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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作者:李宝明
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206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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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版权信息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内容简介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依据教学内容的同质性和技术技能的相似性,将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畜牧管理、兽医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畜牧兽医有关标准、实验动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知识和技能列出,进行归类和教学设计。其内容体系分为模块、项目和任务三级结构,每一项目又设“学习目标”、“学习内容”、“知识拓展”、“案例分析”、“知识链接”等教学组织单元,并以任务的形式展开叙述,明确学生通过学习应达到的识记、理解和应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些项目的相关理论知识或实践技能,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案例分析、知识拓展或知识链接等形式学习,为实现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奠定良好的基础。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文字精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运用新媒体——二维码,现代职教特色鲜明,既可作为教师和学生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教材,又可作为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短期培训、技术服务和继续学习的参考用书。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目录

绪论
项目一 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

模块一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项目二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任务一 畜牧兽医行政处理
任务二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任务三 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
项目三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任务一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基本知识
任务二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
任务三 畜牧兽医行政裁决
任务四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
项目四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
任务一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任务二 诉讼参加人
任务三 证据
任务四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任务五 执行
任务六 畜牧兽医行政责任及侵权赔偿

模块二 畜牧兽医法规
项目五 畜牧管理
任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概述
任务二 畜禽养殖管理
任务三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管理
项目六 兽医管理
任务一 《动物防疫法》概述
任务二 动物疫病预防
任务三 动物检疫管理
任务四 动物诊疗管理
任务五 官方兽医制度
项目七 兽药管理
任务一 兽药生产企业管理
任务二 兽药经营企业管理
任务三 兽药使用管理
项目八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任务一 概述
任务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管理
任务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管理
任务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
项目九 畜牧兽医有关标准
项目十 实验动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
任务一 实验动物管理
任务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附录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附录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附录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附录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附录Ⅴ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附录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附录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附录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附录Ⅸ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附录Ⅹ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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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节选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一、**审程序  (一)起诉  起诉是原告的单方诉讼行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1.起诉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如战争、洪水或地震等)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如生病、法定代理人突然变动等)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是决定行政诉讼程序能否开始并继续下去的关键。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受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三)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1)确定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中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2)通知被告应诉,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的副本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  (3)审查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和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审查确定当事人的资格,决定和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对诉讼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了解被告的答辩理由,从而确定案件的焦点。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需要决定是否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是否合并审理,是否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否公开审理等。  2.开庭审理  是指在合议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案件都应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3日,应当将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向社会公告。一般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分以下几个阶段:  (1)预备阶段由书记员完成。  ①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如果当事人未到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等。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②宣布法庭纪律。  (2)审理阶段  ①宣布案由。  ②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  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④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由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答辩状,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要询问第三人的诉讼意见和理由。然后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时主要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时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接下来是传证人到庭作证,或由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后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⑤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反驳他方的观点和主张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一般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双方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征询各方*后意见。  (3)合议庭评议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合议。根据经过法庭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终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定和判决。合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公开宣判阶段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可当庭宣判,也可定期宣判。宣告判决时,应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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