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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9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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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1617
  • 条形码:9787521621617 ; 978-7-5216-2161-7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本书特色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内容简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非常不错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为中心,收录了公报案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目录

适用提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案例1钱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2琚某盗窃案

案例3林某、林某发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索引

1 金某某受贿案

2 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案例4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相关案例索引

郭某等妨害公务案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案例5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案例6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案例7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相关案例索引

陈某申诉案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相关案例索引

1 于某某申诉案

2 王某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案例8严格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相关案例索引

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强 制 措 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相关案例索引

朱某某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九十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五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六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八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九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期间、送达

**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

**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其 他 规 定

**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

案例9流浪精神病人石某因实施暴力致人死亡被强制医疗案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立案

**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

**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百一十二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案例10甲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

案例11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案例12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

案例13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

**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

**节一 般 规 定

**百一十五条【侦查】

**百一十六条【预审】

**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百二十条【讯问程序】

**百二十一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

**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 问 证 人

**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笔录】

**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百二十九条【犯罪现场保护】

**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

**百三十二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百三十六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百三十七条【协助义务】

**百三十八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百三十九条【搜查程序】

**百四十条【搜查笔录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清单】

**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案例14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困难,检警联动解冻无关账户

第七节鉴定

**百四十六条【鉴定的启动】

**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百四十八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百五十四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通缉

**百五十五条【通缉令的发布】

第十节侦 查 终 结

**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九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百六十一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案例15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

**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百六十七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百六十八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 起 公 诉

**百六十九条【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相关案例索引

1 叶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 周某集资诈骗案

**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程序】

案例16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

**百七十四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百七十五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补充侦查】

案例17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案例18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

**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案例19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20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案例21*高检发布3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之一:崔某某挪用公款案

案例22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案例索引

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二条【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第三编审判

**章审 判 组 织

**百八十三条【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

**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百八十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第二章**审程序

**节公 诉 案 件

**百八十六条【庭前审查】

**百八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

**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百八十九条【检察院派员出庭】

**百九十条【开庭】

**百九十一条【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百九十二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

**百九十三条【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百九十四条【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百九十五条【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百九十六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案例23张甲、毛某、张乙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百九十八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后陈述】

**百九十九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评议与判决】

案例24对案件事实的结论应当坚持“唯一性”证明标准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

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零九条【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第二节自 诉 案 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相关案例索引

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被判罚金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自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第三节简 易 程 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转化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 裁 程 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相关案例索引

1 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2 邱某某盗窃案

3 某印务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转化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主体】

相关案例索引

1 陈某某抢劫、盗窃,付某某盗窃案

2 郭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第二百二十九条【请求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案例25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第二百三十五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条【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的审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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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节选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条文注释 在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有“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的态度和行为。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所谓“认罚”,是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等处罚。二是,本条规定在总则中,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括性、统领性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包括一系列具体程序规定。三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1钱某故意伤害案(*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82号) 2019年9月28日,钱某在某餐馆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其间,钱某与马某某发生争吵,马某某不满钱某态度,持玻璃酒杯砸向钱某头部,致其额头受伤流血。钱某随后从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厮打过程中刺中马某某胸部、腹部。马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案发后,钱某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钱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检察院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围绕如何确定量刑建议开展了听取意见、量刑协商等工作。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初步拟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钱某有正当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证据阐明被告人激愤之下报复伤害的犯罪故意明显,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辩护人表示认同,同时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并听取被害方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和辩护人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及取得谅解等情节的量刑从宽幅度等。被告人表示接受,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量刑建议说理书》。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被害人家属无力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被告人也家境困难,虽然尽力赔付但不足以弥补被害方的损失。检察机关积极为被害人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困难,促进双方矛盾化解。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出示有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开展量刑协商,促进协商一致。注重运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2琚某盗窃案(*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83号)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琚某潜入某小区502室,盗取被害人张某、阮某某贵金属制品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8213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港币6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9件贵金属制品,并已发还被害人。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被告人琚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官向琚某详细说明本案量刑情节和量刑依据,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琚某表示认可和接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8年3月6日,检察院以被告人琚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年3月19日,琚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琚某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不存在,为保障案件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经重新审理,维持原判认定的被告人琚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定性,改判琚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琚某未上诉。 检察院认为,琚某忠上诉后,检察机关再次阅卷审查,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确认权利告知规范、量刑建议准确适当、具结协商依法进行。被告人提出上诉并无正当理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琚某忠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认罪不认罚的主观心态,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并在抗诉书中就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情况作出详细阐述。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而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案例3林某、林某发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终1442号] 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林某发陆续网罗某村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某、林某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多种犯罪行为,非法攫取财富。该组织同时还向政治领域渗透,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在矿业开采、林木采伐等方面获得便利。该组织通过以上行为,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给某村和周边部分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福清市林木行业等领域造成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后,部分被告人向法院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 法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深化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该制度,所以决定在审理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相关工作。法律援助中心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了刑事辩护援助律师。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充分了解案情后,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并听取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意见。后该案有21名被告人认罪认罚,8名被告人认罪。法庭重视加强对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认真查明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是否明确知悉,其智识能力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问题;注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对认罪认罚的21名被告人,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涉黑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区别对待,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和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未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的,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不能降低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标准,同时要强化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重视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知悉性及合法性。 1 金某某受贿案(*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75号) 本案要点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2 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84号) 本案要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 ●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36、120、162、172~174、176、177、182、190、201、222~22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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