱证明制度体系存在缺陷。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法律人担任见证人的,法院大多要求对遗嘱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但判决把握的法律人审查程度的界限不清,遗嘱一旦被判决无效,法律人属于专家证人,常推定见证人存在过错,担任见证人的法律人及指派其任务的机构就可能承担对第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这可能就是本案中实际见证遗嘱的法律人自己不签名,通过村委会叫来两名工作人员充当遗嘱见证人的根源所在。 这也正是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不允许本所律师承办遗嘱见证事务的根本原因,遗嘱见证成了老年人获得法律服务的一大堵点、痛点和难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即使在现场尽全力指导,也容易出现无法预见的所立遗嘱存在瑕疵而无效的情形,结果仍被判不尽职、不到位,赔偿第三方损失。
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 作者简介
陈子钧: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慈善信托业务专委会秘书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阎云天: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遗嘱见证部主任、分会秘书长,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洪忠: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老龄法律服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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