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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5000年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9040975
- 条形码:9787569040975 ; 978-7-5690-4097-5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内容简介
该书为法律类研究著作。该书以经济转型期为研究背景,力图对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与法之间存在的某些特殊关系进行诠释。从结构上看,该书首先研究了中国经济转型的模式及其特征,并对经济转型期的经济法本身的调整进行了梳理总结;其次,在马克思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理论指导下,研究了中国经济法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对所有制结构、市场体系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探讨了此种背景下经济法对税收体制、政府职能变革的调控;很后对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的应然状态和应有功能作出展望,系统阐述了中国经济法在经济转型完成后的新使命。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目录
**章 中国经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概论
**节 中国经济转型的阶段与特征
第二节 中西经济法的比较及特征
第三节 经济转型特征与经济法特征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进路
**节 经济法立法的变迁
第二节 经济法内容上的完善
第三节 经济法司法上的变迁
第四节 经济法守法上的变化
第三章 经济法调控下的中国经济转型进路
**节 经济法与市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第二节 经济法与所有制结构变革
第三节 经济法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第四节 经济法与农村经济改革
第五节 经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
第六节 经济法与政府职能改革
第四章 经济模式定型后的经济法展望
**节 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
第二节 经济转型完成后仍需要经济法
第三节 经济转型完成后的经济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节选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一)自然演进与政府推进 西方经济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克服经济现代化所带来的现实问题和制度困境。福利经济学从微观层面对市场失灵现象作了剖析,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从宏观层面对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作了阐释,这些理论都表明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可以实现自我治理的封闭系统。西方国家纷纷制定调控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反垄断法、限制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惩罚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制定宏观调控法,如计划法、预算法等,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等的规范以达到克服外部性问题、延缓经济周期、解决信息不足问题、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经济法成为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和工具。①总体而言,西方经济法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经济条件不断成熟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没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作为土壤,对中国而言,“市场缺陷既包括制度变迁不到位,即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所导致的缺陷,也包括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功能性缺陷,且主要是前者”②。中国经济法所要应对的市场缺陷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或者说没有市场机制,其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生成、培植市场机制,只有建立了市场机制后才谈得上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和诊治。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西方经济法所适用的“市场失灵一国家干预”的模式不足以反映和解释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的历史及现状,现实表明,在中国经济转型前期,经济法的重心都在建立、培育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等。由于市场是综合性的,市场的建立也有先后,也有轻重缓急,中国市场体系的建立经过了漫长的时间,有的子市场到目前都尚未能建立,因此构建市场与治理市场存在交叉、重叠。相应的,旨在建立市场的经济法和旨在治理市场的经济法也就交替出台,有的同一单行法律、法规融和了此二目的。从此层面讲,中国经济法既是促进市场生成之法,也是治疗市场失灵之法。 中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其产生动力不是源自社会经济发展的内部需求,而是来自政府这股外在力量,政府为实现改革目的直接或间接推动了经济法的形成。中国经济法属于政府推进型。 西方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完备,出现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失灵困境时诞生的,其初始目的就在于治疗市场,因此从时序上看,西方国家是先完善市场,后治理市场。中国经济法的初始目的在于生成市场,但其与治疗市场的功能之间的时间差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泾渭分明。 (二)赋权与限权 资本主义社会长期奉行的是经济自由主义,尊崇大市场、小政府的格局,坚持认为政府应当尽量少干预市场,管得越少的政府是*好的政府。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应当具有以下三项职能,即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尽可能保护社会上的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其他任何人的侵害或压迫;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其某些公共设施。①西方国家的政府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即以上述三项职能为本,甘于担任“守夜人”的角色。但经济发展后,不正当竞争、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些问题靠市场、靠竞争、靠自由是无法解决的。相反,这些问题恰是过度竞争、过度自由的产物。市场会失灵,国家不能坐视不管,要打破民法等私法塑造的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的空间。法治要求国家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有了经济法,西方国家就有了干预市场、监管经济的合法权杖,国家实施的各项干预行为、举措和法令也因此而获得正当性。从此层面看,西方经济法是赋权法。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在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上有了全新的格局,但中国政府仍是强大的,一则由于悠久的中央集权制度历史的惯性使然,二则由于所实行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需要强大的政府作为保障。中国政府是强大的政府、全能的政府,其控制力达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政府的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能,而且政府的权力——即便在绝大多数民众眼中——是天赋的,政府的行为是无须立法授权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监管不需要经济法赋予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因为在经济法生成以前,政府已经享有对经济进行全面干预和管理乃至参与的权力,因此,中国经济法不是赋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恰恰相反,其在于要求政府逐步释放其既有的干预经济、参与经济的权力。从效果上看,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和行为受到了约束和限制,从此层面看,中国经济法是限权法。中国经济法的限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政府释放、让渡权力,二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规范。“可以形象地说,中国前期的改革主要是‘扩权改革’,恢复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打破禁锢在市场主体身上的‘枷锁’;而后期的改革主要是限权改革,控制政府的干预权力,将从市场主体身上卸下的‘枷锁,套到政府身上。”① 同为经济法,缘何中西经济法属性迥异?西方国家的政府是从“力小势微”的“守夜人”向经济干预人转变,其是政府从市民社会领域争取一定领域的依据;而中国政府却是从“权势雄厚”的“万能人”向理性有限人转变,其是政府放弃自己的辖区,从而提高民间个体的自主空间。中国政府与西方国家的政府所担当的角色变化过程是逆向的,因此,西方经济法是授权法,而中国经济法是限权法。 不过,经济法的授权、限权特性不是恒定不变的,就西方国家而言,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随着对政府本性认识的发展,政府有限理性、政府失灵理论的提出,促使西方经济法增添了新的使命——弥补政府失灵、限制政府权力。 ……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作者简介
徐秉晖,女,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领域:经济法学、司法制度、知识产权等。已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各级课题10余项,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四川省法院系统学术征文活动及四川省法、检、公、司执法理论研讨活动中多次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著作权司法保护课题研究员,入选中国海外维权专家库(国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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