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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作者:宁立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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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版权信息

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本书特色

如何既反对垄断,防止资本和技术无序扩张给公共利益带来危害,又不伤及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抑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增长,成了一个实践性难题。这一难题的研究和解决,既要借助经济法中竞争法的理论工具,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度理论,又要依托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的理论基础,属于典型的交叉研究领域。本书共收录了十六章,包括专利的竞争法规制论纲、专利侵权警告函、专利拒绝许可、专利独家许可、专利搭售许可、专利许可中的差别待遇等。

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内容简介

本书从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入手,首先确定竞争法规制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点、法律范式、行为样态和技术方法;其次分章研究实践中的恶意维权、独占专权、不当限权、强迫扩权、过度争权、止疑权、歧视行权、保证控权、合谋集权等涉嫌滥用的行为,分别根据各种涉嫌滥用行为的特殊性,逐一分析其利弊,梳理其规制历程,检讨其规制模式,并提出实践改进建议;很后提出概括性层面上的竞争法规制立法构想,为该领域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逻辑参照。全书主要以反垄断法为叙事语境,同时跨越民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门,所作研究是典型的交叉研究,特别侧重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叉研究,旨在厘清各种具体场景之下保护与反垄断、行使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复杂关系,以为深化该领域的理论和改善相关实践提供助益。

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目录

目录
**章专利的竞争法规制论纲 /1
**节专利竞争法规制的理论基点 /1
第二节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范式 /10
第三节专利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样态 /22
第四节专利竞争法规制技术方法论要 /31
第五节小结 /47
第二章专利侵权警告函 /49
**节专利侵权警告函的积极意义 /49
第二节不当寄发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情形及其消极影响 /52
第三节寄发专利侵权警告函行为的法律规制 /55
第三章专利拒绝许可 /63
**节专利拒绝许可的基本概念 /63
第二节专利拒绝许可竞争效应分析 /67
第三节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拒绝许可的法理基础 /69
第四节域外法对专利拒绝许可的规制 /71
第五节专利拒绝许可违法性认定因素分析 /83
第六节对我国的启示 /86
第四章专利独家许可 /93
**节专利独家许可的基本概念 /94
第二节规制专利独家许可的法律路径 /97
第三节专利独家许可违法行为类型辨析 /99
第四节专利独家许可竞争效应比对 /102
第五节专利独家许可的违法性认定分析及法律适用 /105
第五章专利搭售许可 /118
**节搭售与专利搭售许可的含义 /118
第二节专利搭售许可的竞争效应分析 /122
第三节专利搭售许可的分析路径 /125
第四节对我国实践的建议 /133
第六章专利许可中的差别待遇 /139
**节对差异化许可的一般性认识 /139
第二节差异化许可价格对竞争的影响 /141
第三节差异化许可价格的反垄断法分析 /143
第四节我国应对差异化许可价格问题的困境与对策 /153
第七章回馈授权 /157
**节对回馈授权的基本认识 /157
第二节回馈授权效应分析 /162
第三节域外回馈授权法律规制考察 /171
第四节我国对回馈授权规制的现状及实践构想 /179
第八章延展性许可费条款 /191
**节延展性许可费条款概述 /191
第二节延展性许可费条款对市场竞争的双重效应分析 /195
第三节反垄断法对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定性分析 /200
第四节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207
第九章不争执条款 /211
**节不争执条款概述 /211
第二节不争执条款双重效果权衡过程中的价值取向 /212
第三节不争执条款反垄断法规制的国外立法考察 /216
第四节不争执条款反垄断法评价过程中常见的三大误区 /220
第五节不争执条款评价因素的定性分析 /222
第六节我国不争执条款的立法实践:不足与改进 /228
第十章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 /235
**节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含义和认识基础 /235
第二节域外法例对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态度 /239
第三节反垄断法分析对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适用思路 /243
第四节实践改进建议 /251
第十一章专利许可中的数量限制 / 255
**节数量限制概述 /255
第二节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的权源分析 /257
第三节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的双重作用 /259
第四节域外立法例对数量限制的规定 /261
第五节分析与借鉴 /267
第六节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274
第十二章专利许可中的商标使用限制 /283
**节专利许可中的商标使用限制概要 /283
第二节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多视角观察 /284
第三节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正负效应分析 /288
第四节域外法律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态度及其启示 /290
第五节对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多角度观察 /296
第六节我国有关规制专利许可中商标使用限制的实践完善 /300
第十三章标准专利通论:规制基本思路 /308
**节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及其滥用的判定 /308
第二节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滥用规制模式述评 /314
第三节竞争法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类型化分析 /328
第四节政策建议 /340
第十四章标准专利专论:FRAND承诺的性质 /347
**节FRAND承诺的界定 /347
第二节以结果为导向的 FRAND承诺性质之争 /350
第三节以过程为导向的 FRAND承诺性质分析 /353
第四节SEP披露合同与 FRAND承诺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架构 /357
第五节FRAND承诺的为第三人利益约款效力 /369
第十五章专利联营 /380
**节对专利联营的基本认识 /380
第二节专利联营对竞争的影响 /389
第三节美国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399
第四节日本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408
第五节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专利联营的规制 /422
第六节域外经验的借鉴及我国实践的改进 /428
第十六章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立法 /439
**节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立法历程 /439
第二节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立法理据 /445
第三节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立法建构 /449
第四节结语 /457
主要参考文献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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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节选

一、专利与竞争法的关系要探讨“专利的竞争法规制”问题,首先要厘清专利与竞争法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三个依次递进的层面进行探讨:一是专利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它解释了专利作为竞争工具如何作用于市场竞争;二是专利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它阐释了专利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如何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和限制;三是专利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它揭示了专利法与竞争法如何相互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下文分述之。(一)专利与竞争国家创设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创新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反过来促进了创新,从而会产生新的专利,由此形成了“专利―创新―竞争”的良性循环。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专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正是这种垄断权激励了创新,不断创新的企业在市场中会逐渐取得垄断地位,由此形成了“垄断(反竞争)―创新”的相互循环。而后一种循环与前一种循环明显存在冲突,专利与竞争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矛盾便集中到了“创新―竞争”这一环节。历史上,学者们就这一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其中*有代表性的,便是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与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对于创新与竞争关系的争论。传统竞争理论,尤其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竞争理论,认为自由竞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自然也有利于促进创新。熊彼特提出了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以动态视角看待市场竞争过程,进而得出了与传统竞争理论相反的结论。他认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更有助于激励企业从事研究和开发,即垄断更能促进创新。因为只有大企业才能负担得起研发项目费用,较大而且多元化的企业可以通过大范围的研发创新来消化失败,创新成果的收获也需要企业具有某种市场控制能力。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企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是颁给成功者的奖金。虽然企业通过创新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但其他企业也会不断创新来获取相同乃至更多的竞争优势,因此垄断企业实际上还处于竞争之中,资本主义正是在这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阿罗于1962年在其论文中反驳了熊彼特的观点,其理论与传统竞争理论一脉相承,即认为竞争比垄断更能够激励创新。他认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会给企业带来压力,促使企业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市场中更少的竞争会降低创新激励。以阿罗的论文为标志,西方经济学理论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熊彼特阿罗之争”。以熊彼特和阿罗的观点为基础,学者们通过各种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来佐证他们的观点,却得到了相悖的结论:支持熊彼特的学者们验证了垄断确实有益于创新,而支持阿罗的学者们同样也验证了竞争有益于创新。如何解释这种矛盾的现象呢?首先,追求垄断利润是企业进行创新的终极目的。企业要获取更多利润,就需要在技术、组织等方面不断创新,从而取得竞争优势。当这种优势足够明显时,企业便取得了垄断地位,进而能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家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开发和大规模地引进节约劳动的技术,开发新产品和开拓新市场。其次,垄断为企业进行创新提供了条件。企业要进行创新,既需要在设备、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物质资本投资,又需要在引进和培养人才等方面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创新的成本十分高昂。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财力和技术条件较好,能够承担创新成本,为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再次,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是激励企业创新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竞争使得企业处于被淘汰的风险之中,如履薄冰,鞭策着企业为了生存而不断创新。正如艾哈德所言,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入呆滞状态。*后,竞争提高了创新的效率。虽然垄断企业拥有更多的创新资本,但创新并非仅仅依靠资本的简单堆叠即可获得成功。创新的过程充满了风险和失败,竞争则激励着更多的企业从事创新活动,扩大了创新的基数,从而提高了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简而言之,在创新的过程中,竞争与垄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垄断是创新的牵引力来源,竞争是创新的推动力来源,而且竞争与垄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专利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较为清晰了,它们形成了“专利―垄断―创新―竞争”的关系链条,即专利创设了垄断权,虽然这种垄断权暂时限制了竞争,但它能够激励创新,而创新又促进了市场竞争,此时增长的竞争消弭了前述垄断权对竞争的限制。在此消彼长之间,这一关系链条就变成了“专利―创新”,这就实现了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目的。因此,竞争是实现专利与创新之间良性互动的关键环节,缺少了竞争,垄断便无法消除,创新会因此停滞,社会便无法向前发展。(二)专利与竞争法专利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引申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一命题早已被学界广泛接纳,但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垄断”与竞争法中的“垄断”并不完全等同。知识产权的“垄断”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说排他性,即权利人对于其知识产权享有许可、使用等专有权利,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之一,尤其是专利权,是知识产权商业化、工业化应用的典型代表,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在竞争优势逐渐转化为经济优势并不断积累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便转化为权利人所拥有的市场力量,当市场力量足够大时,便形成了垄断地位。无论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还是通过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地位,都是一种垄断状态。垄断状态一般是竞争法所容许的,竞争法主要关注的是垄断行为。也就是说,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所赋予的垄断状态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会违背竞争法,但是不当行使知识产权损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便会引起竞争法的关注。在经济学中,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其中,竞争法所关注的主要是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两类。经济性垄断的垄断力量来自资产、市场份额等经济因素,行政性垄断的垄断力量来自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垄断,兼具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的属性。一方面,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初便产生于封建君主所授予的行政特权,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确认、授权与保护,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投入大量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后产出的成果,其价值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能够形成经济优势。但是总体来看,随着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和行政机关的竞争中立化,知识产权的行政性垄断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性垄断色彩加重。也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才从封建的垄断特权嬗变成资本主义的财产权。竞争法所关注的知识产权“垄断”,是不当行使知识产权损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以专利权为例,一方面,专利权的存在本身便可能成为限制竞争的手段。例如专利权人为了保持专利长期有效,可能仅通过对原始专利进行微小的后续开发再次申请新的专利,从而延长排他权利初始存在的时间。再如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问题,在技术密集型行业,围绕某一技术可能存在着大量的专利,形成了一个由专利构成的丛林,一个企业要想将该领域的一项新技术投入商业化使用,必须在专利丛林中“披荆斩棘”,付出大量的许可成本,竞争便由此被延缓、被削弱了。另一方面,恶意利用专利权也可能对竞争造成损害。例如专利劫持问题,即标准制定组织的成员在参与标准制定时隐瞒其已拥有或正在申请的与该标准相关的专利信息,当该专利被纳入标准并广泛使用后,再向实施该标准的企业主张高额专利许可使用费。与专利劫持相伴而生的还有“反向劫持”问题,即标准实施者利用标准制定组织的政策漏洞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具体手段包括故意拖延许可谈判、利用FRAND承诺的模糊性提起反垄断诉讼等,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当专利以这些方式损害竞争时,便受到竞争法的约束。(三)专利法与竞争法英国于1623年颁布了世界上**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其名称即为《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可见专利法与竞争法关系之密切。概括而言,可以将专利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总结为一致性、补充性和规制性三个方面。首先,专利法与竞争法具有一致性。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生成路径基本相同,且两者都具有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功能。虽然专利法与竞争法的作用机制有所差别,专利法对创新和竞争的激励是主动的,竞争法对创新和竞争的保护是被动的、防御性的,但二者殊途同归,作为统一法律体系下的不同部门法,共同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而且专利法与竞争法常常共同发挥作用,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例,依照专利法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相关技术市场甚至相关创新市场;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经营者所拥有的专利权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在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如果参与集中的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整合到一起会形成过于庞大的市场力量,集中便可能被禁止。当然,执法机构还会考虑合并是否能够通过整合互补能力或其他特定的因素来实现原本不可能实现的创新。其次,竞争法对专利法起着补充性保护的作用,这一关系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之间。对于这种补充保护关系有一个著名的比喻,即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这三部知识产权法就像是漂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托着冰山的海水。这一比喻虽然生动,但不完全准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对知识产权法起着补充保护的作用,它起到的只是有限的补充保护作用。例如对于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对于未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市场混淆”予以保护。那些原本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在保护期届满、依法被认定无效等情形下,便进入了公有领域,不应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后,竞争法对于专利法具有规制性。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专有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边界实际上并不清晰,专利权人在销售价格、许可条件等方面拥有非常大的自主选择空间。这一方面为专利权人回收研发投入、获取经济回报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专利权人谋求专利法所赋予的合法垄断带来的利润以外的垄断利润成为可能,此时便需要竞争法的介入,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如果说专利法是“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竞争法便是“根据受控行为限制专有权利”,竞争法通过限制专利权的行使行为,进一步厘清了专利权的权利边界。

的竞争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承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的起草论证任务,曾参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订条文的起草论证工作。在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十余项;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创办并主持运行“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微信公众号,组织大型学术交流平台“知竞论坛”。曾作为中国商标海外维权代表团主要成员和法律专家,赴南美谈判,为120余家中国企业成功追回130余件被抢注的中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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