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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案例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0368
- 条形码:9787521620368 ; 978-7-5216-2036-8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案例教程 本书特色
党政干部学法用法培训推荐用书 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法律指导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案例教程 内容简介
为配合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写了《“八五普法”学习读本——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案例读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全面学习法律知识的辅助读物。本书以《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为指导,围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案例的形式,多方面介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便于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开阔法律视野,形成法治思维,强化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观念和能力。本书包括以下板块:宪法与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国防法以及党内法规,涵盖了党纪国法的方方面面。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案例教程 目录
**章宪法与相关法律
案例1: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齐某某与陈某某案
案例2: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陈某杀人放火疑案
案例3:赔偿义务机关因申请人作虚假供述而免除赔偿责任的,应予以举证
——蒙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第二章民 法 典
案例1:依法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马某某“被死亡”案
案例2: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隐藏物的,应及时归还权利人
——汪某某与詹某某隐藏物返还案
案例3: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杨某与李某、张某案
案例4: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李某某与侯某某、魏某案
案例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袁某某被狗咬伤致死案
案例6: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受侵犯,子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甲肖像权被侵害案
案例7:公司员工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与某贷款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8: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无须承担责任
——张某见义勇为案
案例9:高空坠物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可能的加害人共同赔偿
——某小区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
第三章商法
案例1: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某合伙企业合同案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胡某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案
案例3:加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某保险公司编制虚假资料案
第四章行 政 法
案例1:公务员在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
——孙某辞职并出任某企业高管案
案例2: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公务人员行为
——某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相关案例
案例3:发信息骚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留学生要挟女子被行政拘留案
案例4:拆除违法建筑结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某区城管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
案例5: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
——某区建设环保局局长刘某受处分案
案例6: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骆某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7: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某公司突发事件应对案
第五章经 济 法
案例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相关案例
案例2: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案例
案例3:拍卖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孙某与某拍卖公司案
案例4:涉及社会公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某建筑公司与王某中介合同案
案例5: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范某与某超市销售过期牛奶案
案例6: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王村第三生产大队拒不支付土地补偿费案
案例7: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案例
案例8: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不得以虚假材料牟取中标、成交
——某公司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案
案例9: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案例
案例10: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违反《环境保护法》相关案例
第六章社 会 法
案例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相关职务,并非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某公司解除王某总经理职务案
案例2: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患病医疗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某与某大学某学院案
案例3: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排除缴纳养老保险费
——某公司拒不为职工兰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案
案例4: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案例
案例5: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案例
案例6: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案例
案例7:监护人应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8: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马某某与四子赡养案
案例9: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樊某与刘某性骚扰案
案例10: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违反《慈善法》相关案例
第七章刑法
案例1:任何人不得冒充现役军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闫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案例2: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确保劳动生产安全有序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案例
案例3: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4: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秩序平稳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相关案例
案例5:严厉打击排放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坚决保护自然环境
——某公司及韩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6:严厉打击食品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食品犯罪相关案例
案例7: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某药厂生产、销售假药案
第八章程 序 法
案例1: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
——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案例
案例2: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予起诉
——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
案例3:坚持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
——贝某与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
案例4:仲裁协议之效力不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受影响
——某水泥生产集团与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5:坚决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杜某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工资支付案
案例6: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某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劳资纠纷案
第九章党内法规
案例1: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案例
案例2: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内监督相关案例
案例3: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某学校校长赵某被问责案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案例教程 节选
**章 宪法与相关法律 案例1: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齐某某与陈某某案 【案情简介】 齐某某与陈某某同属第八中学的学生,在中专考试中,齐某某被某商业学校录取,陈某某则未通过考试。在父亲的帮助下,陈某某竟从第八中学领取了某商业学校寄给齐某某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其入学就读,并在毕业后分配到某银行工作。 得知真相的齐某某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害为由,将陈某某、某商业学校、第八中学和某市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同年,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停止对齐某某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某某等侵害齐某某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陈某某停止对齐某某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深度解析】 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和完善,并对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第8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公民的姓名权,我国法律也将其纳入保护范围。《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中,陈某某在其父的安排下领取了原本属于齐某某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其入学就读,并在毕业后分配到某银行工作。而受害人齐某某在“被落榜”后,由于家境贫寒,无力复读,只能在家务农和外出打工,人生轨迹就此发生改变。从法律上讲,陈某某的行为直接侵犯了齐某某的姓名权,并通过冒用其姓名的方式间接侵犯了齐某某的受教育权,给齐某某在经济上、精神上造成直接损失,陈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案随即引出一个法律问题,即人民法院能否援引宪法条文对陈某某侵犯齐某某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裁判,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表明宪法为一切组织和个人所遵守,其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仅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同时也抵制个人私权利的侵害。实践中,虽然长期存在人民法院裁判不援引宪法的司法惯例,但这并不能表明人民法院不能援引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文中的“法律”,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当然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当然享有宪法的适用权,可以在裁判中援引宪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过错行为,不仅侵害了齐某某的姓名权,还侵害了齐某某的受教育权,并给其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齐某某有权依法向陈某某主张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对于齐某某的主张,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条文作出相应裁判。与此同时,该案也突破了人民法院长期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民事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案例教程 作者简介
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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