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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学习汇编系列】国有企业常用党内法规汇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0931
- 条形码:9787521620931 ; 978-7-5216-2093-1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党内法规学习汇编系列】国有企业常用党内法规汇编 本书特色
1.选取的党内法规文本均为公开发布的正式文本。 2.收录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相关的*新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将相关党内法规根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的基本框架,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员队伍建设、监督和保障四个部分,方便读者检索。
【党内法规学习汇编系列】国有企业常用党内法规汇编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到2021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2019年12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集中体现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遵循,意义重大。该条例的印发,要求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更深入、更规范。为了帮助广大国有企业在新时代更深入地、更规范地推进党建工作,我们编写了《国有企业常用党内法规汇编》一书。本书整理汇编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常用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分为基础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选拔任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内监督、责任追究七个部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新形势下,开展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做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
【党内法规学习汇编系列】国有企业常用党内法规汇编 目录
一、综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二、党的组织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2017年3月1日)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18年10月28日)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9年4月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2018年7月12日)
三、党的领导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19年1月31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2019年1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4日)
四、党员队伍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年5月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2月4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28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15年10月14日)
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8日)
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2019年11月11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年3月3日)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年4月7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7月19日)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2001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2016年8月15日)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018年11月20日)
五、监督和保障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8月25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2017年12月20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01年4月3日)
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2002年4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010年6月5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9年7月7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2014年7月27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2019年2月5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2018年4月8日)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年8月9日)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18年11月29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年5月13日)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2011年10月14日)
【党内法规学习汇编系列】国有企业常用党内法规汇编 节选
二、党的组织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章 总则 **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
【党内法规学习汇编系列】国有企业常用党内法规汇编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坚持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坚持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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