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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基础

作者:周宏伟等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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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基础 版权信息

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基础 内容简介

本书概要论述城乡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主要技能等问题。主要内容由八章组成。章介绍城乡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特征;第二章介绍与分析文化遗产的价值表征及评估方法;第三章概述历史时期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的简要演进过程及其特征;第四章讨论和总结文化遗产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及国内外主要的立法成绩;第五章介绍城市型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相关案例及问题;第六章介绍乡村型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相关案例及问题;第七章主要阐述文化遗产保护的硬性和软性技术或技术性因素;第八章介绍各类建设活动等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影响及其评估程序与方法。 本书适合作为高等院校人文地理、城乡规划管理、考古、建筑、文物与博物馆学、公共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基础性教材,也适合相关领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文化遗产保护爱好者阅读。

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基础 目录

目录
**章 城乡文化遗产概说 1
**节 文化遗产的概念 1
第二节 城市型文化遗产 12
第三节 乡村型文化遗产 22
第四节 城乡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34
第二章 城乡文化遗产的价值与特色 38
**节 城乡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 39
第二节 城乡文化遗产的特色呈现 58
第三节 城乡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 74
第三章 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83
**节 保护主体:从官方到民间 85
第二节 保护对象:从静态到活态 90
第三节 保护范围:从单体到区域 95
第四节 保护原则:从原真到多样 99
第五节 保护制度:从粗略到完善 106
第四章 城乡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113
**节 文化遗产法的调整对象 114
第二节 文化遗产法的基本原则 116
第三节 文化遗产法的主要渊源 120
第四节 城乡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128
第五节 城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146
第五章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57
**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57
第二节 一般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69
第三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175
第四节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问题 182
第六章 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5
**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185
第二节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197
第三节 一般镇、村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07
第四节 乡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214
第五节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 219
第六节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的文化遗产保护 224
第七节 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230
第七章 城乡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技术 234
**节 建筑物的保护与修缮 235
第二节 传统街区的保护与整治 243
第三节 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253
第四节 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利用 257
第八章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 263
**节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概述 264
第二节 国外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的体系与程序 269
第三节 中国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277
主要参考书目 286
附录一 290
附录二 303
附录三 309
后记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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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基础 节选

**章 城乡文化遗产概说 城乡文化遗产是指存在于当代城市聚落和乡村聚落的、有形和无形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的历史文化遗产,一般不包括已被各级博物馆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和为保护而进行技术性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这是因为,城乡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以传统时代留存下来的城市、镇、村等形式的聚落为中心开展,自然地,城乡文化遗产的主体也就是城乡聚落文化遗产。城乡文化遗产尽管由于历史底蕴、地理位置、本体内涵等方面的差异,其文化价值高低不同,地域特色彼此有异,但对所在地的文化建设、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开展城乡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必须了解文化遗产的概念,认识城乡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型、基本内涵和特征。 **节 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般来说,遗产是与“过去”相关的物事。“遗产”一词,中国文献中*早出现于南朝时期范晔(398—445 年)编撰的《后汉书》,即“家无遗产,子孙困匮”①中的“遗产”,其含义明显指的是先辈留给子孙后代的财富;英语中的对应性词语heritage一词则源于拉丁语heres(继承人)②,其出现于文献中则要晚至18 世纪,指由过去传承至今或根据传统而传承的事物,这些事物具有证明过去的作用。直到20 世纪中叶,作为被保护对象的“遗产”或“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概念,也就是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概念,才被正式纳入当时的国际公约——《海牙公约》之中①。不过,并不是所有过去遗留下来的物事都能够称为“遗产”,都需要进行保护,而是只有那些具备某些社会意义、获得一定价值认可的遗产文化符号,才能以文化记忆的方式受到保护并延续下去②。 随着当代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发展,遗产的内容与概念都在发生变化。1999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认为,遗产包含自然环境与文化环境,具体“包括景观、历史场所、遗址和建成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收藏品、过去和正在进行的文化实践、知识和生活经验”③。显然,这大大拓展了遗产的范围。 文化遗产(英文: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property ;日文:文化財),又可称历史文化遗产、文化资产、文化财产等。由于世界各地人类文化的发展历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文化遗产的概念很难进行一致性表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曾在其相关文件中给文化遗产定义,认为“文化遗产是在一个社区内发展起来的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表达,经过世代流传下来,它包括习俗、惯例、场所、物品、艺术表现和价值”③。这个概括虽然指明了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在于特定区域人群世代相传的对生活方式的表达,但作为一个术语的定义,其外延显得过于宽泛。因为,任何国家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社区或人群对生活方式的表达都作为遗产加以保护④。以此,狭义上说,作为当代保护对象的文化遗产,应是指一个群体或社会从过去的世代传承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文化保存价值的对象。文化遗产可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也可以非物质实体形式存在。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称物质文化遗产或有形遗产,以非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一般来说,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意义上所称的“文化遗产”,也即有形文化遗产、文物。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是已经成为历史的,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含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中国政府把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① 1。物质文化遗产中价值*高的部分大多都进入了《世界遗产名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 年11 月16 日巴黎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其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相关重要概念的内涵如下。 文物(monuments,或译为纪念物),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指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及考古遗址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六项中的一项或几项标准: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⑥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大类,除了世界自然遗产以外,其余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都属于物质文化遗产,或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截至2021 年,世界遗产的总数达1122 处(不含被撤销者),分布在167 个国家。其中,中国拥有的世界遗产数量*多,共有56 项,包括世界文化遗产38 项(含跨国文化遗产1 处、文化景观遗产5 处)、世界自然遗产14 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 项(表1-1)。例如,1987 年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长城”,属于世界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类;同年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泰山”,被列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类。2011 年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则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景观”类型。 表1-1 中国的世界遗产(1987—2021 年) 世界遗产标志、中国的世界遗产标志、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分别如图1-1、图1-2、图1-3 所示。 图1-1 世界遗产标志 图1-2 中国的世界遗产标志 图1-3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称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该词来源于日语“無形文化財”。日本政府1950 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造物群”五类,而“无形文化财”指的是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较高者。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定义为,“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在发布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中又对该定义进行了完善、拓宽。2005 年,中国政府相关文件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① 2011 年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尽管如此,在学术界,学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苑利和顾军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足以代表一方文化,并为当地社会所认可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② 。其中没有包括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近年,美国学者Ann Marie Sullivan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实践、表现、表达、知识或技能,以及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认可的组成一个地方文化遗产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③。这意味着联合国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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